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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评估实施通知范文

时间:2022-05-07 04:53:21

地质灾害评估实施通知

一、充分认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地质灾害易发程度的划分,我区被列为地质灾害易发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各类建设项目,在其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立项前,都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凡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不得批准供地、用地,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立项审批或备案手续,规划和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因此,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部门、各项目(城市开发)业主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仅是国家的一项政策要求,同时也是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具体体现,必须高度重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将评估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凡属于建设用地必须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国土、经委、发改委、规划和建设等职能部门,不得通过其建设用地预审或审批。此前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已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应当由相关部门督促其限期完善评估工作,否则由各职能部门收回有关预审或审批手续。

1.属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单位申请建设用地预审时,必须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属城镇批次建设用地的,在规划时应对整个规划区进行场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该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但城镇建设规划区未进行场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对靠山、沿河、高截坡、高填方等地带的用地,在建设用地批准前,必须由开发业主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农房)的,对靠山、沿河、高截坡、高填方等地带的用地,在建设用地批准前,必须由用地单位(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4.农房建设用地的,各乡镇在规划农房建设用地时,必须要对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排查,规避将其农房用地规划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靠山、沿河、高填方等处。无法规避的必须由建房者委托有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整改验收后才能办理农村建房手续。

三、严格坚持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备案制度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建设用地申请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建设用地申请单位或评估单位自行邀请专家对评估单位所提交的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填写《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建设用地申请单位在申请预审或申请用地时须将已经审查备案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和专家审查意见及建设用地报件材料一同报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进行,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勘查单位进行;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勘查单位进行;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勘查甲、乙级以及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丙级资质证书的勘查单位进行。对承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认证制度。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查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四、严格坚持责任追究制度

地质灾害防范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地质灾害防范负总责,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国土部门负责搞好技术指导和管理审查工作,发改委、经委、规划和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抓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违反以上规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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