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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顿信用担保机构通知范文

时间:2022-03-18 03:18:43

整顿信用担保机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政办〔〕132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特就开展我市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的重要意义

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信用担保行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发展,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些信用担保机构暴露出业务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不严格、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不足等问题,个别单位违法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了信用担保专业优势和增信功能作用的发挥,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开展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对加强信用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开展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作为加强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二、开展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为宗旨,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关于加强信用担保机构监管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弘扬诚信和惩戒失信的机制,依法维护信用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我市信用担保行业规范经营,推动信用担保行业做大做强。

目标:一是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为信用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信用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信用担保体系。三是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经营行为,促进其依法规范发展。四是建立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五是信用担保行业稳定,防止挤兑资金、逃废债务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发生。

三、开展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的范围、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各地编办、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实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包括我市信用担保机构在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省、外市信用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规范整顿的内容。一是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变更是否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注册或变更登记后是否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完善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及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是否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二是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信用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等,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三是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是否存在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四是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三)规范整顿的方法步骤。从年1月起至年5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年1月)。信用担保机构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规范整顿的要求,对照国家、省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制定纠正和规范的措施,提出自觉纠正和规范的时间表,尽快达到规范整顿要求。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信用担保机构要按规定向县(市、区)政府监管部门报送自查总结报告。

2.检查整改(年2月)。在信用担保机构自查自纠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进行集中检查,督促各信用担保机构及时解决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对不认真自查、走过场的信用担保机构,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出的信用担保机构在设立和业务运作中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区分不同情况,制定纠正措施,采取保留、重组、撤销、破产等方式分别进行处置。对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信用担保机构,可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对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担保机构,要限期整改。对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信用担保机构,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信用担保机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和对违反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同时,要做好资本和财务状况核实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信用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3.规范完善(年3月)。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信用担保机构,要及时组织上报并重新确认。重新确认的条件是:设立、变更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批准,注册或变更登记后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融资性担保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过县(市、区)政府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注册资本达到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确认工作由全市统一组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由各县(市、区)政府严格逐户审查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符合确认条件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章后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审核。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信用担保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的最后时限截至年5月1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新确认后,未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信用担保机构不得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其进行业务合作。

4.检查验收(年5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进行总结,于年5月1日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规范整顿工作总结。市信用担保业务规范整顿工作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对各县(市、区)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和省信用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四、切实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敏感度高、工作难度大,关系到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确保规范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业务规范整顿领导工作机制。市政府建立市信用担保业务规范整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担任总召集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召集人,负责对全市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辖区的信用担保机构业务规范整顿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职责。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对已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是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根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金融属性和业务特点,市政府明确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全力推进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审慎监管。

(三)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在市、县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提高把握政策、实施监管的能力,共同做好信用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信用担保机构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重新确认的有关工作,督促引导信用担保机构自查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做好信用担保机构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负责对信用担保机构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市政府金融办和银监部门负责信用担保机构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工作,建立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测、预警长效机制,做好信用担保机构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及风险处置工作,维护金融秩序。公安部门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信用担保机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查处。人行部门要密切关注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类信用担保机构要自觉增强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恪守职业操守,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宣传,做好宣传动员和舆论引导,形成良好氛围。

(四)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政府是本区域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突发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实行信用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市、县政府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做好受理来电、来信、来访工作。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推进,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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