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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整顿违规收费工作通知范文

时间:2022-03-16 10:53:28

商务局整顿违规收费工作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省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实施方案》,依据《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自2012年月至2012年月,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六部门在全市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

主要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违规收费的超市、百货店、电器专业店等大型零售企业(以下称零售商)及其下属门店。零售商主要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集团):

(一)最大单店营业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含)。

(二)门店数超过20家(含)。

(三)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人民币(含)。

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零售商,可由市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研究后,纳入清理整顿范围。

二、清理整顿的内容

买断经营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进销差价,出租柜台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租金,销售的零售商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代销费。根据有关规定,零售商可以收取促销服务费。在以上费用之外,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在清理过程中,要首先区分收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是否全额用于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凡不符合这些规定的均应予以整顿。

(一)规范促销服务费。促销服务费是指依照合同约定,为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零售商以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向供应商收取的费用。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要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收费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零售商应将所收取的促销服务费登记入账,向供应商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二)禁止违规收费。零售商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的合同费、搬运费、配送费、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销售或结账信息查询费、刷卡费、条码费(新品进店费)、开户费(新供应商进店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重点禁止违规收取下列费用:一是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的费用。二是向使用店内码的供应商收取超过实际成本的条码费;或者在商品供应商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商品条码并可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内正常使用,但零售商仍向商品供应商重复收取的店内码费用。三是店铺改造、装修(饰)时,向供应商收取的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四是与促销无关或超出促销需要,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五是要求供应商无条件提供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返利前提,供应商未完成约定销售额须返还的利润。六是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落实明码标价。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明码标价的形式,可以是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

三、清理整顿的方式

建立由市商务局牵头的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参加,全面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一)自查自纠。零售商要对照清理整顿的内容,对年1月至年12月期间向供应商收费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填写自查自纠表。零售商自查自纠结果由企业于2012年2月底前向市商务局报告。

(二)组织检查。市协调小组要于4月底前组组织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市符合清理整顿范围条件的所有零售商及门店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自查不到位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从严处理,对发现自纠不到位的要严格监督整改。市协调小组要广泛听取供应商意见,接受对零售商涉嫌违法违规情况的举报并及时查处。商务、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国税、地税、工商等部门于2012年月10日前将检查总结和检查表开展检查报至市协调小组。

(三)督促整改。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整改监督指导,收取使用促销服务费不符合规定的要加以规范,违规收取的费用要责令返还,未明码标价的要监督落实,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对涉嫌犯罪的要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清理整顿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协调小组负责统一指导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积极协调督导,认真检查总结。市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本部门清理整顿工作,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要求每周三向市协调小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市商务局负责整体组织协调,牵头组织约谈零售商和规范促销服务费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和价格垄断行为,牵头负责清理整顿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行为。市税务局对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零售商开展税收检查,并依法予以处理。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商业贿赂、促销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同市发改委清理大型零售企业利用市场优势地位违规收费的行为。市公安机关对涉嫌商业贿赂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及时立案侦查。各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加强宣传,强化社会监督。市协调小组将通过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符合条件的零售商积极参与,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并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震慑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工作成效,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于2012年月1日前将本部门清理整顿工作总结报至市协调小组(电子文档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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