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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通知范文

时间:2022-02-10 06:04:54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通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白沟新城分局、市食品保化监督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行为,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法律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

二、检查范围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

(二)化妆品经营企业:包括批发企业,连锁经营企业,个体经营单位,化妆品专卖店,商场超市等。

(三)化妆品使用单位:美容理发店(院)、宾馆旅店等。

三、检查时间

2012年月日--6月30日

四、检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检点

1、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性。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是否在许可有效期限内;生产项目是否超出行政许可范围。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有有效许可批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经备案。

2、对原料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按照国家局《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供应商审核指南》规定,企业是否建立原料供应商档案及原料管理和使用登记台帐。

3、生产情况。重点检查所使用原料是否与批准的产品配方一致;是否按照批准或备案的配方、生产工艺组织生产;生产过程是否有生产记录,记录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具备可追溯性。生产的化妆品是否在行政许可的生产项目范围内,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进行卫生质量监控。

4、违法添加情况。检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情况。重点检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存在使用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限用物质或使用未经批准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5、标签标识情况。检查化妆品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套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

(二)化妆品经营企业检点

1、购货验收制度。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2、化妆品合法性。经营企业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经营的进口化妆品是否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入境;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

3、化妆品标识标签、说明书情况。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实际生产企业的厂名、地址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的中文标识;小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或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注明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应使用规范的汉字标注各项内容并注明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的说明书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原料应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标注相应的警示语;产品上应有质量合格标记。

4、产品保质期。检查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5、储存条件。检查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三)化妆品使用单位检点

重点检查美容理发店(院)、宾馆旅店使用的产品是否具有合法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使用的产品名称、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是否规范,是否含有夸大功效、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标注适应症等内容;使用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相关的标准及卫生要求;是否有未经审批擅自配制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当地政府负总责和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管,市食品保化监督所负责所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市区内化妆品批发、连锁经营企业、大型商场、超市等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责任。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加大查处力度。要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不能按照要求整改的违法违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广泛宣传工作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例和大要案予以曝光,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消费者正确合理消费化妆品。

(四)认真总结,及时报送信息。认真总结本辖区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舆论反应等,请于2012年7月10日之前,将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局食品保化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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