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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局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通知范文

时间:2022-11-13 09:54:39

计生局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通知

区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督导工作是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运作,建好服务平台;落实社区卫生目标任务,实现六位一体服务功能的重要保障。两年来,我区社区卫生服务督导工作全面实施,在组织上成立局、中心二级的督导工作组,在制度上日臻完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从程序和内容上对督导工作进行规范,在工作上中心对站本级督导、局对中心及站层级督导同步展开,为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随着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推进,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急需要建立更为完善的督导评估体系,更强有力的督导措施来巩固提高业已取得的工作成果,攻坚克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难点、热点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督导组织,加强督导队伍建设

对于当前部分镇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导组存在的流于形式、组织松散、人员结构不合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等影响督导正常开展的诸多问题,各单位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要采取确实有效的措施对组织进行调整,对人员进行充实,按照“结构合理、管理上强、业务上精、作风严谨”的原则,组织一支由院内主要领导负总责,社区、药房、财务、公共卫生、医疗各部门参与,管理型与专家型相结合的队伍。固定人员,明确成员间分工,落实责任制,保证督导有效开展。对成立的督导组织要行文公布,并报区卫生计生局备案。区卫生计生局根据督导工作需要开展法律法规、社区卫生服务政策、督导要求等方面培训。

同时,要围绕社区卫生服务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地制定并公布督导计划、具体做法、明确工作重点、职责分工、奖惩措施等内容,从程序和内容上完善督导工作实施制度,建立制度管人的良性督导机制。

二、进一步突出重点,狠抓服务机构建设和内涵建设

我区至2007年底,已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建设任务。按照“七统一”要求,如何规范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按照“六位一体”功能定位,如何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各项目标任务,是现阶段的督导工作重点。

(一)贯彻落实《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区社区卫生服务站药品统一配送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加强中心对站“七统一”管理,依据《区农村卫生服务工作督查指导实施办法》查处并纠正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扎实推进服务平台建设。

(二)按照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的服务功能定位,组织医疗、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爱国卫生等业务主管人员加强中心及站的业务指导,落实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三大类12项任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等各项社区卫生目标任务,加强服务内涵建设。

三、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实现督导工作制度化

(一)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本级督导与层级督导相结合、重点突出本级督导的分级督导制度

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督导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每月开展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本级督导。实现督导工作的定时、定量,每月组织一次明查暗访,督导面覆盖全镇服务站,每个服务站全年督导不少于12次。督导过程中应予以量化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书,并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回头看,对拒不整改的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局督导组采取每季度定期明查与不定期暗访结合方法,对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实施层级督导。全年实现中心及站的全覆盖。重点督查各中心本级督导实施情况及社区卫生服务开展情况。

(二)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工作例会由区局于每月中旬召集,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监督、疾控控制、妇幼保健、爱国卫生等业务主管部门参加。通过会议,建立局督导组牵头抓总、各部门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加强对督导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定期通报督导结果,促进各镇督导工作均衡开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总结交流各镇工作经验,互学互进,实现成果共享。

(三)建立行政督导与技术督导相结合制度

在局、中心督导组开展综合督导的同时,疾控、监督等业务主管部门同时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疾病控制立足社区、卫生监督进驻社区、妇幼保健深入社区”的工作要求,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沉,将业务工作进驻社区,特别是要加大农村干部公共卫生服务三大类12任务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对中心管理人员、社区责任医生、联络员的业务培训,努力形成共同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一)严格执行《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督查指导实施办法》的规定,将各中心本级督导工作开展情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运行情况、社区卫生服务内容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重点考核,考核结果与本年度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挂钩。

(二)中心应进一步完善督导奖惩制度,督导结果与责任人奖惩挂钩。

(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力度。对存在私自进药、站外行医、医疗服务不开具统一财务票据的行为,卫生监督部门应按非法行医坚决予以取缔,并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严重违法违规人员,经复查,屡教不改的,按《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除名,并注销其乡村医生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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