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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用地整治行动通知范文

时间:2022-07-10 02:51:33

节约集约用地整治行动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机制,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百日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贯彻保增长、保发展、保红线的方针,始终把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目标,扎实推进全区节约集约用地的理念、思路、机制、制度、方式和方法,在保障和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走出一条耕地保护严、建设占地少、用地效率高的科学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百日整治行动,进一步促进全区用地方式根本转变,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努力创建“全国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区”;力争使我区节约集约用地达到考核指标的要求,探索并形成节约集约用地体制、机制和切合我区实际的长效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实共同监管责任,树立一批用地节约集约型企业,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加强清查清理,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为全区创建“全国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区”奠定基础。

三、主要任务

从现在起到今年10月底,开展对征而未用、存量、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百日整治行动,确保城区、经济开发区盘活土地1500亩、每个乡镇盘活土地30至50亩,全区盘活土地2000亩以上。同时,进一步加大土地执法监管力度,实现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立案率100%、查处率100%、结案率95%以上,确保全年违法占用耕地量不超过100亩,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在8%以内。

四、实施步骤

(一)全面调查阶段(8月20日前完成)

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全面开展征而未用及存量、闲置、低效利用土地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的有关要求,对2007-2010年间我区征而未用土地、存量土地、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全面的调查梳理,逐宗登记,建立台帐,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进行标注。各乡镇和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国土部门下发的表格进行填报,并在8月18前报区国土分局,8月20日前由国土分局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二)制定处置方案阶段(8月21日——9月20日)

各乡镇及经济开发区对照调查结果,对本辖区内征而未用土地、存量土地、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按以下要求制定处置方案。

1、对闲置土地的处置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自划拨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2年未使用,且非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行为造成闲置土地的;经区政府研究确定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自划拨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1年未使用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闲置费。土地闲置费自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土地闲置之日起缴纳,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对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

(1)工业项目建设单位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或省、市规定的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要求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单位下达限期追加投资通知书。同时,国土资源部门按实际的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收取建设单位相当于同比例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违约金。

(2)建设用地单位因自身原因减小项目投资规模而导致部分建设用地空闲,自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时间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时间起,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标准缴纳土地闲置费,对于空闲土地满2年以上且未追加投资,具备分割条件并能重新用于开发建设的,经区政府研究确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建设用地单位签定出让合同补偿协议,收回相应部分的土地使用权。

(3)建设用地单位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的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以及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1日,应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0.2‰的违约金。

(4)对工业项目用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低于出让金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建设用地单位应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总额0.2‰的违约金,并按出让合同约定的限期整改。

(5)对建设用地单位开工建设后非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连续中止建设6个月或工业用地项目房屋竣工后6个月未投产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自整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6个月仍未动工建设或投产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6)对企业无实力、产出效益低、无发展潜力的工业项目,应动员搬迁或转产或收回土地,供其它项目使用,对停产1年以上,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企业的用地,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上报区政府确定后,报请市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其补偿按“退二进三”企业土地收购方式进行补偿。

(7)鼓励低效利用的土地向实力强、投入产出率高的企业转让或出租,其转让条件可在出让合同约定基础上适当放宽。对上述转让的土地,国土资源部门免收土地交易等费用。

3、对征而未用、存量土地的处置

按照地块的实际情况,结合规划用途,由区政府研究确定对征而未用、存量土地的处置方法。对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地处偏僻且不符合规划用途,无法利用的可列入城乡挂钩拆迁地块进行复垦。

(三)落实处置方案阶段(9月21日——10月20日)

各乡镇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处置方案经区政府或市政府批准后,相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有效地加以整改。

(四)考核总结阶段(10月21日——10月31日)

各单位全面总结节约集约用地百日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区政府。

五、工作要求

1.成立组织,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全区节约集约用地和百日整治行动工作;同时,各乡镇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也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及时总结和推广节约集用地百日整治行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区国土分局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切实做好业务指导。

2.提高认识,增强工作主动性。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工作上来,充分认识到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百日整治行动工作,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也是促进经济社会突破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我区创建“全国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区”的重要措施,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工作上落实,措施上跟进,使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的观念深入人心。

3.加强部门联动,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共同责任机制。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快构建国土资源管理共同责任机制,协调解决节约集约用地百日整治行动中的突出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同时发动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合力,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针对性。要以本次活动为契机,逐步形成适合我区实际的用地指标体系,建立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新机制。

4.加强宣传引导,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切实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百日整治行动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关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在全社会形成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共识,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并将其作为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全社会特别是各级干部的国土资源忧患意识,切实把节约集约用地贯穿到具体工作中去,形成全区土地利用人人讲节约,事事求集约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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