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狱政机关法律文书中起诉意见书范文

狱政机关法律文书中起诉意见书范文

狱政机关法律文书中起诉意见书

一、概念

狱政机关法律文书中的起诉意见书是指监狱或其它执行机关对在监狱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时有漏罪的情况,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依法要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这是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的法律根据。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分两行书写制作机关名称和文书名称。

2.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书写编号,一般由年度机关代字、文书代字、序号组成。如“〔19*〕*监管起字第*号。”

3.罪犯的基本情况

依次写清罪犯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原判罪名、原判法院、原判年月日、原判决书编号、刑种、刑期以及交付执行的年月日和执行机关等。

如果同案移送审查起诉的罪犯有数人,应按主犯在前、从犯在后的排列顺序,分别按直述要求依次写明。

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曾有被减刑、加刑、调换过服刑改造场所等情况,也应逐一写明,以便为人民检察院提供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详细情况,有利案情的审查。

4.案由

写明经审查认定的罪名。有两种写法,如系又犯新罪,应写:“现经调查证实,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罪行,主要事实如下”。

(二)正文

这是起诉意见书的重点部分,应着重写明两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事实和证据

(1)要实事求是地、客观地综述监狱狱侦部门调查核实的罪犯又犯新罪或被发现漏罪的犯罪事实。叙述犯罪事实的核心是七要素——犯罪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后果。

时间:是指罪犯作案的具体时间,要尽量准确地写明何年、何月、何时、何分。

地点:指罪犯作案的具体场所。实践中有的犯罪作案可能不止一处,或同一案件有几个现场,都要写清楚。

动机:指促使罪犯犯罪的内心起因。动机对于审查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的:指罪犯实施犯罪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写清目的对于审查犯罪、定罪量刑也具有重要意义。在表述目的时,要注意与动机区别开来,不能混为一谈。还应注意,不是每一个犯罪行为都具有动机和目的,过失犯罪无所谓动机、目的,则不表述。

情节:指罪犯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经过。叙述时要特别注意反映案件本质特征的关健情节,并做到整体情节具有阶段性、连贯性和系统性。

手段:指罪犯犯罪时为达到其目的所采用的方式。写清手段对于审查犯罪性质和其主观恶性程度也有重要影响。

后果:指由于罪犯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无危害后果是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必须清楚表明。

(2)写清侦查中所获得的能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已构成犯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证据。如有哪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等。

(3)罪犯重新犯罪后的认罪态度。认罪态度对于审查起诉和量刑有一定意义,要尽可能反映出来。

写犯罪事实部分应采取记叙的方法。因案件的情况不同,记叙层次应有所差异:罪犯作案多次,触犯同一罪名,可采取按时间顺序列举法,以突出犯罪的连续性和一贯性;罪犯作案多次,触犯两项以上不同罪名,应采用重罪在前、轻罪在后的写法;对共同犯罪案件,应先叙述共同犯罪的事实,然后分别叙述每个犯罪成员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便分清罪责轻重。

在写作中要做到:一要客观,实事求是,严禁使用任何不实之词;二要文字准确,准确贴切地反映事实真相;三要突出主犯,详略得当;四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以错代罪,写证据一般使用说明的方法,要求确凿、充分、具体。

2.建议起诉的理由和法律根据

这是起诉意见书的主旨所在。其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概括、阐明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又犯有或隐瞒什么罪行,其性质如何,危害程度怎样,造成了什么后果或影响等。

(2)援引有关的刑法条文和刑事诉讼法条款,以确认其应当追究的刑事责任和明确移送审查起诉的法律根据。

(3)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建议起诉理由部分的写作程式如下:“综上所述,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抗拒改造,在监内又进行*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监管秩序,触犯了刑法,已构成重新犯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亦供认不讳,并记录在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1款的规定,特将此案移送你院审查,依法处理。

(三)尾部

1.分两行写明致送的人民检察院全称,即“此致”“*人民检察院”。

2.落款:制作文书的年月日加盖起诉机关公章。

3.附项:注明随同起诉意见书移送的罪犯改造档案的卷数、页数;罪犯新犯之罪或漏判之罪的案卷材料的卷数、页数;其他随同移送的证据材料的件数;有些无法移送的证据材料的名称、数量及存放地点。

三、狱政机关起诉意见书与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的区别

(一)相同之处

1.性质相同

两者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以案件侦查终结的结论为依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是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起诉意见。

2.以事实为基础的特征相同

叙述罪犯在服刑期间所犯新罪或漏罪都要求真实、准确、具体,对犯罪的性质以及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情节、手段、结果七要素也要交代清楚明白。

3.行文格式、内容基本相同

都包括有标题和编号、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基本情况、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起诉理由和法律根据,移送审查的人民检察院等。

(二)不同之处

1.制作起诉意见书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

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监狱等执行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2.起诉案件范围不完全相同

公安机关起诉的案件基本上是发生在社会上的各类刑事案件;监狱等执行机关起诉的案件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所犯新罪或发现原判时所有发现的漏罪,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一般属于狱内案件,范围较小。

3.被起诉的作案分子不同

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作案分子一般是社会上的自由人,起诉意见书中称作案分子为犯罪嫌疑人;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要求起诉的作案分子是正在服刑的罪犯。

4.尾部的署名不同

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应写明文书签署人(局长)的职务和姓名,或签名盖章;监狱、劳改队制作的起诉意见书,不是文书签署人(监狱长或支队长、总队长)而是监狱或劳改队机关的全称,还要加盖公章。

四、注意事项

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起诉意见书所叙述的应是刑法规定的,有充分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而不是一般违反监规监纪、不服管教等错误,不能以错为罪。

紧扣新罪和漏罪。起诉意见书中叙述的犯罪事实,应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发生或在判决时有发现而又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不能把已判处刑罚的犯罪事实写入起诉意见书。

对同一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不可分割起诉。即有新犯之罪,又有漏判之罪的,应当一并办理。

在阐述建议起诉理由时,要明确监狱等执行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定权利和地位,防止出现“移送你院依法从严惩处”、“依法起诉”请予以严惩”等超越本身权利和地位的文字。

【范文】

*省*监狱

起诉意见书

(*)*监管起字第85号

罪犯程*,男,现年23岁,汉族,江苏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因强奸罪经*市*区人民法院于*年2月21日以(*)*法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于*年4月28日送*监狱执行改造。*年5月12日转来我监执行改造。

现经调查证实,罪犯程*在服刑改造期间,又犯有下列罪行,主要事实如下:

罪犯程*和68名罪犯于5月上旬由*监狱转来我监执行改造后,这批罪犯中的刘*、王*、韩*等对转监极为不满,公然煽动、蒙蔽、胁迫同来的罪犯对抗政府,抗拒改造,并策划越狱。程犯受鼓动后,积极响应。于5月12日、13日、14日三次参与密谋活动。并提出“散布谣言,煽动罪犯绝食,聚众闹事,趁机抢夺干警枪支,捣毁监舍,冲出去”的越狱方案,气焰十分嚣张。

5月15日上午9时许,程犯伙同他犯撬开中队文化室大门后,带头冲进室内将锦旗扯下,扔在地上乱踩乱踏,将室内桌椅、板凳等设施全部砸烂。程犯还抢夺21寸彩电1台(后被另一罪犯李*用木棒捣毁)。9时46分,该犯又与暴狱罪犯捣毁了中队禁闭室大门,放出被禁闭的罪犯*、*、*,煽动他们参与叛乱越狱。在罪犯叛乱越狱过程中,管教干部曾多次喊话予以严正警告,但程犯等对此置若罔闻,暴狱活动不仅毫无收敛,反而继续鼓动罪犯进行破坏活动,负隅顽抗,后被我干警抓获。

综上所述,罪犯程*在服刑改造期间,不认罪服法,积极响应、参与了以刘*等犯为首的越狱集团,并为其出谋划策。在叛乱中,带头捣毁监狱设施,放出被禁闭的犯人,蛊惑罪犯参与暴狱,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严重危害了监管改造秩序,是此案的主犯,已构成犯罪。程犯参与叛乱、越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程犯不得已才作了交待,并记录在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规定,特提请你院审查,依法处理。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