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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与工资拖延整治工作通知范文

时间:2022-03-23 03:17:29

工程款与工资拖延整治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民工政策,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应得工资,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节前进一步做好整治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整治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职责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

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意见》(石政办[2009]43号)建立健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建设局召集,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局、城管局、房管局、人劳局、公安局、信访局、工商局、司法局、总工会、法院、宣传部等单位一名主管同志为成员。

建设局负责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出借资质、挂靠经营、转包和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规划、建设、房管、城管、工商、交通等部门要联合严厉打击没有任何手续的违法工程,杜绝违法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建设行政部门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司法部门要及时受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案件,简化有关程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减免有关费用。

公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处理和稳控工作,依法打击欠薪逃匿、恶意讨薪等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

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上访的劝返和化解工作,协调处置突发事件。

工会负责帮助指导建筑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督促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新闻媒体负责对经查实存在欠薪企业或恶意讨薪的个人公开曝光,加强舆论监督。

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抓好整治工作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

进一步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法律宣传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农民工的依法维权能力。通过新闻报道、政策咨询等多种方式,强化社会各方面的维权意识。建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制度。在所有招用农民工的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将企业名称和地址、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示。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加强对守法用人单位的宣传和鼓励,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教育和警示其他用工单位。

(二)依法受理投诉,积极稳妥处理群体上访事件

各部门要完善投诉受理制度,全面公开维权举报投诉电话和地址,增加举报投诉信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实行首问责任制和AB角值班制度,加强接访工作。

各部门要强化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加强组织和协调解决群体性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成立应急预备队,遇有突发事件,积极稳妥地加以处置。同时,积极做好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重大群体性事件要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占领舆论引导制高点,不给各种谣言传播的空间,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规范建筑业责任主体行为,加强劳务用工管理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专项条款,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劳务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严格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时,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到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四)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强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所有建设单位在领取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工程总造价款的1.5%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其主项资质等级交存保障金,不得低于以下交存标准: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项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劳务分包企业交存5万元。建筑业企业交存保障金额度与诚信评价挂钩。连续三年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交纳保障金可下浮50%。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周转金制度,对一些疑难案件暂时无法解决的,用周转金予以解决,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五)认真执行拖欠警告限制和信息通报制度

对拖欠工程款一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一个月以上的施工企业予以警示,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三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解决的,不得参与新的建设工程发包和投标。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特别是建设、人劳、公安、信访和工商等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员制度,强化信息通报制度,将在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以信函的形式通报给有管理权限的职能部门。有关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信息报告部门。

(六)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从严打击违法行为

要制定检查方案,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活动。做到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对重点部位要重点检查,严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人劳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不良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同时按照本部门职责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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