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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管理工作通知范文

时间:2022-03-29 11:38:17

旅游规划管理工作通知

各县文旅广体局:

按照省委藏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部署,州委、州政府确定了“一优先、二有序、三加快”产业发展思路和实施全域旅游统筹城乡发展战略,明确提出发挥旅游规划在产业发展、城镇与新农村建设、环境保护等规划中的引领作用,构建覆盖全域、全行业、衔接紧密的规划体系。根据州旅游业发展所面临的背景及发展要求的重大变化,各县和景区管理局紧密结合实际,对旅游发展思路、发展定位、战略布局以及目标任务作出新的部署和调整,系统科学地编制或修编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目前,部分县(景区)已完成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景区(点)专项规划的编制(修编),部分县(景区)已启动编制(修编)。为切实提高旅游规划在旅游产业发展中的地位和指导作用,进一步规范旅游规划管理工作,确保规划质量,促进旅游规划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意见》、《旅游规划通则》和《藏族自治州实施<省旅游条例>的变通规定》精神,结合我州旅游规划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

一、旅游规划编制

州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州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全州性的旅游专项规划、州级重点旅游区发展规划以及重点旅游线路产品规划等,并指导和推动全州各县高起点编制完善区域旅游规划和景区(景点)、景观廊道、城镇(村落)等专项规划。各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指导本辖区的景区(点)旅游规划。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位规划服从上位规划、局部规划服从全局规划的原则。旅游规划的编制必须聘请有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并组成以旅游规划专家为主,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参与的编制小组。在旅游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着力解决程序不健全、内容不完整、重点不突出、经费不落实、人员不到位、工作不踏实、审查不规范以及用名不符实的规划来替代旅游规划的问题,确保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二、旅游规划评审

原则上,全州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各县(景区)组织编制的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重点旅游专项规划,由州旅游局负责组织评审,并经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实施。

三、旅游规划审批与实施

州级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省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县级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州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实施。全州重点旅游线路产品等规划由州旅游局征求各县和景区管理局意见后,报州旅游产业领导小组批复实施。其他旅游区规划最终成果,应书面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征得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实施。要切实做好旅游规划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建立规划执行、监督检查和项目风险评估制度,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延续性,确保规划的执行力。经批准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景点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等旅游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全州旅游规划业务工作由州旅游局规划科具体负责,对旅游规划工作实行项目立项、评审备案、审查批复制度。各县和各旅游景区编制旅游规划必须报州旅游局申请立项,确定编制单位后,要加强与州旅游局的沟通对接,以便对规划编制进行指导,规划草案形成后,原则上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充实和完善。组织专家进行规划评审必须报州旅游局审查,认可批准之后才能召开评审会。

希望各县局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严格把关。已完成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修编)的县,请在年底以前上报州旅游局备案(上报资料包括请示、报告、评审意见、专家名单和规划文本);正在开展旅游总体规划编制(修编)工作的县请按规划编制和评审程序办理。各县将已编制或修编完成的旅游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情况(包括规划编制名称、规划编制单位、工作进度等)梳理汇总,并将明年开展的旅游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修编)计划一并报州旅游局规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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