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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范文

时间:2022-10-31 10:03:58

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餐饮服务行业管理,深化小餐饮规范整治和监管,切实保障群众饮食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县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经研究,决定对因客观原因暂不能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及临时许可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可先实行备案制,将其经营服务行为纳入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1、有固定的门面但还不具备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及临时许可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地又不属当地政府规定必须取缔范围内的;

2、具备基本发证条件,因各种原因暂不能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及临时许可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备案条件

1、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2、在当地政府允许的场所内经营;

3、有与经营食品相适应的洗涤、消毒、防腐、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和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4、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并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5、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建立主要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制度;不得使用、存放亚硝酸盐;

7、在城区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所产生的污水必须纳入生活污水排污管排放。

三、备案程序

1、提出申请。现已在从事但未能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及临时许可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本文件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符合基本条件的相关证明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在地中队提出申请,并填写食品安全承诺书和备案登记表。

2、现场核验。对申请备案的小餐饮服务提供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在地中队按照本文件要求,联合所在地镇(街道、开发区)政府进行现场核验,提出相关整改意见,并填写现场核查表。

3、会审发证。根据现场核验情况,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在地中队联合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经过联合会审,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县餐饮服务备案登记凭证》,凭证有效期为半年,若有遗失的,应当于遗失后30日内进行补办。小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或在备案期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希各镇(街道、开发区)按通知内容和2013年度县食品药品安全长效管理责任书要求,牵头做好辖区内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调查摸底和规范整治,加强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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