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农村节日生猪管控工作通知范文

农村节日生猪管控工作通知范文

时间:2022-03-23 04:46:56

农村节日生猪管控工作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春节期间肉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肉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群众销售、消费合格的肉品,确保广大群众过一个祥和、欢乐的春节,根据《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市肉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民自宰自食生猪需由所在村委会指定屠宰地点,一般5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4个,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村不超过2个,自宰自食生猪的农民必须到村委会指定的屠宰点屠宰。

二、农民自宰自食剩余部分需上市销售的,必须持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必须经动物检疫部门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否则市管办在销售网点不予安排摊位,工商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

三、农民自宰自食剩余部分上市销售的,必须到固定的销售地点销售(市区西市场、承安镇花生米市场、邯邰镇邯北路口),其它地点不得设立销售网点。

四、对各村春节期间设置的屠宰点,农牧局要派出技术人员进行巡回现场检疫,商务局派执法人员进行巡回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肉品要及时做无害化处理,决不能出现漏检现象。同时商务、农牧部门随机抽查和暗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乡镇(街道)、村要明确专人(包村干部、食安安全监管员)到各责任村监督屠宰,支村两委要派出人员进行监督,并对所需屠宰的生猪检验、检疫票证进行登记、备案,严禁屠宰病死猪,并严禁对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并于每天下午5:00前将当天的屠宰结果汇总报市商务局。

六、从事肉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肉产品,必须是定点屠宰经过检疫检验合格的产品。

七、外埠进入我市销售的肉产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未经备案登记的肉产品,不得在市区销售(备案登记部门为市商务局)。

八、春节期间,设置临时屠宰点各村的食品安全工作,所属乡镇、街道办党政一把手是主要负责人,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本村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乡镇、街道办、村要切实负起责任,抓好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由于疏于管理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九、春节期间,商务、工商、农牧、食药监、卫生、公安等部门将按照职责,依法对肉品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法屠宰、销售行为,将依法严肃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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