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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零售业促销业务增值税纳税筹划范文

时间:2022-08-13 05:33:15

谈零售业促销业务增值税纳税筹划

关键词:零售业;促销;增值税;纳税筹划

随着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广泛应用,催生了一大批网上商城和商铺,对传统零售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为了保持销量,传统零售业围绕我国的各类节日开展了各种名目的促销活动。企业促销的目的本来是为了增加盈利,但是不恰当的促销方式和不恰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会增加企业的税负,从而降低了企业的实际盈利水平。本文以甲超市的促销活动为例,在设计多种促销方案的基础上,从纳税筹划的角度出发,通过比较分析,寻找税负最轻的促销方案。

一、案例介绍

案例:甲超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扩大销售,准备在2019年端午节期间对粽子等时令产品开展一次让利20%的促销活动。以销售100元的商品为基数,参与该次活动的商品(含赠品)的成本率为60%,即销售毛利率为40%。经测算,公司每销售100元商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为5元。下面从纳税筹划的角度为甲超市设计几种促销方案,并假设甲超市以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筹划的目标。超市比较常见的促销手段是商业折扣和实物折扣。若为商业折扣,则超市将100元的商品以80元的价格销售,也就是日常所见的8折活动;若为实物折扣,则超市在销售80元商品时赠送价值20元的商品。

二、筹划的背景知识

关于商业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关于实物折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行为。由于被放弃商品价款未按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因此,在纳税申报时,超市不能将放弃收取的商品价款或对外赠送商品的价款从计税销售额中减除,而应按照税法规定将没有收取的商品价款或对外赠送商品的价款并入“捆绑销售”的销售额一并计缴增值税。

三、筹划的过程

方案一:甲超市采取商业折扣方式,且将折扣开在同一发票上,这样就可以折扣后的金额入账并作为计税依据。则甲超市折扣销售粽子应纳增值税为[80/(1+13%)-100/(1+13%)*60%]*13%=2.3元,由此导致的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2.3*(7%+3%)=0.23元;该项销售中应纳企业所得税为{[80/(1+13%)-100/(1+13%)*60%]-5-0.23}*25%=3.12元;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的税后利润为{[80/(1+13%)-100/(1+13%)*60%]-5-0.23}*(1-25%)=9.35元。方案二:商业折扣,但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则甲超市折扣销售粽子应纳增值税为[100/(1+13%)-100/(1+13%)*60%]*13%=4.6元,由此导致的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4.6*(7%+3%)=0.46元;该项销售中应纳企业所得税为{[80/(1+13%)-100/(1+13%)*60%]-5-0.46}*25%=3.06元;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的税后利润为{[80/(1+13%)-100/(1+13%)*60%]-5-0.46}*(1-25%)=9.18元。方案三:实物折扣,顾客买80元粽子的同时,赠送价值20元的绿豆糕,赠品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则甲超市销售粽子应纳增值税为[80/(1+13%)-80/(1+13%)*60%]*13%=3.68元,视同销售的绿豆糕应纳增值税为[20/(1+13%)-20/(1+13%)*60%]*13%=0.92元,由此导致的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3.68+0.92)*(7%+3%)=0.46元;该项销售中应纳企业所得税={[80/(1+13%)-100/(1+13%)*60%]-5-0.46}*25%=3.06元;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的税后利润为{[80/(1+13%)-100/(1+13%)*60%]-5-0.46}*(1-25%)=9.18元。方案四:向购买粽子达100元的顾客赠送20元现金券,可用于下次购物抵现,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则销售100元商品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送的券作为递延收益,将来顾客抵用时再确认递延收益。则甲超市销售100元粽子应纳增值税为[100/(1+13%)-100/(1+13%)*60%]*13%=4.6元,由此导致的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为4.6*(7%+3%)=0.46元;该项销售中应纳企业所得税={[100/(1+13%)-100/(1+13%)*60%]-5-0.46}*25%=7.49元;在此基础上计算出的税后利润为{[100/(1+13%)-100/(1+13%)*60%]-5-0.46}*(1-25%)=22.46元。四、筹划方案的比较及结论方案一、比方案二、三税后利润多0.17元,同样是收到80元货款(即让利20%)的情况下,方案一为相对较优方案。本例中,方案四的税后利润明显多于前面三个方案,原因是方案四在本次销售中取得了100元货款,赠送的现金券是在未来的销售中才会抵扣购货款。而按照商场的经验,部分消费者会放弃使用该现金券,使用折扣券的顾客将在下次购物100元时行使折扣期权而实际支付80元,此时超市再确认折扣销售,这样的促销方式在扩大本次销售量的同时增加了本次销售时超市的税后利润,而且顾客为了行使折扣期权而二次购物时,还能继续产生一定的促销效果。因此,本例中最理想的促销方案是方案四,在不便于使用方案四的情况下,采用常规的商业折扣时,超市一定要注意将折扣额按规定开票以避免企业不必要的税负,如本例中的方案二。当然,企业在选择促销方式时除了考虑税负,还应考虑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条件和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应全面权衡,综合筹划,从而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梁文涛,苏杉.纳税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3版),2019.

[2]吕良晔.Y零售企业促销业务纳税筹划研究[D].青岛科技大学,2018.

[3]师玲丽.工商业企业增值税改革后的纳税筹划——以甲商场为例的纳税筹划[J].现代商贸工业,2018(22).

作者:赵友萍 单位:湖北商贸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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