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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探究范文

时间:2022-10-19 11:42:54

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探究

摘要:国家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发行了不少相关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本文重点分析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现行的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并规范进行该行业增值税的核算。

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引言

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通知,第一条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2条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综上所述,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是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由此可见,正确核算应纳税额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关键所在。

2应纳税额的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除本条例第11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依据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电力和垃圾处置费增值税退税比例分别是100%和70%如表所示。

2.1销项税额的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2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该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业务收入有上网电费收入和垃圾处置费收入,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上网电费收入: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焚烧所生产的电力由电力部门全额收购,所以电费收入确认依据发电并网并经电力部门结算认可后,并根据约定的电价标准计算应收取的发电确认收入,从而确认电力销售额;垃圾处置费收入:与市政管理等部门进行垃圾处置数量结算,根据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应收取的垃圾处置费,确认收入,从而确认垃圾处置销售额。因而销项税额完全可以独立分开核算。【例一】甲公司是一家垃圾焚烧企业,2017年6月的上网电量为7161800度,电价0.65元/度(含税),处理垃圾量为20955吨,处理单价为75元/吨(含税),则:电费的销项税额=(14323600度×0.65元/度)/1.17×0.17=1352784元垃圾处理费的销项税额=41910吨×75元/吨/1.17×0.17=456712元甲公司6月销项税额=1352784+456712=1809496元

2.2进项税额的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由于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同时销售货物(电力)和应税劳务(垃圾处置费),而它们的退税比例不同,分别为100%和70%,所以电力进项税额和垃圾处置费进项税额的核算成为垃圾樊烧发电企业正确核算增值税的关键所在,也是能否顺利退回应退回的增值税的关键。进项税额核算的原则是:可以区分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对应进项,无法直接区分的分别按电力收入和垃圾处置费收入的比例分摊。垃圾樊烧发电企业进项主要有以下几项构成: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主要设备(九大系统)的购入及相关日常维护配件购入的进项税的划分归类(见下表九大系统进项税额划分标准);生产用原材料购入的进项划分与主要设备(九大系统)的购入及相关日常维护配件购入的进项税相同,根据原材料用于哪个系统理进行归集再分配。九大系统进项税额划分标准归属分别为:①锅炉、焚烧系统为电力类和公用类(其中:锅炉系统属于电力类,焚烧炉系统属于公用类;②汽轮机系统、③化水系统、④电气系统、⑤自控仪表系统都归属于电力类;⑥垃圾吊车系统和⑦污水处理系统属于垃圾类;⑧环保系统和⑨消防、安全系统属于公用类。即,电力类系统的进项税直接归集到电力进项税,垃圾类系统的进项税直接归集到垃圾处置费进项税,公用类的按上网电费收入和垃圾处理收入比例分摊。【例二】(承【例一】)甲公司2017年6月份进项税额归集情况:锅炉系统230000元、汽轮机系统180000元、化水系统6000元、电气系统17000元、自控仪表系统24000元、垃圾吊车系统130000元、污水处理系统52300元、焚烧炉系统125000元、环保系统338000元、消防和安全系统20000元。根据九大系统进项税额划分标准,直接归集到电力的进项税为457000元,直接归集到垃圾类的进项税为182300元,而需要分配的公用类483000元。2017年6月份甲公司公用类进项税核算如下:电力部分:483000×7957556/(7957556+2686538)=361092元;垃圾处置费部份:483000×2686538/(7957556+2686538)=121908元;6月份电力进项税=457000+361092=818092元;6月份垃圾处置费进项税=182300+121908=304208元。

2.3应交增值税及退税核算

承【例一】【例二】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甲公司增值税应纳税额如下:电费应交增值税=1352784元-818092元=534692元;垃圾处置费应交增值税=456712元-304208元=152504元;甲公司6月份增值税应纳税额=534692元+152504元=687196元;甲公司7月份应退回增值税=534692元+152504元*70%=641445元。按照以上核算方法,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两项收入即电力收入和垃圾处置费收入的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分系统核算,符合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实际执行时,最好事先把核算办法形成文件及分类标准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取得税务部门认可,从而避免因依据不同增值税应纳税额及退税金额的异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Z].财税〔2015〕78号.

作者:叶小五 单位: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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