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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探讨(7篇)范文

时间:2022-10-11 10:42:57

企业增值税探讨(7篇)

第一篇:工业企业错计少纳增值税会计技术探讨

摘要:

近些年来伴随着税收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提升,现阶段我国的财政税收工作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与进步,然而也有大量企业普遍存在核算差错致使少纳税情况发生的现象,因此就其中错计少纳情况予以具体的分析与探讨,研究相应的应对策略与方法,对于构建和谐的税企关系,确保企业依法合理纳税,维护企业与国家的双重经济利益,均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与价值。

关键词:

工业企业;错计少纳;增值税;会计技术

伴随着我国税收执法力度的不断扩大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理念的持续提升,目前大部分工业企业的纳税意识与主动性均有了显著提升。自觉、自主缴纳税款现已成为了一种新风尚。然而在税务审计的过程当中,依然发现不少企业存在有核算错误以及少纳税情况的出现,由此导致的被查税补款,以及交纳大量的滞纳金与罚款数额十分庞大。对此企业常常会感觉到难以接受,尤其是部分纳税较为积极的企业,还会对税务审计工作产生误解。因此就分析其中所存在的具体原因问题,提出更加合理的解决措施,对于改善税企关系,确保企业能够依法合理纳税,维护国家以及企业的双重经济利益意义重大。据此下文将主要以增值税为例展开具体的分析。

一、企业错计少纳原因解析

导致企业对应缴税款出现错计少纳的原因十分多样,现主要就以下四种展开具体的分析。

(一)法律政策知识缺失

作为企业的管理层以及相关的会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良好的纳税意识及观念。要能够明确具体的纳税项目包括哪些部分,并且能够知道应当于什么时间纳多少税款。尤其是负责财务核算工作的会计人员,若不具备全面、系统以及明确的了解,同时未能够合理的运用好目前我国所现行的税收法规,亦或是存在学习方法不当,仅懂得掌握相关税务条款,则必然会导致在实际的税务筹划工作当中出现过度僵化,致使核算错误情况的出现并由此少纳税款。

(二)税企关系理解措施

伴随着我国整体社会经济水平的快速发展,使得国家相关的增值税法律制度要予以适当的调整与变革,从而确保其能够得到持续性的丰富与完善,并由此适应于经济形式的发展需求。因此,随着相关税务法规细则与条例内容的愈发详细,其内容调整的时效性越来越强,能够及时的掌控到相关的增值税新制度政策的动态变化,对于纳税企业而言十分关键。由于企业在税收政策的执行操作方面,无论其能力、方法以及政策调整的信息获取途径均较为有限,因而,对于税务工作人员的请教便成为了掌握最新税收政策的主要方式。在实际的税务核算缴纳过程当中,部分领导以及财务人员常常会带有一定的偏见性,自以为只要不偷逃税款就不需要和税务工作人员进行借出。由此不仅对于相关的增值税政策变化情况无法做到及时、有效的获知,同时大量的涉税业务核算以及账务处理等多项工作内容也难以取得积极的指导帮助,进而导致在企业的税款核算方面出现了错计少纳的情况也无法及时的予以纠正。

(三)财务人员素质较差

在当前的工业企业会计人员当中,能够兼具会计、税收、财务、管理以及相关经济法规的高素质综合型人才十分稀缺。绝大部分的财务人员往往都存在专业面狭窄的现状情况,很难将会计制度和税收规定做到融会贯通,予以协调运用。甚至还有部分会计人员对于部分同税务法规与会计制度向排斥的情况不能够做到合理的调节。

(四)财务管理失规混乱

部分工业企业的领导层存在有管理理念落后的情况,往往过度的重视日常的企业生产工作,对于管理工作认为可有可无,对于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性未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程度。由此导致会计人员在开展财务核算工作时,对于所需的各类原始凭证、成本核算材料、产品出入库单、原材料的采购合同及发票等方面内容,均无法及时的到达会计人员的受众,使得企业的增值税缴纳时间无法依据标准规定执行;并且,由于会计核算工作必须于月末完成,而这时若还存在有票据的积压与调整,便会导致工作时间紧张,核算工作出现误差也就难以避免。

二、企业错计少纳现象及应对措施

(一)自产产品在用途改变时错计少纳

这一方面的情况是大多数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的计算工作时所普遍会出现的一项问题。其主要体现在:第一,针对纳税对象未做到完整的归集处理,之时增值税少纳情况的出现。于会计核算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之时,未能够将自产产品发生用途改变纳入到税款计算当中,而仅是计算了直接销售部分;第二,对于基准税未能够予以明确,大部分企业对于增值税当中关于用途改变产品的“移送使用价格”条款,都理解为了产品在生产或是库存当中的成本价格,从而致使税款的计算减小。而要想避免以上错误,便应当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内容:(1)确保完整的纳税对象归集。依据增值税法所作规定,企业自产产品的用途在发生改变之后,即应当将其同等视为销售。(2)应当合理确定并确切计算“移动使用价格”。依据增值税的相关具体规定细则,对于移送应用价格而言应当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明确,一旦是出现用途发生改变的产品,都应当将其实际完成的最高价格作为税务计算的主要依据。

(二)价外费用收入不计税防范

依据企业增值税法的规定,税款缴纳人于货款销售价格以外单独所获取的手续费用、基金、补贴以及租金等各类税款均应一并加入到货物的销售额计税处理之中,部分企业却将这一规定认为是仅同销售同时发生才需要进行税款计算,若当期未销售产品亦或是没有和相关业务同时发生,便无需计税。因而也便就出现了对于税款的漏计情况。由此可见要想避免这一错误问题的出现,首先便要能够正确的理解税法的正确意图,即企业只要从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者,在纳税年度当中所产生的所有收入均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三)未明确规定混合销售收入

对工业企业来说,混合型销售收入是一项既牵涉货物销售收入,同时由于非应税劳务营收相关,此两者共同存在。协同伴随所产生的劳务税费收入项目,不属于工业企业的兼营范畴,但是企业在进行产品销售的过程中,有时因客户需要,给予其提供以相应的安装、运输、技术培训等相关服务性工作,并由此所产生的收入则应当划归到营业税收的征收范围当中,然而在工业企业当中则仅是偶然情况,难以进行单独的营业税征收管理,而为了避免这一方面税收的流失,则需要将其划入到货物的销售额当中予以增值税增收。

(四)业务处理未以纳税发生时间为准

在我国的税务法规当中明确且详细的规定除了各类税种纳税时间。然而,经常会因为会计人员的工作疏忽而导致对于纳税时间的不明确,致使企业无法依据相应的销售方式来明确销售权实现以及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致使税款缴纳发生延误甚至是遗漏情况的出现。要想明确掌握并合理运用好增值税的纳税产生时间法规,则需做好以下两点:第一,税务条款法规当中的具体条款内容能够结合以实际情况,促使相关的专业术语能够更加通俗移动,一方面了解与记忆。第二,针对税务条款法规之中的税务缴纳产生时间,即为企业财务核算以及账面当中所提及的某销售或等同于销售的应缴纳增值税时间。

(五)营改增背景下的增值税抵扣问题

同国外发达国家相较而言,当前我国工业企业在所需缴纳的增值税方面依然存在有大量需要完善的方面,针对增值税抵扣问题可实施以渐进式的推广模式。其一,可通过试点来将工业企业所投入所示购置的无形资产纳入到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当中,积极鼓励相关企业增加对无形资产的投入们,以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与提升产品附加值。其二,可试点将企业的建筑等固定资产投入到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之内,以促使我国相关的工业企业能够同国外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国家的企业处于更加公平的竞争平台,以提升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工业企业的业务模式与数量与日俱增,所产生的增值税项目也越来越多,因而对于工业企业而言出现错计少纳增值税的情况也就愈发常见,而通过审计工作的核查会导致企业需要交纳大量的滞纳金甚至是罚款,由此便会使得企业的纳税积极性受到打击,也会对国家与企业的双重经济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就开展的相关研究工作提出针对性的解决策略来加强工业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意义重大。最终希望通过本文对于相关企业错计少纳现象及其应对措施的研究工作,能够为企业的税款缴纳工作提供一些参考、帮助。

参考文献:

[1]王树锋.工业企业容易错计少纳增值税的技术诊断[N].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2013,(2)

[2]时悦,张梅,马丽亚等.工业企业错误计算少纳增值税的主要表现及防范策略[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4,(2)

[3]孔碧,杨玉华.工商企业错计少纳增值税的业务体现与防范技术[J].农场经济管理,2014,(4)

作者:梁清东 单位:陕西秦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篇:劳务派遣企业增值税纳税研究

摘要:

首先介绍了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然后分别梳理了“营改增”前后劳务派遣企业的营业税政策和增值税政策的处理差别及渊源,最后从纳税人身份和具体纳税方法两个角度分析“营改增”后劳务派遣企业如何纳税筹划,并得出相应的研究结论。

关键词:

增值税;劳务派遣企业;纳税方法;纳税身份

1劳务派遣服务概述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报酬(包含工资、薪金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但不含福利费),前者派遣后者到实际用工单位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以下简称“三性”)工作,再由其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企业支付劳务费(包括劳动者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以及劳务派遣企业的服务费,但不含福利费)的一种用工模式,见图1。被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工作分派、日常监督管理、业绩考核与报酬决定、奖惩等管理权限一般都在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企业不直接就劳动者向用工单位提供的“三性”劳动承担责任,因此劳务派遣企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一般是采用净额法,即仅就实际取得的服务费确认为收入,而替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按暂收代付项目处理。所以,这为后面的税务处理提供了现实的理论依据。劳务派遣企业按用工单位的薪酬标准,每个月定期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在每个月发工资之前,劳务派遣企业一般要把计算好的劳动者工资表(包括应发工资、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实发工资等项目)发给用工单位审核,用工单位确认无误后才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薪金、用工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再加上应付给劳务派遣企业的服务费转账给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企业完毕劳动者工资后,每位劳动者都将领取按上述工资表所列金额的工资条。

2“营改增”前劳务派遣

企业营业税政策按原来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可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政策,即“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1]。劳务派遣服务是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企业并为之提供服务,其标的是“劳动力的输出”,这种行为在税法上将其定性为“提供劳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属于营业税税目下的“服务业”,按5%的税率计税。但是,劳务派遣企业实行营业税“差额征收”必须同时具备五份佐证资料:与用工单位的合同、劳务发票、支付工资的工资单转账支票的复印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花名册,齐全并且内容统一[2]。

3“营改增”后劳务派遣企业增值税政策

3.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劳务派遣

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提供的是一种人力资源服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服务属于“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的有关规定[1],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代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3]。

3.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劳务派遣

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有关规定[4],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提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3]。

4“营改增”后劳务派遣企业纳税筹划

4.1纳税人身份筹划

假设1,劳务派遣企业当期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为x,若当期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若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y,则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抵扣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x×6%-y;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x×3%;令:x×6%-y=x×3%,解得:y/x=3%。由于劳务派遣服务企业可以选择纳税人的身份,所以:预测“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不含税的销售收入”大于3%时,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预测“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不含税的销售收入”小于3%时,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预测“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不含税的销售收入”等于3%时,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的何种身份均无差别。

4.2纳税方法筹划

4.2.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劳务派遣企业

假设2,劳务派遣企业当期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不含增值税的总销售收入为x=x1+x2,其中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为x1,劳务派遣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为x2;若当期购进货物、劳务、服务等,若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y,则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抵扣计税方法,x1、x2均可以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x×6%-y=(x1+x2)×6%-y;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差额简易计税方法,x1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x2开具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纳税额=差额销售额×差额征收率=(x-x1)×5%=x2×5%;令:(x1+x2)×6%-y=x2×5%;解得:y=6%×x1+1%×x2。预测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当期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6%+劳务派遣企业收取的服务费×1%”时,应选择一般抵扣计税方法;预测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小于“当期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6%+劳务派遣企业收取的服务费×1%”时,应选择差额简易计税方法;预测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于“当期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6%+劳务派遣企业收取的服务费×1%”时,选择何种计税方法均无差别。由于劳务派遣企业属于劳务输出型企业,进项税额一般不多,很难超过“当期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6%+劳务派遣企业收取的服务费×1%”,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劳务派遣企业倾向于选择差额简易计税方法。

4.2.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劳务派遣企业

假设3,劳务派遣企业当期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不含增值税的总销售收入为x=x1+x2,其中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为x1;劳务派遣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为x2;则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x1、x2均可以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请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征收率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纳税额=销售额×简易征收率=(x1+x2)×3%;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额简易计税方法,x1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x2开具征收率为5%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纳税额=差额销售额×差额征收率=(x-x1)×5%=x2×5%;令:(x1+x2)×3%=x2×5%;解得:x1/x2=2/3。当“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劳务派遣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大于2/3时,选择差额简易计税方法;当“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劳务派遣企业收取的服务费”小于2/3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当“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劳务派遣企业收取的服务费”等于2/3时,选择何种计税方法均无差别。事实上,“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合计/劳务派遣企业收取的服务费”不仅大于2/3,通常都大于1,所以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劳务派遣企业一般选择差额简易计税方法。

参考文献:

[1]季邵华.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财务处理区别对比[J].新会计,2014(7):41-42,48.

[2]时继祥,郭君,汤嘉昀.劳务派遣企业税收征管现状调查报告[J].天津经济,2013(6):47-49.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Z].2016-04-30.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Z].2016-03-24.

作者:赵丽丽 单位: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篇: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

摘要:

2016年“营改增”全面实施,对我国生产制造业影响深远,有效降低了生产成本,税负下降,释放了巨大的生产力。与此同时,改革也带来了如政策有待明确、企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了解不够、与税务缺少有效沟通、缺乏专业人员等一系列问题。本文结合实际工作,在全面实施“营改增”条件下,对如何做好增值税税收筹划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营改增”;增值税;税收筹划

1“营改增”的背景及意义

营业税和增值税作为我国两大主体税种,在我国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由于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不可抵扣等原因,我国于2011年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2012年1月1日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当年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试点。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2016年5月1日,我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营业税正式退出,与此同时增值税改革稳步推进,税收制度进一步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国瞩目,涉及全国大部分企业,可以说面广、范围大、影响力远,是我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改革和创新。而“营改增”有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税负,充分调动生产要素的有效流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深入,能够有效解放生产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对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提供了税收支持,有效促进了服务业尤其是高科技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还进一步促进了产业调整升级和消费新动能改革。据税务部门权威数据解释,到2015年年底,我国通过“营改增”政策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

2“营改增”对生产制造业的影响分析

生产制造业上下游产业链较长,一直延续缴纳增值税,在“营改增”后,最主要的变化就是可以抵扣的项目增多了,比如运输成本可以进行抵扣。原来生产制造业在购买服务时,服务业是全额征收,税负也具有转嫁性,制造企业同时承担了不少营业税税负。“营改增”后这些隐藏的税负也有所降低。在交通运输上同样可以减税,如原来没有“营改增”,企业可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是7%,而“营改增”后可以按照运输费用的11%抵扣,可以多抵扣4%。在研发和技术服务上同样可以抵扣更多的税负。如“营改增”之前,技术研发转让都将缴纳营业税,改革之后统一缴纳增值税,税率6%,但是可以抵扣研发成本和研发购置的设备款等,这就为企业加大投入和研发力度提供了税收支持,在提高了研发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企业税负明显降低。据测算,我国制造业是17%的名义税率,“营改增”后实际抵扣后承担的税负为5%左右,“营改增”前实际税负约6%,“营改增”后生产制造业企业在增值税的缴纳上就降低了20%。2016年,将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和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制造业企业来讲,厂房的构建都可以纳入抵扣范围,不动产转让原来需缴纳5%的营业税,现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人员发生的差旅费等也可以抵扣,可以说随着全面试点的开展,我国制造企业税负将进一步减轻,重复征税问题将从根本上解决。通过分析可以看出,生产制造业是一个有机整体,是相互联系的,再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与外界进行沟通协调联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和纳税方式对生产制造企业来讲同样会影响。通过上述分析主要是受交通运输服务、科技创新服务和研发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不动产的租赁服务以及鉴证和广播电视服务等纳税的影响,可以对交通运输费用、研发支出、广告租赁等费用进行抵扣,提高进项税额,降低应纳税额。与此同时,这些项目对应的是制造费用、销售费用和管理费用等,通过所得税等直接影响本年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等科目余额,上述费用的减少必然导致净资产的增加。

3“营改增”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相关税收政策有待明确。因为“营改增”还处于试点状态,部分政策还刚出台或没有出台,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营改增”后,转让无形资产,以商誉、非专利技术、专利技术、商标和著作权对外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纳税方式并没有明确。又如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应缴纳增值税,但商业企业向供货商收取的费用如何纳税,并没有明确。像这种问题在“营改增”的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需要国家税务部门及早研究,出台相关解释或者规定,及早明确。二是企业人员对政策的了解不够。“营改增”后出台的税收政策包括优惠政策较多,企业财务人员如果不及时学习,政策掌握不全面,那么在具体的纳税申报、纳税筹划上就会存在很多问题,不能灵活运用。三是企业财务人员与税务机关缺少有效沟通。许多企业财务或税务人员只是根据自己掌握的政策进行纳税申报,忽略与税务人员的沟通交流,导致部分优惠政策或新政策无法掌握,更有一些小企业的会计连税务机关举办的免费培训班都不去,导致政策无法掌握,信息沟通不畅。四是企业缺乏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税务专员。部分小企业由于资金等原因,税务由会计兼任,税务咨询也无力聘请,导致税务工作停留在初级阶段,税收筹划更是无从谈起。因而专业判断能力和胜任能力缺乏是中小企业在税收筹划上的一大短板。

4对生产制造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营改增”后,企业要更加注重税收筹划的研究,增加营业利润,降低税收支出,从而达到整体税负的减轻,提高企业整体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综合竞争力。“营改增”后,企业财务人员要全面掌握相关税收政策,增加主动纳税意识,做到不偷税漏税,诚信纳税,将税收风险降到最低。利用“营改增”的机会,健全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积极构建内部控制体系,创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打造诚信纳税企业。通过“营改增”,国家的税收体系逐渐完善,也有利于提高财务人员的管理水平。作为税务部门来讲,要加强税收政策的宣讲和培训,及时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及时弥补漏洞,解决企业纳税过程中的主要疑点,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实现纳税企业的持续发展。具体来讲,一是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税收政策,要通过“营改增”,积极借鉴外国税收经验,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税收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税收制度,从根本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二是要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聘请专业税务人员,组建宣讲团,深入企事业单位,重点讲解税收政策变化情况和新政策实施情况,如何科学纳税,做到不漏报和错报。要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申报界面简洁明了,方便纳税人及时申报,简单申报。三是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本着为企业着想,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及时更新税收优惠政策,将国家政策落实到税收上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当前可以探索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纳入抵扣范围,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四是要进一步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费用抵扣力度。要结合创建创新国家和大众创新万众创业政策,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增加研发投入,增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中加大科技创新和费用研发的抵扣力度。

5税收筹划方法研究

税收筹划对财务人员或者是税务人员的要求比较高,一般要熟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知识,精通所在地区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管理知识并掌握一定的企业经营管理知识、法律知识、财政金融政策、投资知识等,还能够熟练运用税收筹划的技术。纳税人自行税收筹划的程序一般是全面分析本企业各项涉税事项或者需筹划事项的各种税负分布点,找出税负差异点,分析评估纳税风险,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拟定税收筹划方案,组织实施税收筹划方案,根据税收政策和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调整税收筹划方案,最后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实施作出评价。税收筹划方法主要包括财务安排法、投融资选择法、经营选择法、个人事务安排法、政策筹划法等。财务安排法主要是指在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过程中,根据企业股东利益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要求,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选择对企业股东利益和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的财务处理方法或者进行合理的财务规划和安排,对纳税义务作出筹划。投融资选择法主要是指企业在投融资活动中,根据股东利益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要求,通过选择有利的投资方式、地点和融资方式等投融资活动,对涉及企业未来纳税义务作出统筹安排。其中,资本弱化是企业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是指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段加大债务性资本,逐步减少权益性资本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项目,降低企业税负,而且,不同的投资地点是指不同税负的国家或地区;投资方式是指不同税负的股票、公债、企业债券等投资方式;融资方式是指不同税负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股票融资与借贷融资等融资方式。经营选择法主要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根据股东利益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相关要求,通过选择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的经营机构、方式和内容等经营生产活动,对涉及未来纳税义务的活动事项作出统筹安排。个人事务安排法指通过对涉及企业的个人工作、生活、与雇佣单位等利益相关方签订合同等事务的安排,实现股东利益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政策筹划法主要是区别于技术性筹划,指纳税人在大量取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充分的证据论证现行税收政策不科学、不适应性等问题,通过合法的程序获取政府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政策。

6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增值税筹划涉及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一般增值率高的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不会随着增值率的升高而提高;增值率低的企业,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税负会随着增值率的降低而降低。其他按简易办法征税筹划,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选择简易办法,可能存在较大的税负差异。经营农产品的筹划,购进免税农产品的商业或生产企业,一般应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要求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计税差价减税”的利益。还包括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做原料的筹划、取得购货发票的筹划、存货非正常损失的筹划、促销方式的筹划、销售结算方式的筹划等。现以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为例进行分析。假设A电梯制造企业2010年~2015年年均含税销售额在200万元左右,年均购进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货物不含税进价为120万元左右,购进货物扣除率17%;支付运费20万元,运费抵扣率11%;销售货物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从税负角度对纳税人身份做出选择判断。计算如下: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00%=含税销售额÷(1+3%)×3%÷含税销售额×100%含税销售额税负平衡点=2.9%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200÷(1+17%)×17%-(120×17%+20×11%)=6.46(万元)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税负=6.46÷200×100%=3.23%用一般纳税人办法计算的含税销售额税负高于2.9%的税负平衡点,单独从税负角度讲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检验:按小规模纳税人办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5.8252万元〔200÷(1+3%)×3%〕,比按一般纳税人办法计算的增值税少0.6348万元(6.46-5.8252),所以用税负平衡点对税负的判断是正确的。

参考文献:

[1]刘文忠.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影响的量化分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3).

[2]华培凯,白冰.增值税纳税筹划研究[J].工业经济论坛,2016(03).

[3]苏巍巍.关于营改增对企业影响的思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7).

作者:赵丽丽 单位:浙江德宏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篇: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摘要:

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让企业的纳税负担显著降低,而且能够减少企业在此方面的资金支出,让企业的风险明显降低。通过准确把握政府对各行业的优惠政策措施,在进行企业的设立、投资等诸多经营活动的时候,要对诸如企业的投资区域、投资行业以及产品的类型和性质等进行深入的考虑,从而尽可能的获得税收优惠,实现最佳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

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筹划

因为当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企业之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极大,激烈的竞争使得企业的经营环境越来越恶劣,企业很难做到大力的开拓业务,所以合理的进行资金的节约也是一个间接地保障企业稳定发展的方式。在西方国家中,企业都注重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部分,良好的纳税筹划能够让企业成本显著的降低,当前处于营改增的高峰期,所以想要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从纳税筹划切入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一、对于企业纳税筹划的定义

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法律的允许之下,企业可通过对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税收的筹划,来达到降低企业税收的目的。整体而言,不可将漏税、偷税与纳税筹划划分在一起。纳税筹划是合法、预见和目的性的行为,其存在是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所以,与偷税漏税等诸多违法的行为相比,纳税筹划的最基本特征就是合法的。尽管纳税筹划在应用的过程中,可能会背离法律法规立法的初衷,但是纳税筹划的一切行为都必须要不违背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相关内容和原则。纳税筹划筹集和规划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纳税行为,这体现了其预见性的特点。事后性是企业经营活动的一个特点,企业只有进行了产品的销售,才会出现增值税。但是通过纳税筹划,企业可合理的降低纳税负担。

二、企业就增值税采取的具体纳税筹划措施

(一)企业设立方面的增值税纳税筹划。(1)组织形式方面。因为企业之间存在不同的类型,可以享受的增值税纳税优惠政策也不同,所以存在着不同的税负。(2)纳税人身份方面。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存在较大差异,一般而言,因为一般纳税人能够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要重于一般纳税人。

(二)企业采购方面的增值税纳税筹划。(1)购货时间需要研究确定。尽管企业一般是按需采购,但是市场并非一成不变,采购价格也是存在上下波动的。不同时间段存在不同供需关系,导致价格不同,所以需要选择适当的购货时间,如此可以提高企业纳税筹划的效果。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候需要准确了解市场供需关系,尽量选择供大于求时候采购货物,将税负通过降低产品的采购价来实现转移,达到税负转嫁的目的。而且如果发现市场长期存在通货膨胀情况,需尽早进行货物采购。(2)货物入库时间需科学把握。按照我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想要申报抵扣当期进项税,需保证采购货物已经验收入库。所以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实现适当的延缓纳税,尽管企业应纳税额并不会因为纳税的延缓而降低吗,但是间接的帮助企业获得一笔无息资金的使用权限,等同于企业税收负担降低。而且也保证了企业的资金链,进一步提高了资金链的稳定程度。

(三)企业销售方面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销售大致可分为送货上门、折扣销售以及委托代销三种销售方式。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一般应用在送货上门和折扣销售两个方面,其中送货上门如果运费企业支付,则可用运费的11%抵扣增值税,但销售额中也包含了运费金额,如果是代垫运费,那么运输费没有出现在销售额中,所以不计入价外费用,更无须缴纳增值说销项税;折扣销售方面企业可把现金折扣在销售合同中改为商业折扣,将折扣从销售额中扣除,可节省增值税;也可添加违约金相关规定,通过这种方式,除了能够尽早收款之外,还可以将违约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从而节省了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四)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人员方面的措施。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专业和技术含量高的特点,所以参与其中的人员也需要保证业务能力强和高思想素质水平。对此,企业需要提高财务人员的招聘门槛,从根本上让财务人员的素质水平得到保证。而且还需要注重财务人员的再教育,定期培训财务人员,并且及时的了解国家在税收方面出台的新政策。

三、总结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应当是能够符合立法者的意图,是一种合法的行为,但是只有经过了税务行政执法部门的确认,这种筹划才能够满足上述的标准。在实际的确认过程中,理论

上是肯定存在着对于税务行政的执法偏差的情况的,这也是导致增值税纳税筹划失败的主要原因。即便是增值税纳税筹划行为合法,但是最终也很可能会因为税务行政执法出现偏

差而禁止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采用该种纳税筹划,或者是将企业按照偷税或者是恶意避税的情况进行处理,如此企业除了无法得到节税的收益之外,还会使得税收成本明显上升

,导致增值税纳税筹划失败的情况出现,所以,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制定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与税务部门之间的沟通,提高增值税纳税筹划被税务部门许可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陆亚茹.营改增试点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3(05)

作者:顾胜红 单位:宁夏石嘴山市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平罗分所

第五篇: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增值税风险管控

摘要:

在“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在营改增的背景下企业将应该全新的机遇与挑战。本文主要讨论的是营改增新的财政体制对施工企业的利与弊,提出施工企业在新的财务政策下采取哪些措施能够减少企业的涉税压力,降低营改增政策对施工企业的冲击,降低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

关键词:

营改增;施工企业;增值税;风险管控

“营改增”扩大了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营业税归纳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中。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对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施工企业需要依据营改增新政策制定相应的财务报销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等,对施工企业来说这是一个漫长、艰辛的过程。

一、“营改增”的背景

“营改增”是国家“十二五”时期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营改增的实质在施工企业在购买商品,劳务流转等环节实施增值税制,完善目前企业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局面,营改增的目的的减小企业的纳税压力,提高企业的发展能力,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对于施工企业来讲,新的政策下,企业并没有实现明显的降税,并且大多数的施工企业的税负在新政策下出现了增加的现象,施工企业在新的政策下,有采取正确的方式去面对,理解税收政策,财务部门要采用恰当的方式为企业合理的避税,减少企业的压力。

二、“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对施工企业的正面影响

1、避免企业重复纳税

在新的税务政策下,企业能够有效的避免重复纳税情况,减少企业对分包项目的纳税,提高企业的投标能力,现在的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普遍采用联合投标的投标方式,甲方建设单位对于联合分包投标,甲方单位不会与每个分包单位都签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需要交纳相应的税款,但是通常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建设单位由于没有一一的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这样那些没有合同的施工单位就要重复交税,在新的政策下,企业的销项税能够抵扣进项税,这样能够避免企业重复纳税;除此之外,在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需要交纳增值税进项税,国家规定企业只要营业收入就需要向国家交纳相应的税额的营业税,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还要向国家交纳对应的增值税,在新的税务政策下,企业不需要重复纳税。

2、促进施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我们知道大型施工设备是施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大型的施工设备成本高,在固定资产中占有大部分份额,在政策改革前期,企业大型设备的采购成本不能够抵扣进项税,加大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简介的阻碍了施工企业的发展。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国家规定施工企业的大型设备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增值税的抵扣政策,直接的减轻了企业的资金压力,为企业购买新设备、技术升级,研发经费的投入等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加强了企业的综合实力。

(二)对施工企业的负而影响

1、增加企业税负及税务筹划的难度

从政策的具体内容来看,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降低企业的赋税压力,但是这是在企业严格遵守票据的管理规范,并且提供合格的采购发票。但是在实际情况中,由于施工企业具有特殊性,一些施工单位地理位置相对较为偏僻,项目的所需材料来源方式多样化,这就会存在供应商不规范,一些供应商无法开具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无形的增加了企业增值税抵扣的难度;此外,在工程造价中,工人的劳务费在施工成本中很大的份额,但是目前施工单位中的工人通常都是一些农民工,这些工人没有增值税发票,这样就导致企业无形的增加了8%的税负,单从这方面来看,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压力不曾反减。

2、营改增后加大施工企业会计核算难度

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窗口只“借”和“贷”俩个,在税制改革后,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科口增加到九个专栏,包括五个和四个贷方科口,营改增后增加了大量的工作,致使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变得更加复杂,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财务处理的工作量,营改增后增加了企业财务工作量,降低了财务工作效率;所以说在营改增后,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方式变得更加的繁琐复杂,财务处理的工作量;营改增后对财务的报表也有一定的影响,在改革前,施工企业的损益表中企业的主营业收入包含企业的营业税,但是在改革后,企业的主营业收入将有所调整,是剔除增值税后的税后收入,并且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营改增后有重大的变化,营改增后,企业的固定资产入账金额与税制改革前将有所减少,同时施工企业设备的累积折旧也会相应的减少。第三,增营改增后企业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报税等环节将变得更加繁琐负责。

3、增加企业的资金压力

在新的税收政策下,加大了企业的资金流出量,增加了企业的资金压力,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在施工过程中给甲方建设单位垫钱是常见的,但施工企业通常都是不情愿的,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这种现象越发的明显,施工企业面临更加严重的资金垫付问题,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营改增后无形的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使企业更加紧张。

三、施工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

(一)增强信心领悟精髓,把握政策导向

首先施工企业要在心里上做好“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的持久战,由于大多数的供应商在购买原材料的时候,由于大多数的原材料都是来自一些小型供应商,或者一些私人小老板,并且原材料的多样化,这样就导致原材料采购发票很难控制,这些私人老板以及低端的供应商不具备开具“专票”的能力,并且这种现象非常的普遍,在营改增后无形的给企业的财务系统施加了压力,加大了企业现金的流出量,阻碍了企业的运营,这种情况在营改增的初期是很常见的,但随着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这种现象会有所改善,从长远的角度来看,营改增的政策对企业一定是利大于弊,但是施工企业需要不断完善财务制度,把握政策的指导方向,积极对待国家的政策,寻找机会,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益。

(二)改善施工管理现状,转变经营方式

“营改增”曾策的实施对企业来讲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个挑战,新政策是否会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推动企业的发展主要取决于企业如何去面对新政策;在营改增政策下,施工企业需要改善原有的粗放式经营方式,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积极的应对营改增政策,在新政策下积极有效的过度;其次在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上要做好预算管理制度,尽量选取具有申报纳税资格的供应商,制定严格的票务管理制度,最大程度上降低企业飞赋税压力;最后还要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税法培训,尤其是针对营改增政策的培训,让企业的财务人员真正的理解营改增的含义,知道企业在财务管理上如何运作能给企业最大程度的减少赋税压力,灵活的应用国家的税收抵扣政策,深刻的理解新政策下对票务制度的要求,让企业充分的享受新的财务政策下所带来的意义。

(三)完善发票管理制度,规范合作企业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发票的管理制度健全与否对企业的纳税抵扣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施工企业,每年会有大量的增值税发票,并且这些发票都有严格的要求,企业只有建立完善的票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才能为企业抵扣相应的税款,所以说在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完善发票的管理制度,让企业的管理者真正的了解增值税发票对企业经营的意义。此外施工企业在供应商的选择时要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个体户是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普通发票企业不是能够抵扣的,所以企业在原材料的选择上不能仅仅考虑到价格,还要考虑到税务的抵扣问题,合理选择材料供应商。

(四)加强合同谈判能力,增加进项税额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施工企业要加强与甲方的合同谈判能力,由于在新的财务政策下,施工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所以在与甲方的谈判过程中要尽量的争取甲方建设单位能够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方便享受抵扣政策,减少企业的压力,此外在供应商的选择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力的供应商,企业要想在新的税务政策上减轻企业的赋税压力,企业的财务人员以及项目管理人员要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出发,不断的探索,从多个角度最大程度的为企业争取利益。

四、结语

总之,“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企业来讲,即是机遇也是一种挑战,企业要采取积极乐观的心态去应对,尽量降低企业的赋税压力,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辛婷,王萌.浅谈“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经济影响[J].价值工程,2013.17

[2]张雪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财务的影响[J].中国连锁,2013.11

[3]白杰松.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分析[J].首席财务官,2012.07

作者:刘毅红 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

第六篇: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摘要:

“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关键环节,可以有效降低重复征税的问题。建筑业在实施了“营改增”以后,税收负担率压力比较大。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一项支柱性产业,如何减少税收支出,从而实现“营改增”后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增值税筹划就变得必不可少。本文主要对“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对策,以期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实际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

关键词:

“营改增”;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一)增加建筑企业税负

1.大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更新周期长导致当期税负加重

由于建筑业自身施工的特点,对大型机器设备的需求往往比较大,企业会根据自身资金情况等采取外购或者租赁的方式满足施工需求。对于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前购置的大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由于其更新周期较长,造成建筑企业在实施“营改增”后一定时期内对固定资产购置较少,最后由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偏低,同时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增加了建筑企业的当期税负。

2.劳务人工成本导致税负加重

据有关数据显示,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劳务人工成本占工程总造价的25%左右。建筑劳务公司作为建筑企业提供劳务人工资源的主要单位,在“营改增”后其取得劳务收入时就算按照收入的11%进行增值税税额的计算并开票,但是由于建筑劳务公司没有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其难以承担较高的增值税,最后极可能通过提价等手段来将该部分税负转嫁到建筑企业,最后把建筑企业的税负抬高。

3.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难以取得导致税负增加

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各工程项目多为分散化施工,若强行统一建筑材料的采购,往往不够经济。事实上,建筑企业为缩减各工程项目的建设开支,多为在项目所在地选择规模较小的纳税单位进行材料采购,加上大多数辅助性材料的经营者多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些都使建筑企业获取足额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难度加大,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压力。

(二)减少建筑企业利润

“营改增”政策实施以后,建筑企业的项目建设成本受到一定影响,项目总成本很有可能增加。这是由于建筑企业获取足额进项税额发票的难度加大,建筑企业有部分只得到诸如零星建筑材料的小额进项税额,有部分大宗建筑材料无法得到相应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建筑企业成本支出带来一定压力。此外,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与传统的营业税不相同,建筑企业在计算实际收入时是不含税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降低建筑企业的收入水平。建筑企业在收入相对减少和成本控制难度加大这两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企业盈利很可能会减少。

(三)增大建筑企业资金压力

受建筑行业自身特殊性的影响,建筑企业对工程款项的收取和其应税行为存在时间性差异问题,并不同步。在建筑企业实际施工中,工程款项以及相关材料费用并不是一经过验工就可以马上收取;但建筑企业需要按期对增值税进行缴纳,该部分税款对建筑企业来说不算小,有可能会造成建筑企业现金流紧张。另外,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要对增值税进行预先缴纳,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企业现金流的压力。

二、“营改增”给建筑企业税负造成压力的原因

(一)部分支出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常有较大部分开支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如建筑材料采购时若选择小规模纳税企业,这些小规模纳税企业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资质,这将导致建筑企业难以把该部分成本开支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扣除,从而增加企业税负。另外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对砂石等原材料采购经过了原料供应商额定税率的征收,对该征收部分的建筑企业也难以获取与之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进一步加大了企业的税负压力。

(二)建筑业增值税率11%较高

根据住建部直管的中国建设会计学会今年初对各省市具有代表性的24家大型建筑企业进行数据统计测算,24家建筑企业年营业额共计1194.64亿元,按照3%的税率应缴纳营业税35.84亿元,“营改增”后按照11%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118.39亿元,应纳增值税69.67亿元,实际税负为5.83%,比35.84亿元增加93.47%,税负增加较重。

(三)成本中可抵扣税项少

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其税率将由3%提升至11%,而在进项抵扣方面,建筑企业自行采购所面对的材料供应商以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居多,由于其所供应材料种类“散、杂、小”,所以购买的材料往往要么没有发票,要么不是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砂、土、砖、瓦、石灰、商品混凝土等建筑工程的主要原材料按财税[2009]9号文的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所以,即使购入以上原材料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也仅为6%。

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对策

(一)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合理选择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纳税人将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及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可根据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纳税,同时不抵扣企业的进项税额;若选择一般纳税人,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同时需按11%的增值税税率纳税。所以,建筑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合理的选择。建筑企业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平衡点应如何掌握?例如:某建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预计全年含税收入为A万元,若设进项税额为B万元,则该企业应选择何种计税方法更加有利?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额S1=A÷1.11×11%-B;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应纳增值税额S2=A÷1.03×3%。当S1=S2时为纳税平衡点,即A÷1.11×11%-B=A÷1.03×3%,由此可推导出0.07A=B。当B÷A=0.07(0.07即7%为平衡点,即未来某期的进项税额与当期的含税收入之比),S1=S2,这时无论选择何种计税方法,彼此的增值税税负都相同;当B÷A<0.07,则S1>S2,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即简易计税方法;当B÷A>0.07,则S1<S2,即未来某期的进项税额与当期的含税收入之比>0.07时,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增值税额小于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增值税额,这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即一般计税方法。但建筑企业在决定是否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时还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①一般纳税人若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②一般纳税人若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③一般纳税人若为“营改增”前发生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则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④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加强“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做到全员参与“营改增”

过去建筑企业涉及增值税的业务很少,企业相关人员对增值税政策很少了解,随着建筑业“营改增”的真正到来,建筑企业人员很有必要对“营改增”政策做深入了解。在建筑企业中,“营改增”并不单单只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在增值税整个链条上涉及的各个部门都要积极配合,这样才能把“营改增”工作做好。首先,建筑企业要在单位主要领导的重视下,对单位财务、税收、法务、采购、招投标及工程结算等相关业务部门人员,进行增值税现有政策、建筑业“营改增”有关政策及增值税相关操作等进行多次培训,确保建筑企业相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营改增”相关知识的灵活应用。其次,建筑企业财务与税收相关人员,必须对建筑业相关的现行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熟练掌握,以利于随时指导业务部门和向单位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另外,要与财税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做深入交流,掌握最新“营改增”相关政策具体实施的细化信息,加深领会“营改增”知识,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合适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建议方案,减少企业税负,增加企业效益。

(三)建立增值税管理制度体系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要对增值税管理工作给予足够重视,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增值税管理制度体系,从企业的整体层面管理“营改增”。增值税的管理具体包括增值税发票领用、增值税发票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汇总、增值税发票保管、增值税申报缴纳、增值税会计核算等管理内容,建立并且规范增值税管理制度体系,是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马上要开展的首要任务。建筑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增值税管理难易程度,设立在财务部门设立专门的税务岗位或者在企业层面设立专门的税务部门,安排税务相关专业人员上岗,根据增值税政策内容及相关管理要求来复核企业各种税务行为(尤其是增值税行为),最大限度地完善增值税管理制度体系,从容应对“营改增”给企业带来的挑战。

(四)加强经营业务模式的创新

1.建立材料、运输装卸和劳务自给供应链

“营改增”后,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相应的材料、运输装卸和劳务子公司,形成自给供应链条。建筑企业材料采购环节时则不用再考虑选择供应商,所获得的发票全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进项税额抵扣。实际上,这与选择一般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是一样的效果。在需要运输装卸、人工时以购买子公司相关劳务的形式加大费用支出,这样通过内部成本外部化,扩大进项税额抵扣额度,更好地实现筹划节税的目的。这样既减轻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又使得建筑企业沿着自己施工主业来延伸自己的产业链、获得更加长远的发展。

2.借款购买设备变为租赁设备,尽量成立设备租赁公司

由于行业特点所致,建筑企业中对机械设备的需要较多,尤其是大型机械设备;在“营改增”后,在银行借款购买机械设备所发生的利息不能够作进项抵扣,而机械设备等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率为17%,可抵扣17%;在这种情况下,大型机械设备可以优先考虑采取租赁的方式。有条件的集团企业可以尽量成立设备租赁公司,既可以借这次“营改增”租赁费可抵扣而利息不可抵扣的机会来大力发展设备租赁业务,又可以满足集团内各项目施工需求和进项抵扣。

(五)集团内部拆借资金可充分利用“统借统还”业务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对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财税[2000]7号和国税发[2002]13号文件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2号公告相继规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中,对于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统称“统借方”)收取的符合规定的利息,均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本次“营改增”将该项优惠政策平移,对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例如,A建筑集团公司2016年共向金融机构融入多笔资金合计100亿,平均融资加权成本为8%,当年A集团向下属子公司发放借款90亿,实际收取借款利率10%。在该业务中若A集团反映向子公司收取借款利率10%,由于该10%>A集团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8%,所以A集团向下属子公司发放借款90亿收取的利息要全额缴纳税率为6%的增值税。在实际工作中,由于A集团资金的融入与借出存在金额与期限不完全相同等原因,无法做到一一对应,所以A集团应该先与主管税务机关充分沟通,让税务机关认可A集团向金融机构融进资金的成本(即借款利率水平)可以采用加权平均,即让税务机关认可其借款利率水平为8%;然后A集团与借款的下属子公司先签订利率为8%借款合同,其余的利率2%可以按季、按年再通过签订服务费合同的形式来交纳。这样做的好处就是A集团向下属子公司发放借款90亿收取利率为8%的利息免征增值税,只是对形式为服务费而实质为2%利率的利息缴纳增值税,从而进一步提高A集团的最终获利空间。

(六)EPC等特殊项目模式的税收筹划

对PPP、EPC等特殊业务项目,在建筑业“营改增”后,也要对该业务模式重新评价与调整。以EPC项目为例,在原营业税下未分开核算,全额按照建筑业的3%税率缴纳营业税。但是“营改增”后,尽管设计业务增值税率6%、设备采购业务增值税率17%、施工业务增值税率1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EPC项目为兼有不同税率混业经营,应当分别核算其适用不同税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可能面临着从高适用税率的风险。在这里,对EPC合同项目的税收筹划分开二个层面,一是由EPC项目的总承包方与业主协商将EPC会同进行拆分,即把单一的EPC合同业务按不同增值税税率拆分为设计合同、采购合同和施工合同,由拥有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与业主分别签订,同时进行分类明细核算。二是考虑利用以上业务6%、11%、17%税率之间的差异,合理地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即在原EPC合同总价款不变的情况下,建筑企业与业主谈判确定把原EPC合同总价款在设计、采购、施工这三部分业务之间进行合理的划分,适当加大低税率设计业务的价款,适当减少高税率采购、施工业务的价款,从而达到降低项目整体税负的目的。上述税收筹划需要注意的是总承包方必须拥有设计资质才能实施。

(七)加强供应商的选择与管理

供应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营改增”后,为了充分抵扣进项税额,建筑企业要对现有供应商重新进行梳理,确定供应商是否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建立供应商信息库,明确日常更新及维护管理,及时补充尚未记录齐全的供应商信息,掌握供应商诚信程度及其供应物资的价格、质量、进项税率等情况。“营改增”后,供应商能否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影响着进项税抵扣问题,从而决定着建筑企业的成本。在具体选择供应商时,要在供应商含税报价的基础上结合能否得到足额抵扣进项税款一起考虑,合理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从而减轻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税负。例如,供应商M为一般纳税人,可提供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商N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提供3%税率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增加计算的准确性,税负包括内容连以所交增值税为计税依据的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率2%)也考虑在内,该三项税为价内税,以上三项税上税的合并税率为12%。假设建筑企业的销项税为F,供应商M的含税报价为M,供应商N的含税报价为N,则建筑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计算出报价平衡点。首先明确平衡等式,即供应商M的综合成本=供应商N的综合成本;然后实际成本=不含税报价+(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三项税上税的合并税率;最后将上述数据代入该公式M/(1+17%)+[F-M/(1+17%)×17%]×12%=N/(1+3%)+[F-N/(1+3%)×3%]×12%,经过化简得出采购价格平衡点为N÷M=86.55%。这就是说:①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的含税报价=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含税报价的86.55%时,建筑企业在双方采购的实际成本相同;②供应商N的价格÷供应商M的价格<86.55%时,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N;③供应商N的价格÷供应商M的价格>86.55%时,应则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M。

(八)加强合同选择与管理

建筑企业应尽可能签订有关包料包工的建筑合同,签订包料包工合同意味着建筑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供应商或者材料自给,企业可以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相反,如果建筑企业签订“甲方供料”合同,其将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一些费用也无法进行税额抵扣,最终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建筑企业合同,主要包括材料采购合同、工程项目合同及劳务合同等,合同作为“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纳税的重要依据,若合同不完善,在“营改增”后则得不到相应法规的保护,就会产生很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所以建筑企业管理人员一定要充分意识到合同管理的好坏与税负的多少有较大关系。“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材料采购、分包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足额、有效、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还要约定对方单位提供相应的请款申请、购销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再付清款。要注意查阅合同内容,以确保材料质量,并在合同中明确是否有甲供材料,同时询问供应商是否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避免企业难以进行进项抵扣的情况。

(九)合理进行销项税额的纳税筹划、严格区分对外提供业务种类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兼营“营改增”业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并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计征。因此,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兼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营改增”应税服务的,在取得收入后,应尽量分别如实记账,按各自的税率计税,以避免适用较高税率计算增值税;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增加企业税负。此外,还对混合销售行为以及兼营非应税劳务做出了特别规定。所以,在“营改增”后,建筑业一定要对自己向外界提供的业务种类按照税收种类进行严格的分类,以避免由于在混和销售行为或者兼营行为中不区分销售收入而从高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建筑企业材料销售业务中,由于运输费的增值税税率为11%,小于材料销售的增值税税率17%,所以建筑企业尽量采用“两票制”,即材料销售原含运费价分为不含运费材料销售款和运费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材料17%、运费11%,比全部税率为17%有所节税。

(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纳税筹划

一是在“营改增”中对于企业纳税有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条款,企业要对其合理利用来进行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的成本。例如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免征增值税。一些具备专利技术(如绿色施工、BIM技术)的建筑企业可以利用这一条款来减少企业的税负。二是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延迟纳税时间来进行税收筹划,税法中对于纳税期限虽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同时也允许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交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迟纳税,这样通过获得可观的资金时间价值,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资金的周转,降低了建筑企业的短期筹资成本。

四、结束语

“营改增”税制实施对于目前建筑企业来说有较为明显的影响,对于本来利润就微薄的建筑行业来说十分不利,这与国家相关配套政策不到位有一定关系;建筑企业中很多的成本费用支出因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进行进项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建筑企业的税负。2015年底全国建筑业企业80,911个,2016年5月1日建筑业“营改增”的正式实施,对各个建筑企业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但是机会总是留给有准备之人;在现时刚开始新项目占比还不多,不良作用影响还不算明显的时候,建筑企业要学懂与掌握建筑业“营改增”相关知识,在实际操作中建筑企业要合理运用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权利,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积极进行纳税筹划。通过合理筹划企业行为,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实现企业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汪治国.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J].财会学习,2015,(18):167.

[2]刘珊珊.营改增税务改革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5,(2):210.

[3]王玉,杨怀宏.营改增下租赁企业外部价值链的税务筹划研究[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4,(2):31-33.

[4]黄雅萍.从试点企业的实践看营改增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J].新会计,2014,(7):54-55.

[5]熊瑛.营改增境遇下电力施工企业税务筹划转变问题探微[J].现代经济信息,2014,(22):303.

作者:冯宽 单位:广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篇: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探讨

摘要:

纳税筹划对于企业发展来讲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合理的纳税筹划可帮助企业降低支出,并降低相关财务风险。当前,在我国目前的财税体制改革中,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营改增”,在企业发展领域中,“营改增”税改政策对该行业的上下游产业发展链都有涉及,其深远影响着企业的整体发展。在我国“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为了更好的适应该政策,各个企业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筹划,以期逐渐适应“营改增”新政策,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基于此,本文以“营改增”为出发点,分析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深入研究了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

关键词:

“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筹划;税负

前言

“营改增”顾名思义是指营业税改增值税,当下我国经济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营改增”的实施能够有效的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高社会创新能力,降低企业税负。“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行会给企业带来众多影响,“营改增”的实施也就意味着企业生产经营将会发生巨大变革,如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挖掘企业发展潜力,增强企业发展能力等等。该项政策的实施对于市场经济发展也将产生重要影响,如带动消费,优化出口结构,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等。

一、“营改增”与纳税筹划概述

(一)纳税筹划概述

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纳税筹划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通常是在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范围内,通过合理规划和科学指导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从而达到对企业税收的合理控制,实现企业发展规划和财务管理的目标。在充分研究和了解企业财务管理因素的基础上,在日常的税务筹划管理中进行科学规划,具有明显的可预见和合法性[1]。

(二)“营改增”概述

“营改增”的意义主要是在改革方面体现,它是结构性减税的完善也是税收制度的进步和发展,与此同时,“营改增”也是对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良好配合,全面推行“营改增”推动了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改革和完善。通过“营改增”来实现对市场主体的税负缩减能够有效刺激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同时税制优化也对生产方式起到了明显的引导作用。“营改增”积极影响了经济的的整体发展,在实现优化生产方式的同时,也在消除重复征税的基础上协调了市场竞争机制,在产业分工和协作等方面也推动了二三产业融合、供给和需求以及就业机制的进一步优化,对社会生产力提升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一)加强企业之间的分工与合作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伴随着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的创新理念也不断更新,在客观角度分析,企业的减负要求在简单粗放的营业税环境下不能得到实际的满足,在这种客观环境下,企业之间逐步密切了各自的分工与合作,过于笼统的传统营业额计算模式会使得企业出现虚盈实亏的危险性[2]。针对这一现象,“营改增”范围的逐步扩大有利于税制改革顺利实施。与营业税相比,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具有很大程度的抵扣效应,可以成功实现对企业运营成本的缩减。与此同时,也会有利于企业税务负担的减轻,从而带动营业利润增加,以实现创业活力的提高,税务机关部门也可以实现更为真实详细对商家情况进行了解,以实现税务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整体有效提升。

(二)增加企业财务核算难度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非常明显,在实施“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管理部门的核算形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变化现象在企业财务报表形式以及财务指标中着重体现[3]。“营改增”前,税费计提方式在施工企业里较为单一,主要按照营业额进行营业税征收,增值税却需要进行抵扣,所以必然导致核算难度的进一步增加。由此可见,“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影响会直接导致企业的财务核算难度的加大,企业的日常财务处理工作变得更为复杂。

三、“营改增”后企业的纳税筹划分析

纳税筹划的最基本目标就是对于合理减税方法进行探索,这是最为配合营改增的政策联系。“营改增”后,企业一方面采取建立健全税收工作制度来实现对日常工作的规范,另一方面对业务范围的进行进一步扩大,实现业务转型升级和发展,充分利用“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发展契机,同时借助进项税抵扣优势来实现税务筹划的合理进行[3]。营改增改革的实施可以有效实现企业业务创新能力和生产活动积极性的提高,从而实现不同行业和区域的税务公平发展,推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良好竞争氛围的构建。“营改增”税制改革是在我国税制结构总体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随着其全面推行,对我国各个行业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影响程度非常大,意义深远,是我国进行相关行业和产业调整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完善了我国的整体经济结构的调整。企业在实施“营改增”以后对于资产结构和负债率等也将会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在纳税管理等方面也会因为“营改增”的实施而出现不同,企业工作人员必须重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核对,此外,为了企业的良好发展,必须在产品采购以前做好对供应商的管理审查工作,慎重对业务合作方的选择,尽量选择那些规模较大,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正规企业,尽最大可能实现对税收的合理规划和对企业税负的有效缩减。在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应缴纳税额逐步演变为企业当期销项和进项的税额中间值,对于销项小于进项的状况,没有完全抵扣完成的部分需要划分到下一期税额中。

四、结语

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进步过程中,“营改增”政策已全面推行,“营改增”的实施对于企业发展来讲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在面对此发展大背景下,企业应争取认知“营改增”政策,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来调节增值税纳税,做好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切不可在经营中躲避税收而偷税漏税。

参考文献:

[1]张松华.浅谈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现代国企研究,2015,14:38.

[2]彭雅琳.“营改增”对建安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J].知识经济,2015,24:87.

[3][1]吴云峰.浅析营改增对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J].当代会计,2016,05:63-64.

作者:李芮 单位:辽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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