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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范文

增值税转型

一、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

我国1993年底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正式构建了增值税体系。当时,为了解决税源不足和投资过热等原因,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即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随着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深化,目前国有企业大都已完成了改制,需要重新整合资源,进行新一轮的设备更新。生产型增值税已完成了特定时期的特殊使命,当前已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发展的需要。

1、生产型增值税重复课税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国际上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大致在8%-20%左右,我国的生产型增值税率为17%,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在23%左右,税负明显过高。生产型增值税沉重的税负使企业有心技改,无钱纳税,大大抑制了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企业投入的固定资产已纳税金可以一次性扣除,就能大大促进企业技术更新,刺激经济增长。例如:企业投资100万的固定资产,生产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成本共计117万,消费型增值税下17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这样成本变成了100万,降了14.53%(17/117=14.53%),固定资产相应的折旧也降低了14.53%,企业利润将增加14.53%。如此比较可以看出,增值税改革将直接促进企业的盈利能力,企业再生产和市场竞争能力将大大增强。

2、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税负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在生产型增值税下,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比重大,税负要明显高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投资于税负高的行业成本高,风险大,产业结构就得不到优化。而消费型增值税能平衡税负,使高新技术企业在公平竞争中能得到较快的发展。

3、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削弱了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由于生产型增值税抵扣不足,我国出口商品即使按照增值税的法定税率计算退税,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税,这样不利于国内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如果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出口产品的成本降低,就能提高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4、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加大了税收的征管成本。生产型增值税必须将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和劳务与不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和劳务分开。审查复杂,无形之中就提高了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外购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一次扣除,不必再分摊,计算依据准确,便于实施操作。

二、对增值税转型工作的建议

1、实行固定资产抵扣的过渡措施。为减少对财政收入大的冲击,增值税转型可以考虑采取先对固定资产的部分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政策,以后逐年提高抵扣的比例,直到全额抵扣。对投资过热的行业,国家要以列举和规定的方式暂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这样可以在财政经济因素出现较大变动的时候,保持财政经济的稳定。

2、对于使用过的存量固定资产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对新增固定资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使用过的存量固定资产是已经发生的投资行为,如果这部分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话,数额巨大,会对国家的财政收入产生严重影响。如果这部分税额不予抵扣的话,经营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就宁愿购买新的固定资产,而不愿实施兼并,这样又不利于企业进行资产重组。在过渡时期可以考虑对使用过的存量固定资产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即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只允许扣除当期应计入成本的折旧。这样处理即可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

3、可以拓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课税范围从产业分类上来看即是工业和商业,与之联系紧密的农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领域在我国仍然征收营业税,这样割裂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式管理的税制体系。税法上明确划分了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它们互不交叉,但是,在日趋复杂的混合销售和兼营活动中政策界限难以准确划分,纳税人会采取各种复杂的经营形式钻税法的空子,从而造成税款的流失。所以在增值税转型的同时可以考虑将上述行业纳入增值税的税收范畴,并一步到位地征收消费型增值税。

4、应对税制结构进行配套的改革。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为避免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造成冲击,也可以考虑通过开征新的税种,比如遗产税、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等,来弥补财政收入的缺口。

5、增值税转型将刺激企业技术改造,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就会减少,这必将带来更多的人失业下岗,对社会稳定和职工就业产生很大的影响。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对劳动密集型行业予以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矛盾缓解了再取消优惠政策。

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经济和社会的各方面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从长期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刺激投资,鼓励技术更新,促进产业发展,对经济增长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其正面效应大于负面效应。对于负面效应,如果采取过渡措施加以缓解就可以较好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