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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选择范文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选择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实施可以追溯至上个世纪80年代末,国家在部分发达的农村地区试点的基础上,1992年由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并决定在全国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推广。然而由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方案”仅试行了?年就举步维艰了。因此,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我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尚未成型,可持续发展无从谈起,或者认为讨论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为时尚早。然而,笔者认为,正是因为推行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坎坷曲折,所以更值得从理论上进行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探讨。近年来,一些经济富裕的地区一种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正在崛起,因为这种模式根本不同于原来实施的“方案”,故称其为“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这种制度模式能否可持续发展,不仅关系到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科学合理与否,更为重要的是它攸关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生命力。

一、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选择

(一)我国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产生

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对原“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进行深刻反思条件下,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仿照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在我国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推行的一种新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产生的时间看,原“方案”制度缺陷以及外部条件不成熟所导致农村参保率的下降和退保率的不断上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入一个全面清理整顿、停滞滑坡时期为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契机。从产生的地区看,主要在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快速;农民非农化程度较高,而且集体股份经济相对较为发达的地方。典型的是广东的东莞和江苏的苏州这两个地级城市以及在上海、北京和天津等大城市的郊区。从产生的原因看,持续的经济高速增长,为解决农村养老保险积累了必要的财力,尤其是集体经济份额的增强,使市(县)、镇两级财政和村级集体组织都能够对户籍地农民参保实行相应的补贴和补助。东莞市2000年由市财政出资10亿元作为基础资金的新型的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从2001年起,东莞所有20至60岁的男性农民、20至55岁的女性农民全部进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安全网。苏州县(市)本世纪初以来也加快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探索和尝试,2003年4月苏州市颁布了《苏州市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对全市各市、区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进行了相对的统一,这标志基本养老保险“苏州模式”的正式建立。截至2005年3月末,苏州全市农村劳动力累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155万人,已有70万农村老人每月享受着80元至150元的养老补贴,农村劳动力的参保率和老年农民养老补贴的覆盖率均达到80%左右,居全国领先地位。

(二)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内容与特征

无论是“东莞模式”、“苏州模式”还是“郊区模式”,虽然各地做法不完全相同,但是其核心内容、基本的制度框架还是具有诸多共同的特征,且这些特征又明显不同千原有“方案”。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特征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参保对象由原乡镇企业职工、农村干部、民办教师、复员军人等为主转变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为主体。原“方案”实施中,由于纯农户参保没有相应的集体补助,因此,纯农户参保的并不多,而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明确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劳动力为主,对农村各类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建立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地方财政补贴”三方分担保险费的筹资机制。这是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最为显著的特点,也是新农保和老农保的一个根本的区别。1992年民政部制订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规定了“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扶持”的资金筹措原则,但在具体的实施中对参保的农民来说,集体补助无望,国家扶持空话,社会养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个人养老储蓄。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市(县)、乡镇、村三级补助补贴的资金约占一半左右,个人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50%,较好地体现了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责任,因而激发了广大农民参保的热情和积极性。

3、确立了合理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确保了农民退休时的养老待遇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新农保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制订了较为科学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农民的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东莞模式”缴费基数按每人每月400元核定,从2002年起每年递增25%,2000年11月至2005年12月,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苏州模式”缴费基数按照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参照上年城镇企业职工平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左右确定,按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如果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农民的养老待遇大致能够达到40%的替代率。这样能够保障参保人退休时的基本生活,克服了老农保“保富不保贫”和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由于选择的投保档次过低出现的养老待遇主子养老作用微乎其微的尴尬。

4、养老基金采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大账户小统筹的模式,改变了老农保的单一的个人账户的模式。如“东莞模式”中规定,当年所缴的保险费为当年缴费基数的11%,其中将8%记入个人账户。“苏州模式”规定国家、集体的补助补贴和参保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或由个人全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90%左右记入个人名下,建立个人账户;10%左右建立统筹基金,适时为已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农民适当增发养老金,以及给参保死亡人员家族计发丧葬补助费。

5、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可衔接。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与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一致,区别主要在子缴费基数的不同,通过调节缴费基数可以实现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因此,也可以说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通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平台。在苏州实施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明确规定,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职工可直接加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暂不具备条件的,先加入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步骤上,采取逐步过渡的措施,即根据农村各类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调节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并轨。

二、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评价

(一)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作用分析

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政策效益。从社会效益来看,解决了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后顾之忧,更大程度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更好地发挥社会“稳定器”的调节作用。从经济效益看,直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有利于缩小和缓解城乡居民收入不断扩大的趋势。如苏州市,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快速推进的2003、2004两年,也是农民收入快速增长的两年,2001年苏州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为6.1%,2002年增幅为6%,2003年为8.8%,2004年为12.31%。据估算,全市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老人基本养老补贴这两项制度就使农民人均增收达300元,拉动了农民人均纯收入近5个百分点。农民收入的增加直接刺激了消费市场,从而也推动生产增长。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普及无疑对加快人口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具有十分明显的政策效应,因为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原有“方案”的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它是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必然产物,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因而它是代表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方向,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二)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是部分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对我国农村原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探索,因而它一定程度上具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身的一些问题,同时作为一种新型的制度模式又面临新问题的考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立法的依据不足。目前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依据还是1992年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而这个方案已明显落伍了,由于没有关手建立农村社会养老险制度的专门法规,各地农保实践中存在许多困惑。他们在制定本地农村社会养老险办法时找不到比较有力的立法依据,只好各自为政,把办法确定为暂行办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规范性和长期性、稳定性。二是资金的可持续性问题。目前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中,一半左右来自于地方财政(特别是县、乡镇两级)和村级集体积累。在目前地方财政普遍吃紧,而承担的社会事务不断增加的条件下,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一个刚性的制度安排,没有国家和省一级财政的支持,其今后地方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对养老基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三是基金运营的困境,养老金的保值增值成问题。目前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及存在银行。在目前银行低利息时期,养老基金保值都困难。增值更是无从谈起。以县为单位的基金管理模式在技术层面上也难以胜任基金的保值增值。四是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弊端。目前以县为中心的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制,使得基金分散、运行层次低和难以形成规模效益;体制上存在政事不分的弊端,县级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际上担当了管理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角色;同时,县级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着管理手段缺乏、规模不经济、易于受当地行政干涉、容易发生道德风险等弊端;五是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接轨问题。尽管确定了体制转轨,但并未形成合理的转轨成本筹集与分担机制,在实际操作中,更多地是通过与企业的讨价还价。因此,能否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平稳过渡,把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的养老体系,试点结果是否具有推广性尚待观察。

综上所述,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较原“方案”,克服了原制度设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因而制度本身更为科学和合理,是体制的上一次创新,是制度上的一次飞跃。但是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又面临上述一系列问题的考验,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能否做到可持续发展,尤其是财务上的可持续性。从目前来看,这一问题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建设

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产生是我国部分经济社会发达地区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整个经济实力的增强,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覆盖越来越多的农村地区,成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因此,对新型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从目前情况来看,应建设好“六大机制”。

1、建立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机制。这是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不断发展的基本前提条件。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政策和国家制度安排的特征的具体体现。在目前不具备全国统一立法的条件下可单行立法或制订地方性条例。对目前经实践证明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安排,尽快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巩固下来。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法定权利,各级政府的责任,财政拨款支持的初始额度以及逐年增长的比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公民享受养老保障的程序,侵害公民社会养老金权利行为的处置等,作出具体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单独制定全国农村社会保障法案。使农村养老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改变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一直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局面。

2、建立公共财政对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支持机制。农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主要依靠政府公共财政支持,这是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经验。要保证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转,地方财政预算每年要确定一定的比例,切出专门的一块,充实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基金,而且要随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目前,由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已使中央财政困难重重,省级财政也主要对落后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社会保障进行转移支付,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完全依赖于地方财政,但从长期发展来看,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要逐步体现中央财政和省一级财政的责任,这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在目前条件下,可通过税收和相关金融优惠政策来支持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

3、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机制。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是目前养老基金面临的共同问题。从国外的做法来看,养老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是实现其保值增值的主要途径。因此,国内不少学者提出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通过私营专业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建议。笔者不太主张农村养老基金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商业化运作实现保值增值的做法。原因是农村养老基金是农民最基本的养老保障基金,不是发达国家“三只脚”(基本保障、年金保障、商业保障)的养老保障体系,多支柱保障体系,可以实现投资风险的分散,而且由国家出资的基本保障基金,一般也不进入资本市场;其二是我国的资本市场的规范和成熟以及相应的制度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国社保基金涉足证券市场几年来,运营的效果尚难理想。其三是商业化运作的成本较高。也有人建议,我国应该从上到下垂直建立各级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经营。这是一个过于理想化的想法,因为这不符合公共管理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农村养老基金的管理思路:一是建立省;市(县)两级政事分开的管理体制,行政单位负责制定政策,事业单位负责基金管理。农村养老基金由省、市(县)共管,省级负责基金管理,县(市)饭店基金的收缴和发放;二是尽快出台基金运营优惠政策并拓宽基金运营渠道,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中央政府每年发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项优惠债券,或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银行储蓄优惠利率;建议确定一定比例,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投资一些风险小、收益高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这样既保证基金有较高的回报率,又可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三是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以保证基金安全。适当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基金运营情况。

4、建立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风险担保机制。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财务运行的风险对地方政府的考验主要在于:一是能否保证相应的投保贴补率(50%左右);二是能否承担转轨的成本(对老年农民的养老补贴“三是将来收不抵支时能否兑现对参保者的养老承诺,并使养老待遇随经济发展增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同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发生危机时最后由中央财政兜底,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中央财政的托底,也没有省级财政的托底,现行的做法隐含着未来制度的风险将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这显然不符合国际上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通行做法,也有悖于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原则。为此,笔者建议,从现在起就要未雨绸缪,各级政府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储备基金。地方政府(市、县二级)的风险储备基金每年从土地出让金、土地拍卖收入中提取一块,财政预算专门安排一块,预算外收入切出一块,专门用于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风险储备基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中央和省一级也应从发达地区上缴的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收人中提取一部分作为风险担保金。各级风险储备金可由省级农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进行集中管理。

5、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弹性机制。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目前还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制度体系,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必将变成一个开放的制度体系。因此,对个人账户的设计和管理要体现弹性化要求,即能灵活处理“参保人身份、缴费方式、携带转账、中止和恢复、税收减免”等信息,以适应农民在各类经济活动情况下的缴费方式和农民地域流动的需要,保证账户的可携带性,让参保农民可终生随时随地办理缴费、查询和领取养老金的手续。并建立锁定账户,即在参保人达到规定领取养老金年龄之前,不得提前支取账户资金。个人账户最好由具有托管资格的银行保管,并向参保人进行信息披露,让投保人参与管理个人账户。

6、建立解决养老保险争议的法律救济机制,及时解决养老保险纠纷。没有社会保障的法律救济机构,农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只能是没有保障的权利,随时有被剥夺和侵害的可能。目前,解决社会保障争议的机构主要设在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但是随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弹性制度的建立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的不断扩大,以及农民职业身份、地域流动的增加,养老保险争议趋于上升是必然的趋势。因此,适时设立专门的法律救济机构,以便在受保险人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公正地给予救济也是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