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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融合范文

时间:2022-03-19 11:06:35

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融合

摘要:如今社会中个人信用越来越重要,个人信用已经成为国家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它是人与人之间产生社会关系的基石,反映了个人的品质与道德,是个体进行商业交往的一种信誉。以民商法为切入点,研究个人信用对商业交往的影响,个人信用体系的价值体现,探讨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策略,以期能够解决其中基本的若干问题。

关键词: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融合;分析探究

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国家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民商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于现代社会的商业活动与经济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经济社会中每个人的信用是建立完备良好的市场活动网络的基石。民商法对于推动个人信用体系有着重要意义,另外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对于民商法中的有关个人信用体系的内容也有着推动作用[1]44-49。

一、民商法内信用原则内容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目前的民商法律体系内,个人信用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正处于摸索阶段,在这个阶段个人信用体系的某些问题仍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有着制约关系。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信用对于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持,经济生活建设的顺利推进发挥着重要作用,是人类发展历史的智慧结晶。处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环境中,每个具有个人信用基本关系的参与者参加市场活动都会相应形成独特的、具备关联性的特定网络,如果在任何一个环节衔接的不够连贯,整体的市场活动的关系网的完整性和连贯性都会遭到破坏,这种破坏的影响还会持续扩大,不仅是对关系网本身,还有对周边格局的附加影响。民商法中关于个人信息体系建立的内容还不够完善,只有妥善处理了这一问题,对于发展的目标进行明确、科学的规划,这样才能进一步推进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良好融合[2]17-20。

二、个人信用体系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在个人信用数据的采集整理上,中国已有了很大的进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期阶段,个人信用体系有待完善,尚有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的解决和完善。

(一)在民商法事域内信用原则内容形成中存在的问题分析1.对目前来说,信用原则的拓展延伸和信用原则的内涵尚未有正式的、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法律界的众多专家学者经过长时间的讨论,对于信用原则的内涵原则有四方面的主要学说:第一,两大调解功能说。这类学说认为,个人信用原则在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上有着两大调解功能。第二,统一条款说。许多专家学者认为,在民商法的事域内的个人信用原则是应该遵守的统一条款,唯有在此前提下才能保证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生活的良性发展。第三,规定说。有学者认为,个人信用原则应该是开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基础,也是行为准则,在此原则下不应出现失信行为。第四,立法高度说。这类看法认为民商法应该从立法的高度上来看,唯有平衡好国家、企业以及公民个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保证个人信用原则发挥其时效性,成为国家发展和法律进步的基石[3]9-24。2.现阶段,中国的个人信用原则仍处于较为落后的阶段。个人信用成为个人行为规范的原则这一点无论是从立法层次还是道德层面来看都有较远的一段距离仍需努力和完善。在民商法的立法层面来看,这是对社会的价值观引导和公民的价值追求,在其他法律事域内要建立起相应个人信用体系,完善信用原则的应用平台,目前来说这一点仍较为落后。在民商法的事域内,关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原则,要基于公民的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这种情况在民商法事域内与发展需求和发展轨迹不符。3.个人信用体系没有形成系统化的法律法规来确保个人信用原则的落实和实行。虽然,中国民商法的数量较多,但在个人信用原则方面,民商法的规定仍较为笼统,不够完善,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确立个人信用体系的法律效应和法律地位。

(二)针对个人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1.个人信用体系在民商法内的现实融合缺乏客观的文化发展环境和社会成长的环境。中国如今已成为全球第二经济体,在全球经济发展上有重要影响,关于个人的信用体系构建已形成基本规模。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个人信用意识的增强并非成正比,大多数的人们多采取量入为出的方式,难以形成成熟的消费观念。2.关于个人信用没有构建起整体性的管理标准。个人信用体系构建标准的缺乏,将会造成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的设定标准不同,信用数据的构建等层面不能形成统一化的评价准则,这与社会经济区域性差异存在相关,但民商法是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通用法律制度,没有地域差异之分,两者在个人信用体系的管理上存在着些许差异,导致社会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无法找到有效的参考标准,从而影响了民商法与个人信用评价体系的融合得不到稳定的发展。3.个人信用的缺失少了国家政策法规的约束,会形成个人信用失范,最终造成群体的信用失范。因此,对个人信用进行约束的相关政策与法规的全面建立,可以有效地从法律层面建立个人信用体系的依据,使个人信用制度在经济环境中形成一个有效的模式。但从立法角度看,目前中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在法律方面仍然还存在许多空缺,包括个人隐私的内容等尚未得到法律的保护,这些空缺有可能会引发相关的道德和法律问题

(三)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障碍1.就目前中国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情况来说,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运行时间较短,尚处于起步阶段,仍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在实际工作中,融合体系还没有累积足够的经验。由于政府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个人信用体系在民商法中的应用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在融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没有具体的解决措施,这也直接导致了在融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对民商法与个人信用的现实融合造成了阻碍。2.民商法在与个人信用体系的实际融合过程中,因民商法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原则与个人信用体系的原则存在着原则不统一的情况,造成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的融合发展迟缓。另外,个人信用体系的运行标准和民商法执行标准不同,对运行的标准也不一致。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存着一定的共性,但是在实际运行中,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差异会日益突出,从而对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造成很大的阻碍。从本质上来说,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实际上处于两个不同的领域,两者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也分管两个不同的事域,两个事域难免产生重合和遗漏部分。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因缺乏足够的沟通,导致出现问题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如此一来,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更是进展艰难[4]25-26。

三、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中存在的障碍

(一)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个人是经济交易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个人是市场交易行为的主要执行者,在社会发展中承担着重要作用,直接对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健康态有着重要影响。在实际的工作中,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较为容易受到影响的就是个人信息收集的安全性。在信息社会的今天,个人隐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因个人信息体系存在漏洞而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会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失,对个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难以消除的安全隐患。一旦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会对社会稳定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因此,应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信息制度的完善,确保个人信息体系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在实际工作中,如果信息侵害现象频繁发生,就需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解决,严惩相关违法人员,遏制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样的,在个人信息的沟通上,对沟通方式和沟通时间的选择一定要与当事人进行详细的说明,达成共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现代社会信息就是个人的有效价值权益,一旦遭到破坏将带来不可估计的经济损失和人身安全的威胁。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必须保证当事人个人信息收集的安全性,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收集机制,保证个人信息收集无后顾之忧。

(二)在融合过程中不断强化政府的职能政府对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有着较强的推进作用。政府引导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很重要的作用,政府的政策和宣传有利于个人信用体系的科学发展,对民商法的推进起着促进作用,因此,应当更重视政府对于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推进作用,政府要充分发挥其职能,明确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办事理念,寻求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共性,重视二者之间的差异,积极引导和解决,为二者现实融合扫清障碍。不仅如此,政府部门还应建立起相应的奖惩机制,对于守信的行为进行鼓励和奖励,对于失信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引导信用体系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这套奖惩机制还应做到公开、透明,不仅是对奖惩行为的公开,还需要对于奖励标准,评判制度、评判人员、惩罚标准、惩罚时效和惩罚力度进行公开透明,保证奖惩机制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让个人信用体系在一个稳定的、良性的环境中运行。另外,还应加强对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进程。政府人员要加强对于民商法的分析,把握民商法的特征和运行原则,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运用原则上有较大差异,这一点极大地阻碍了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进程。最后,相关部门还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引入有效措施和手段,以弥补中国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融合运行上经验不足的问题。

四、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建议

在人类发展历史中,信用的发展对商品交易和社会秩序的维持起着重要作用。直至今天,信用同样在人们的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并随着经济的发展承担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信用在经济活动中扮演交易成果的桥梁角色,唯有交易双方都遵守交易规则,交易才能顺利进行,这是交易的原则也是交易的前提条件。随着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和法治社会的建健全,在人民生活发展和经济活动中,逐渐构建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构建健全、合理、科学的个人信用机制对社会的发展有着积极引导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化发展。

(一)提升公民的个人信用意识目前来说,中国公民的个人信用意识并不够深入,个人信用观念还没有普及。因此,大多数民众缺乏对个人信用的基本认识。对此,政府部门可以加大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宣传,普及公民个人信用观念,提升民众个人信用的意识。具体实行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可派发宣传手册,定期开展宣传讲座,在社区、街道、乡镇等地定期进行宣传活动。还可利用互联网平台信息传播的时效性和便捷性,对公民的个人信用相关政策和内容进行普及,在人群较为密集的地方,如大型商场、超市、银行等与各类支付平台进行合作,推进个人信用意识。此外,个人信用体系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其监督机制和监督标准,确保个人信用体系的公平化,督促人们信用意识的提升同时推行相应的惩罚机制。保证公民个人信用意识的提升[5]30-31。

(二)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制度个人信用体系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需要健全的制度为基础进行保障,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也需要健全的制度为基础。在经济生活中,民众的个人信用对经济交易的进行和结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唯有良好的个人信用才能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全对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有利于信用体系的良性循环。

(三)政府对于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推进政府对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有着较强的推进作用。政府的引导作用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政府的政策和宣传有利于个人信用体系的科学发展,对民商法的推进起着促进作用,因此,应当更重视政府对于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现实融合的推进作用,政府要充分发挥其职能,明确自身的义务和责任,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办事理念,寻求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的共性,重视二者之间的差异,积极引导和解决,为二者现实融合扫清障碍。

结语

目前,政府主导的以信用体系为基本政策的领域改革正如火如荼地进行,尤其是针对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也处于积极的推进过程中,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既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又是时展和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因此,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有着重要意义。在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过程中,尚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的问题,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为二者现实融合做出努力。政府要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增强人们的信用理念,将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融合作为发展的目标。

参考文献:

[1]杨锟.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

[2]胡真.论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J].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2018(3).

[3]房绍坤,张玉东.与改革开放同行的中国民法[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2).

[4]方章伟.基于公平与效率视角的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J].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1).

[5]袁媛.新闻传媒的监督对民商法的促进作用分析[J].安阳工学院学报,2016(5).

作者:王恒亮 单位:山西警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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