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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范文

资产证券化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就是集合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对其进行组合包装后,以其为标的资产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一般而言,这种证券化的信贷具有批量大、标准化、专业化和流动性强等优点。与传统的间接融资相比,这无疑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

资产证券化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初的住房抵押证券。80年代以后,资产证券化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开始流行,其应用范围从最初的住房抵押贷款扩展到企业应收账款、信用卡应收账款、汽车贷款、租赁费、不良贷款、版权专利费和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据统计,全球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有2000多亿美元。在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房地产贷款支持证券(MBS)从1990年到2003年底,发行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达到43.7%,MBS市场已成为仅次于联邦债市的第二大市场,2003年底达3.14万亿美元。在欧洲1986、1987两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总量仅为17亿美元,2002年则达到792亿欧元。在亚洲地区,资产证券化于1995年兴起,之后在香港、日本、韩国等地区迅速发展。据标准普尔最近估计,今后几年内该地区的市场潜力将以25%的速度增长。同时,这种信用体制也逐渐在全球范围内确立起来,正在改变全球的金融结构和信用配置格局。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资产证券化这一概念,但一直未能广泛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作为倍受国际资本市场推崇的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无疑将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加快了金融深化的步伐、搞活国有企业以及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产生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深刻的战略影响。资产证券化无论是对于我国理论界还是实际部门来说,都是一项新生事物。加快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步伐将是当前一项迫切的任务,但任何新事物的发展都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而这必然是一个不断发现问题又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样,在我国全面推行资产证券化还面临很多障碍。

二、新形势下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透明度不够,投资者认识不足。证券投资者需要了解抵押担保资产库的详细情况,以便通过历史数据了解资产库的风险,如提前偿付的可能性。在这方面,新兴市场的透明度往往不如发达国家的成熟市场。而成功的资产证券化的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是强大的投资者需求,这有助于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投资者需求水平取决于证券的风险特征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由于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缺乏了解,许多投资者对资产证券化仍心存疑虑,从而避免大规模的投资,这不利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二)缺乏著名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资产证券化涉及到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其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估机构则是所有资产证券化交易都必须涉及到的,也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在规范化的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信评估机构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起到了增加投资者信心,为市场提供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的作用。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往往需要获得信用担保和著名评级机构的评级,才会吸引投资者。但目前最著名的评级公司都来自发达国家,它们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往往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搜集和处理信息的成本会相应上升。而目前我国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所普遍接受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还存在资产评估管理尺度不

一、政出多门;资产评估机构过多过滥,导致行业内不正当竞争加剧等问题。资信评级业在我国还属于新兴行业,资信评级机构信誉较低、独立性较差,在投资者心目中影响力不强,缺乏普遍接受和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

(三)外部环境不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业务,它涉及到金融、基金、担保、法律、会计、税收、评估等多领域的业务范畴,因而需要建立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防止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新型“圈钱”工具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目前,在我国,这些外部环境与资产证券化还不配套,严重地制约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施。如在税收制度上,证券化资产收益空间有限,如果按现行税制、税率征收,将使其失去经济运行的可能性。尤其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性,使得特设载体SPV不可能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下的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进行设立和操作。

(四)对资产证券化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不管对何种资产进行证券化,该资产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一般而言,这些条件包括:(l)可理解的信用特征;(2)明确界定的支付模式、可预测的现金流量;(3)平均偿还期至少为一年;(4)拖欠率和违约率低;(5)完全分期偿还;(6)多样化的借款者;(7)清算值高。并非所有的资产都适宜于证券化,宜于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换言之,证券化的成功必然是以被证券化的资产的良好的预期收益为前提的。然而,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从开始就是为了化解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调整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而来,这与资产证券化的初衷是相违背的。因此,在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一定要注意资产证券化是可以用来盘活流动性较差的资产,但绝不是用来盘活质量低劣的资产,更不可以把大量的进入呆坏账的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

(五)缺乏统一的资产证券化监管和协调体系。我国的资本市场历来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不论是发行股票,还是发行企业债务,均须获得管理部门的批准。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和手段,也面临着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另外,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多方面因素,单个的业务分工管理难以适应,因此必须建立统一的监管和协调机构。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和协调的专门机构。

三、结束语

目前,学术界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切入点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普遍的观点是从住房低压贷款和银行不良资产入手。但本人认为如果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从住房抵押贷款起步,将会面临存量规模小以及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本身发展不完善的困境,未免为时过早;如果从银行不良资产开始进行资产证券化,又因不良资产难以满足证券化标的资产的要求而不可行。如果选择基础设施项目作为进行资产证券的切入点,应该是一个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现实选择。而目前我国进行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已经拥有了不少成功的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经验。例如:1995年铁道部利用收入超过300亿元现金流量的“铁路建设基金”为偿债担保,顺利实现了发行债券筹资。1996年8月,珠海市以交通工具注册费和高速公路过路费为支持发行两批共2亿美元的债券,利率分别高出美国国库券250个点和475个点,由摩根士丹利安排在美国发行,分别获得了Baa3和Bal的评级和3倍超额认购。以上两次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验都取得了圆满成功,为我国大力开展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资产证券化为金融服务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同时也给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尽管如此,但新兴市场国家资产证券化已经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甚至在发展中国家之间出现了跨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随着新兴市场进一步完善法律和管理框架,资产证券化将会得到长足的发展。

近二十年来涉及投资银行的四项主要的新变化,即混合发展倾向、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全球投资银行的形成和因特网对投资银行产生的革命性影响,已经并正在极大地改变着投资银行和投资银行业本身,并已对世界经济和金融体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资产证券化作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金融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改变了发达国家的金融体制和金融资源配置格局,而且也以其独特的魅力成为全球金融业的热门话题。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其实并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学术界和金融产业界就已对资产证券化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可贵的探索和尝试。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资产证券化给予了肯定,明确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这标志着资产证券化实践在我国将会有一个大的飞跃。在新的发展阶段上,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之路又将面临什么困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