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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投资监管机制的建构范文

时间:2022-05-15 02:39:01

煤炭投资监管机制的建构

近年来,得益于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以及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煤炭企业规模不断扩张,产业链条不断延伸,投资项目日益增多,但同时,由于国有煤炭企业改革尚未完成,投资管理体制机制滞后,项目决策、现场管理及后续监管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很多项目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如何构建科学规范高效的企业投资管理体系,有效预防和化解煤炭企业的投资风险,现结合个人工作经验,试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煤炭企业投资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项目选择缺乏战略性、系统性。项目决策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经济规模。煤炭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行业、企业资源状况,管理技术等方面的特点和优势,符合企业长远发展规划,但有的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效益,脱离企业实际,盲目引进高科技项目,由于缺乏技术、缺乏专业人才,不懂科学管理,无法实现投资预期效果,甚至造成投资严重亏损。

2.投资决策不够科学和规范。基于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社会职责,很多煤炭企业最初的投资项目部分属于资助性投资,部分投资项目由企业领导个人决策,不重视项目可行性分析,论证。即使进行项目论证,项目可研报告编写也不够专业、不深入,过于美化项目经济效益,且经济评价指标较少,忽略对不确定性和投资风险的评价,表现在对资源的产量和质量的估算错误、市场价格和供需估算错误,以及社会与生态评价不完善。

3.项目融资方式单一。目前,煤炭企业筹融资渠道主要有银行贷款、股票和债券融资。其中,股票债券融资为煤炭上市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尚不成熟,股票债券融资审批程序严格、繁琐,因此,除了少数国家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由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外,对于大多数煤炭企业来说,除银行贷款是仍是项目融资的首选。由于项目融资方式单一,进而造成很多企业资产负债居高不下,资产结构严重不合理。

4.项目管理滞后,建设质量不高。项目招标不够公开、透明,招投标评委组成和评标标准存在任意性,容易出现不公正甚至腐败现象,影响招标质量,使得很多项目实际造价与投资预算相差太大;项目施工管理跟不上,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建设单位现场监督不到位,项目主管部门监察不力,导致质量事故频繁发生,延缓项目进度,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5.投资项目后续监管不到位。投资项目建成后的持续管理工作也不容忽视。但由于很多煤炭企业在投资管理方面仍沿用了旧有的煤炭生产管理模式,管理机构职能分割,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投资管理体制尚未建立,运行机制不顺畅,致使各子公司产业过于分散,同行业的子公司并未形成更高层次的专业化运营管理。

同时,集团对母、子公司的职能定位不够明确,监管机构、监管职责不到位,母公司对各子公司的重大投资、担保、资产处置及利润分配等事项缺乏有效监管,母公司控制力较弱,股东权益得不到保障。比如子公司随意对外投资,造成集团公司内部层级过多,整体效益不高;子公司缺乏利润分配动力,从未向股东分配利润;长期效益低下的投资项目退出困难。

二、对煤炭企业投资管理工作的建议

针对煤炭企业投资管理存在的问题,现结合部分企业的改革实践,就煤炭企业投资管控体系构建提出以下建议:

1.确立投资管理原则。

1.1坚持符合企业发展战略的原则;

1.2坚持扩大企业规模、获取较高投资回报的原则;

1.3坚持规模适度、量力而行的原则。投资项目要与企业主业紧密关联,不应严重偏离主业甚至影响主业的发展。

2.构建科学规范健全的投资管理体系。

2.1建立权责明确、科学有效的管理机制,明晰权责、规范运作。构建以集团公司董事会为决策机构,发展战略委员会为审核评价机构,人力资源部为派驻各项目产权代表及高管人员的管理考评机构,投融资部为实施和运行监控机构,审计监察部为财务审计监督机构的对外投资管理体系。董事会是企业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负责集团公司所有对外投资的审批,以及需由各子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委员会负责控制企业战略规划项目,审核重大的项目调整方案,提供调整意见;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派驻各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及奖惩;投融资部主要负责集团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和项目运行监控;审计监察部负责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工作。

2.2健全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加快企业集团对外投资管理的制度建设,制定《集团公司母子公司管理办法》、《产权代表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的一系列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对投资的产业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对外投资的监管、考核及责任追究、产权代表的委派及管理等做出较为全面、详细的规定,构建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实现投资管理的制度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2.3规范投资决策程序。为了使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决策及组织实施过程更加科学、规范,防范投资风险,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可按照如下工作流程进行:1、项目提出: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投融资部、各子公司按照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适时提出投资建议;2、项目调研:集团公司投融资部并有关部门或各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调研,编制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制订投资方案;3、项目论证:投融资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出具评价意见,形成正式方案,报发展战略委员会审定;4、项目决策:董事会秘书处依据发展战略委员会审定结果拟定提案,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5、项目实施:对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投融资部牵头负责项目法人的组建以及前期法律文件的制订工作,待项目法人组建成立后,交由项目法人实施运作,投融资部负责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决策落实情况。

2.4加强后续监管。

2.4.1规范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为避免股东之间引起纠纷,维护股东权益,对于投资企业的重大事项、敏感事项和容易产生歧义的事项,各方股东应预先在投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尽可能明确详尽地作出规定。例如:董事、监事、经营班子的职数、名额分配、任免程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条件、议案确定和决议形成的程序;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权力分配。

2.4.2规范各子公司决策程序。投融资部负责督促各子公司必须按时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公司年度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检查董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对于子公司对外投资、担保、贷款、重大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以及其他需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通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投融资部对股东会审议事项出具意见,报董事长审查后,根据董事长的意见形成股东意见,由股东代表按照集团公司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并将股东会情况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会议资料及时交投融资部存档。集团公司委派的董事应当将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通报同融资部,经请示后,按照集团公司意志行使表决权,会议资料及时交投融资部存档。

2.4.3监督决策执行情况。投融资部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对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每季度或者半年一次对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子公司经营情况做出评价,编制年度评价报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2.4.3加强投资收益管理。各子公司必须向股东分配利润,对有能力分配而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并提出分配方案,提议召开股东会。

对于长期经营不善、亏损或微利,且无力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的企业,应当及时退出。

2.4.5加强审计监督。投融资部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的安排,配合审计监察部对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监督。

2.4.6加强风险防范。对于高风险或者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关系不紧密,对集团公司发展影响不大的行业以及竞争力不强、盈利能力较差的企业,要建立有效的风险决策和防范机制,根据情况谨慎抉择,适当参与,适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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