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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中纳税人的权利保护范文

时间:2022-04-12 11:44:00

税收征收中纳税人的权利保护

摘要: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出现许多亮点,例如建立了纳税自然人的纳税识别号制度,纳税人信息的获取与互通等新制度以加强税收的征管,解决了对自然人征收困难的问题,但却取消了原征求意见稿中的侧重于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条款。

关键词:

税收中性;诚实推定权;纳税救济程序;《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

我国目前的税法没有统一的基本性法律,表现形式多为行政法规、规章,变动性强且层次较低。由于造法主体多为行政机关,因而导致其不可避免的受到行政主体利益本位的制约。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多数条款本意是规范政府征税行为,却实则在为征税机关代言。因此,若此法再一次修改则应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笔者试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一、“税收中性”原理对征税权力的约束

法国政治家科尔伯特曾说过:“税收就是拔的鹅毛最多又是鹅叫声最小的艺术。”这是对税收中性最经典的表述。税收中性要求国家的征税行为尽可能小的影响正常的经济活动,使社会所获收益大于纳税人的损失,强调了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但从当前在我国享有重要地位的流转税与所得税来看,我国的税收制度还远远不能达到税收中性原则的要求。

流转税由于采取简便易行的比例税率,因此不可避免的具有累退性。累进税率的档次过多阻碍着税收中性的实现,差别税率也抑制了纳税人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其次流转税具有隐蔽性,并不是直接对纳税人征收。例如,消费税,通常隐含在商品价格中,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这种替代消费的情况在抑制通货膨胀提高消费者福利方面是无能为力的,税率的提高会导致商品价格的提高,税率的降低只会导致经营者营利的上升,并不会让消费者感受到切实的福利。所得税中对纳税人的保护问题主要存在于个人所得税方面。虽然随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信息获取制度的完善,长期存在的征收难题得到了缓解。但企业所得税在税收优惠政策设定上的混乱问题仍不容忽视。由传统的“招商引资”所带来的优惠思路和制度漏洞,驱使着地方政府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任意进行减税、免税、退税、税收补助的设定,产生了对其他企业的不公,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违反,对建立规范、统一市场秩序的不利。

二、纳税人实体权利保护:诚实推定权

诚实推定权,也称为诚实纳税推定权,是指纳税人有被税务行政机关假定为依法诚实纳税的权利,是税法应当确立纳税人享有的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就是对纳税人诚实申报下不信任的表现,在要求纳税单位和个人履行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的义务的同时,缺乏对税务机关权力的滥用的限制,在现实中使纳税人为证明其纳税信息花费了过多的成本,从而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不利影响。本人认为,从对纳税人诚实推定权利的保障角度上来看,应增加限制条件,即:只有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申报信息确有瑕疵才能让税务人承担证明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纳税的诚实推定权一定程度上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在税法中的体现。

三、纳税人程序权利保护:取消先交税后诉讼的前置

取消这一前置程序在征求意见稿中已有所体现,然而引发学界广泛热议的这一修改,却在修正案中被取消了。被取消的原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和直接涉及税款的行政处罚上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照复议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相比于旧法第八十八条的先缴税后复议有巨大的进步。其进步之处在于税款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时无需先缴纳税款或者提供足额担保,取消了复议前的纳税前置门槛,是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一大促进。但很可惜,新修法沿用了旧法此款规定,取消了征求意见稿中的修改规定。笔者认为缴税前置应当取消,先缴税后救济的程序设计有“花钱买救济”的色彩,对于中小纳税人本就短缺的流动资金带来巨大影响。但针对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一步取消仍不现实。可先规定纳税人可以提供一定比例的应缴税款作担保或者要求将不动产抵押,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纳税人转移财产以逃避税务。但从长期来看,缴税前置应当取消。

四、结语

建立健全现代化的财税制度是“十三五”计划中的重中之重,科学的财税制度是法治国家的保证,而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则可以倒逼行政机关提高执法、征收水平,真正做到税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应当加快税收实体法的制定解决当今出现的税法的多层次、低效力局面,在税收中性原则的指导下,在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刘大洪主编,黎江虹,刘水林副主编.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王保树主编.经济学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3]刘剑文.<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的几个基本问题———以纳税人利保护为中心[J].法学,2015.

作者:李辉煌 张莹雪 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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