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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区域纳税征管的必要性范文

时间:2022-07-01 09:12:09

特殊区域纳税征管的必要性

有助于企业拓展国内市场,促进加工贸易内销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欧美市场持续低迷,我国外贸出口形势异常严峻,特别是以出口导向型为主的特殊区域企业面临着非常大的困难。但是,随着国家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的政策措施陆续出台,越来越多的区内企业纷纷转向开拓国内市场。对此,海关总署在出台的《关于支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中明确提出,“要有针对性地出台鼓励加工贸易成品内销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业务、提高通关效率,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而集中纳税,也以其优惠的缓税形式、便捷的操作模式和高效的通关效率,有助于区内企业进一步拓展国内市场,发展加工贸易内销业务,促进企业转型升级。

有助于优化区域通关环境,引导和支持

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区域集中总理在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提出“国家鼓励加工贸易向海关监管区域集中”,全国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提出:“完善海关特殊区域政策和功能,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区域集中。”应该说,推动加工贸易向特殊区域转移集中的方向已经清晰,但近年来,由于我国关税总水平大幅下降和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特殊区域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力正逐步降低,区位优势日趋弱化。因此,在这个大的背景下,如果在特殊区域推行集中纳税,将对于强化区内税收政策优势、拉大区内外政策落差,进一步优化区域通关环境,吸引更多的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区域集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有助于提升海关征管效率,提高企业纳税的主动性

在现有的“先征后放”征管模式下,企业必须每一票都完成缴税后才能放行,无疑将导致企业纳税成本的提高,客观上还会降低企业主动纳税的积极性,加大海关税收征收的难度。而如果采取集中纳税模式,就可以进一步拓宽海关税收的征缴时空,形成一单一票制纳税与集中纳税相结合、高资信与低资信企业纳税分类管理的多维征管格局。特别是在当前海关通关业务改革的大背景下,将集中纳税作业模式与分类通关、通关无纸化改革相结合,对于提高有税报关单的通关效率产生更为积极的影响。

在特殊区域推行集中纳税的可行性分析

(一)现行的法律法规为集中纳税的推行提供了政策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也规定:“纳税义务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应当按照海关初步确定的应缴税款向海关提供足额税款担保。”因此,笔者认为,“先征后放”只是目前我们通常采用的一种税收征管模式,在特定情况下,只要纳税义务人提供有效担保,相关政策也是允许先放行货物再延期缴纳税款,这就为我们推行集中纳税提供了政策空间。

(二)严密的区域监管为集中纳税的推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特殊区域实行的是全封闭管理,设置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海关依靠卡口对进出区货物实行有效监管,而对区内企业,海关则实行计算机联网和电子账册管理,每半年一次的电子账册核销、不定期对企业物料和减免税设备进行核查、稽查等制度的施行,也使主管海关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应该说,严密的区域监管为特殊区域集中纳税的推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使主管海关完全能够对区内企业出现的生产经营风险做出及时的反应处置,可以有效降低税收风险。

(三)完善的管理系统为集中纳税的推行提供了技术支持

目前,各特殊区域主管海关除了统一使用海关总署H2000通关管理系统进行进出区货物验放之外,还结合自己区域实际,上线运行相关管理系统对区域进行监管,H2000通关管理系统与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互动互通、相互配合,实现了对区域、企业全程化、无缝隙的监管,有效提升了区域监管效能,也在技术层面上确保了海关对集中纳税业务风险的及时干预处置,为特殊区域集中纳税的推行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特殊区域集中纳税业务方案设计

特殊区域集中纳税业务模式,实现了报关单申报与税费缴纳两者之间的物理分离,有助于企业减轻税赋占款压力和提高货物通关效率。但由于是将税款的缴纳置于货物放行之后,税收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特殊区域推行集中纳税,首先必须在业务方案与作业流程设计中充分考虑相关风险点,通过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管链条,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一)集中纳税基本要素的设定

1.集中纳税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需要征税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因此,对于特殊区域出区内销货物,在政策层面上是允许存在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两个纳税主体的。而对于在特殊区域推行集中纳税,其最大的优势在于区内企业相对固定,海关对企业经营情况也比较了解,海关税收风险相对可控。因此,在集中纳税业务方案设计中,笔者认为应选择将区内企业作为集中纳税的主体,使区内企业在充分享受集中纳税的便捷、优惠的同时,又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税赋责任与义务,确保国家税收的及时、足额、安全入库。具体而言,考虑到海关税收征管风险,应设定A类、AA类资质的区内企业可实行集中纳税模式。同时,对于那些涉嫌走私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或因经营不善濒临破产倒闭的区内企业,主管海关也应及时取消其集中纳税资格。

2.集中纳税期限2009年,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对特殊区域的影响,海关总署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十项措施〉做好加工贸易监管工作的通知》45号),明确要求特殊区域主管海关要进一步简化内销手续,实施提前申报、集中报关、预约通关等多种便利措施,提高区域通关效率、促进扩大内需。因此,笔者认为,在国家鼓励内销的政策导向下,应尽量放宽特殊区域集中纳税期限,以切实减轻区内企业资金占款压力,积极推动企业内销业务发展。具体来讲,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纳税义务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等规定,建议将特殊区域集中纳税期限设定为货物放行出区之日起6个月内。

3.集中纳税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规定:“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可见在法律层面上,已经明确了企业申请集中纳税必须提供相应担保。但是,考虑到特殊区域与区内企业实际情况,建议进一步拓宽担保形式、丰富担保方式,在现有的接受企业现金保证金与银行保函两种常见的担保形式基础上,对于那些资信良好、运作正常的区内企业,可试点开展以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或股份、证券、期权等金融资产直接向海关担保,以切实解决企业担保资金压力问题,简化相关担保手续。

(二)集中纳税业务流程

1.资质备案环节办理集中纳税的企业,必须在区域主管海关注册登记,填写《集中纳税资格备案审批表》向海关申请集中纳税资格。海关在受理企业集中纳税申请后,依照相关规定对企业集中纳税资格进行审核,并根据企业资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企业办理海关业务资信记录,审核其集中纳税资格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授予其集中纳税资格,同时根据企业担保及经营情况,核定相应的集中纳税额度,开通企业相关系统权限。最后,再对具备集中纳税资质的企业进行建档备案,并通过强化纳税过程监管和资信动态管理,随时根据相关信息调整企业集中纳税资格与集中纳税额度,以确保集中纳税业务风险可控。

2.货物申报环节区内企业在完成集中纳税资质备案后,即可选择以集中纳税方式进行税款的缴纳。具体流程为:企业在报关单预录入系统输单时,选择“集中纳税”选项,报关单审结交单后,经审单关员审价确定完税价格并由系统自动计征税款金额,企业在无需缴纳税款情况下,海关对该票报关单先行完成放行操作;报关单放行之后,H2000海关通关管理系统则会自动记录该笔税款信息,待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集中缴纳。

3.集中纳税环节在集中纳税期限内,企业可通过相关系统随时对所需缴纳的税款进行汇总,并自行完成税款的缴纳。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对滞纳金的相关规定原则,由纳税义务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取消该企业集中纳税资格。企业在完成税款的集中缴纳后,需要打印《海关税款缴款书》财务入账的,可选择通过相关系统或到海关窗口进行申请。

相关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有关操作规定由于现有的海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均没有对集中纳税作业模式做过规定,因此,如果要推行集中纳税,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制定有关操作规程,明确具体操作流程,从法律制度层面对该税收征管新模式予以明确。同时,为了便利纳税义务人办理纳税手续,提高税款征缴效率,规范对集中纳税的管理,建议由海关总署制定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纳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集中纳税相关操作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广集中纳税作业模式。

(二)完善H2000系统功能模块,严密税收征管由于集中纳税实行的是先放后征,从税款角度来看无疑是存在一定业务风险的,因此,为切实降低该业务风险,确保国家税收安全,必须进一步完善H2000系统功能模块,努力通过科技手段实现集中纳税模式下的海关税收严密征管。具体来讲,推行集中纳税,必须在H2000系统中实现如下两方面功能:一是对于未缴纳税款超过担保金额、区内企业资质不符等情况,系统应及时做出反馈响应,退回企业集中纳税申请并改为先征后放模式;二是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税款集中缴纳的企业,系统应及时预警,自动停止该企业所有进出口货物的电子数据申报业务,并通知企管、稽查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该企业进行重点监控、核查。

(三)丰富企业纳税渠道,降低关企征纳成本目前,企业缴税的方式还比较单一,仅有柜台支付与电子支付两种模式,且大部分企业还是主要选择柜台支付,企业纳税成本较高,海关征收效率较低。因此,需要进一步改革海关税收征收方式,丰富企业纳税渠道、提高税款征收效率,并在确保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安全入库的前提上,除了那些必须到柜台交付税款的情形外,要充分利用现代网络、通信等信息手段,合理使用其他如由第三方税务中介机构代收代缴、银行代扣代缴、网上支付等征收方式,以方便纳税人义务人缴纳税款,降低海关征纳成本。

(四)强化企业动态管理,实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集中纳税最大的风险就是来自企业,在该税收征管模式下,为了确保国家税款安全,必须进一步强化海关对企业的管理职能,通过及时收集企业相关信息、实时掌握企业经营动向,并使用科学严谨的调查和分析方法,对企业的资产状况、信誉程度和履行缴税能力进行全面风险评估,最后再根据最新评估结果,及时更新企业集中纳税资质,以实现对开展集中纳税业务企业的动态管理。

作者:骆恩华姚治单位:宁波保税区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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