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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发展税收政策研究范文

时间:2022-03-04 01:42:02

长江经济带发展税收政策研究

摘要:长江经济带是促进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安徽长江经济带发展水平远落后于长三角其他省市。为推动安徽长江经济带发展,根据税收反作用于经济的理论,从税收政策视角,运用文献法、案例法等,分析税收政策在安徽长江经济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围绕问题,从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制定区域间横向税收分配制度、出台产业转移对接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创新驱动发展的税收政策、改革环保类的税收政策、构建区域内征管协同机制等六个方面提出完善安徽地方税体系的措施,并指出税收政策制定权、征管权及理顺税费关系对地方政府的重要性。

关键词:安徽省;长江经济带;税收政策

长江经济带是当前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之一。安徽省处于最发达的长三角经济带,通江达海,港口码头林立,是长江干线上兼有沿海和内陆双重优势的重要平台。抓住机遇,立足地方特点,借助国家经济政策,推动本地经济又好又快地融入长三角经济圈,是安徽省政府的当务之急。笔者从税收政策角度分析其对安徽长江经济带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影响安徽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

税收政策在安徽长江经济带发展过程中的促进作用不言而喻,但也存在着各种问题。

(一)地方主体税种缺位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施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地方税体系,但我国地方税制度仍滞后于经济发展需要,使得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矛盾越来越严重,导致地方政府争相通过卖地获取财政收入或以举借外债的形式保证地方财力,从而滋生出土地财政、房价高企、地方债无法偿还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长期稳定[1]114。“营改增”前,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丧失了主体税种。其他地方税种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等,都存在税源零星分散、税基窄、税率偏低等问题;有些税种的纳税人还主要是自然人;还有些税源是一次性的,不具有持续性。上述状况,使得原本“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收入更加窘迫。然而,越是欠发达地区越是需要地方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安徽作为欠发达地区,因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无法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稳定,阻碍地方事权发挥,影响其经济发展,进而影响安徽长江经济带融入长三角的进度。

(二)区域间横向税收分配制度欠合理安徽长江经济带发展不仅依赖于本区域内经济的发展,而且要依附于整个长江经济带的发展。从区域间横向税收分配制度分析,跨区经营的企业把总部、产业价值链高端的研发和销售渠道落户到发达地区,把价值链低端的生产、加工基地设在欠发达地区,采取税收筹划或关联方转让定价的方法实现利税跨区域转移,造成欠发达地区有税源无税收、发达地区无税源却有税收的困境。安徽长江经济带引进区域外企业落户本地,目的是为更好地发展当地经济、鼓起政府税收袋子、造福当地人民,却因利税的跨区域转移而陷入尴尬境地,影响政府引资积极性,从而影响安徽长江经济带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产业转移税收分享办法缺失长江经济带建设的主导力量长期以来主要在于政府,靠政策和财政驱动,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则主要依靠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作用,这种转变使得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尤其重要。安徽长江经济带发展的一个重要支撑点就是承接产业转移。产业转移就是资源的重新配置,会带来多方共赢,但缺乏税收政策支持,产业转移迁入地的共赢效果会大打折扣。一方面,以政府为主导的大型企业的搬迁转移,缺少相应的税收分享制度,产业迁出地的税费收入、就业、GDP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迁出地会想方设法减缓企业的转移速度;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引导资源合理流动的税收政策缺位,滞缓了安徽长江经济带产业转移迁入地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城镇化建设等方面的发展。

(四)支持创新驱动发展的税收政策滞后长期以来,安徽经济增长主要靠资源要素投入,造成产品科技含量低、档次低、附加值低,很多产业长期处于产业链低端,发展缺乏后劲。近年来,合肥、马鞍山、芜湖等市已经被列为部级创新型城市,安徽沿江各市战略新兴产业也高速成长,新型显示、语音、机器人、集成电路等产业的发展有一定优势,但是高端产业占比低,科研转化能力受限。创新对安徽经济发展的紧迫性可见一斑,而因地制宜的税收政策能够加快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速度。政府虽然出台和完善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创新型国家建设,但随着经济发展,这些政策在系统性、覆盖面、优惠力度及区域协调性等方面还存在问题。没有设计科学的税收政策,安徽长江经济带企业的创新驱动发展步伐受到影响,限制了其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作用的发挥。

(五)支持生态环保的税收政策欠完善安徽省沿江分布着十多个自然保护区,是上下游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但因支持生态环保的税收政策范围偏窄、环保资金匮乏,环保作用的发挥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统计的“2018年一季度全省地税分地区分税种情况表”[2]可知,2018年第一季度,安徽省沿江城市资源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除铜陵市和池州市分别为6.38%和5.07%外,其他城市都在2%以下,资源税税负显然偏低。缺少对资源有效保护的税收政策造成了以下后果:首先,导致安徽沿江城市自然资源的开发没有使资源产地受益,资源优势与税源优势、经济优势脱离。其次,导致生态环境压力加重。安徽沿江城市高耗能产业分布偏多,全省六成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布局在沿江区域,七成外资流入皖江示范区[3]。沿江8个市级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工业用水、废水、废弃物主要集中于此。最后,造成安徽沿江生态资源综合利用缺少总体规划和整体保护措施,导致自然保护区被过度开发,对沿江生态保护构成显著的环境压力。

二、推动安徽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税收作为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设计得当的税收政策可以起到促进资源配置合理化、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东部经济特区和沿海地区的发展,国家实行了所得税优惠政策,政策的执行成效有目共睹。面向安徽长江经济带发展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必将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一)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地方政府“财权小,事权大”的矛盾阻碍了地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营改增”的实施加剧了这种矛盾,积极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企业减负,而培育地方主体税种显然不能以增加居民税负为代价。笔者建议,培育地方主体税种要在“营改增”取得成就的基础上,选择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个人所得税具有受益税的性质,且受益范围大。人才是经济振兴的重要因素,当前,各地都在用优惠政策加大力度吸引人才,安徽也不例外。将个人所得税培育为地方主体税种,不仅能增加地方税收收入,还会促进地方政府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进而促进当地经济增长。将土地管理费、有偿使用费和征地补偿费等费改税,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契税,合并形成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是一种以房产和土地为课税对象的财产税,具有税基宽广、税源稳定、受益性较强的特点,适合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将上述税种作为地方二元主体税种,分阶段实施,先将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同时加大改进财产评估系统和征管体制的步伐,时机成熟,将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培育。虽然这两种税征收为地方政府带来的税收收入不足以弥补“营改增”造成的缺口,但是其缺口可通过其他税种如消费税改革等措施弥补。个人所得税和房地产税二元主体税种的确立,不仅适用于安徽省,对安徽长江经济带的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也适用于全国其他地区,促进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

(二)制定区域间横向税收分配制度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为更好地推进区域间横向合作,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中央政府应加强区域间税收横向分配制度的顶层设计,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做出原则性、框架性的制度安排;其次,在顶层建立跨区域税收分配协调机构,承担跨省、直辖市税收分配的政策制定和管理,解决跨省、直辖市之间的税收分配争议,避免有税源区域得不到税收,无税源区域却得到税收的情形再次发生;最后,地方政府在税收分配上必须加强合作。制定竞争性税收政策时必须摆脱对抗性的竞争思维,以竞争为手段和动力,以合作为目的和宗旨,在竞争中走向合作,使地方政府在竞争和合作中达到共赢[4]。税收在区域间的合理分配,有利于长江经济带协调发展,进而带动安徽长江经济带发展。

(三)出台产业转移对接的税收优惠政策2015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促进了该区域的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了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的差异决定税源、税种、税目及税率的结构,最终影响税收在不同产业及产品间的分布和税制结构[5]169。为推动安徽长江经济带产业转移和结构优化,要制定适宜的、灵活的税收政策。一方面,从企业角度,建议参照《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出台适合安徽长江经济带发展的税收收入分享办法,既要吸引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又要最大化保障税收收入;另一方面,从产业角度把税收政策与产业结合,对安徽长江经济带有比较优势的、重点发展的产业实行税收优惠,以培育龙头产业。

(四)完善创新驱动发展的税收政策有研究证明,税收优惠政策显著提高了研发效率,对高技术产业的创新活动应继续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进而更好地促进高技术产业研发效率的提升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相对政府研发资助而言,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更为明显[6]。安徽长江经济带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税收政策:一要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放宽税收特惠制企业范围;二要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将可享受加速折旧行业范围扩大至安徽长江经济带内的重要产业集群;三要扩大研发费用税前扣除范围,并将研发过程的事前优惠与事后优惠有机结合,对基础科研更多地采用事前优惠,刺激增加科研投入,对科研成果的采用和转化要考虑效果,采用事后优惠;四要从所得税入手,调整和优化人力资本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科技人才创新的积极性。有效刺激创新的税收政策有助于激励沿江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引导资源配置,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品结构,促进安徽长江经济带的经济发展。

(五)改革环保类税收政策根据安徽沿江城市天然资源丰富、有税源没税收、污染严重、无序开采的情况,改革环保类税收政策。一方面,改革资源税,一是将具有生态环境保护功能的资源(如森林、草场、滩涂等)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二是根据资源的稀缺程度提高资源税比例税率,特别要提高稀缺资源、高污染、高能耗资源的资源税税率,同时缩减幅度区间。另一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仅仅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中,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仅仅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5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这种出于检测技术和成本考虑的选择性征税,不利于对污染物的源头控制。建议针对每一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税水污染物,只要确定是污染物的,都应当征税,使征税范围覆盖所有污染物。通过强有力的支持环保的税收政策,能够督促安徽沿江企业遵循保护与开发的原则,合理开发资源,加强环境保护,引导安徽长江经济带步入绿色发展轨道。

(六)构建区域内征管协同机制深入落实总局“一个窗口、两区运作、统分结合、协同服务”的工作思路,逐步形成“信息高度共享,资源有效整合,风险防控协作,沟通渠道畅通”的税收征管协同发展新格局。以推广金税三期工程应用系统为契机,推进安徽长江经济带各市税收信用等级通用,简化区域内税收迁移手续,强化税源风险防控,推进区域协同执法,统一违法行为认定的执法标准及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强化异地经营税务管理协作,推进税收制度更好地促进安徽长江经济带发展。

三、结语

改革税收政策,关键是中央要适当下放税收政策制定权、征管权,地方政府要因地、适时制定和调整税收政策,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改革税收政策,还需理顺税费关系,结合税费关系综合考虑。这些措施的实施将不仅有利于促进安徽长江经济带乃至其他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同时也将有利于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1]王乔,席卫群.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下的地方税体系构建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收入规划核算处.2018年一季度全省地税分地区分税种情况表[EB/OL].(2018-04-12)[2018-05-28].

[3]郑莉.“长江经济带”给安徽带来什么[N].安徽日报,2016-09-17(02).

[4]关爱萍.经济集聚、税收竞争与地区间产业转移[J].宏观经济研究,2018(4):48-54.

[5]许建国,薛钢.税收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6]李彦龙.税收优惠政策与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18(1):60-76.

作者:陈昌龙 单位:安徽工业大学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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