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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比较范文

时间:2022-04-14 08:50:20

中美非营利组织税收政策比较

内容提要:

非营利组织是现代社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门,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在调动非营利组织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方面,税收政策尤为重要。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美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促进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关键词:

非营利组织;国家治理;税收政策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对捐赠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存在问题1.企业所得税方面。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企业(金融保险业除外)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会等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我国目前针对企业的捐赠政策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一是捐赠优惠幅度较低,主要表现在税前扣除比例低和不能结转。二是捐赠渠道受限过多,而且办理减免的过程也很繁琐。捐赠者要想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必须通过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或者人民政府间接给予受赠人,并且必须要向规定的部门(主要是指财税部门和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和材料,取得慈善组织开出的发票后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严格实行特许制。然而我国目前享受公益救济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团体单位并不多。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0号),2012年只有148家公益性社会团体获得公益性税前扣除资格。如此狭窄的捐赠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捐赠行为。2.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教育、自然灾害地区和公益事业进行捐赠的,在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部分是可以扣除的;向农村义务教育、红十字会等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这一规定存在着与企业所得税相同的问题。3.货物与劳务税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将产品或服务用于捐赠应视同销售,缴纳相应的货物与劳务税。如对于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通过社会团体、政府机关进行捐赠的一律视同销售,均要缴纳增值税;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通过社会团体或者政府机关捐赠的,视同销售行为,缴纳营业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缴纳消费税。这一系列规定,意味着捐赠实物的企业或个人享受不到相应的货务与劳务税优惠。

(二)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及其存在问题1.企业所得税方面。目前我国对非营利组织没有明确的界定,现实中存在大量实质上属于非营利组织,但却不能执行非营利组织免税政策的情况。同时对什么是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也存在争议。这要求我国对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政主管部门,税收征管主要在税务部门。《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规定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主管部门之间的税收征管协调制度,三个部门是相互独立的。由于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情报很难共享,税务部门很难对非营利组织实行有效的税源监控。我国目前的这种管理模式,没有突出税务部门在监控中的主导地位,限制了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2.货物与劳务税方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所享受的货物与劳务税优惠情况如表1。从表1可以看出,对于免税的非营利组织运营时所涉及的货物与劳务的具体税收政策没有区分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一律适用相关规定。从非营利组织采购货物和劳务来看,在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中,仅对非营利组织进口的教学和科学仪器设备有税收优惠,对其他货物和劳务则没有税收优惠。从非营利组织销售货物和劳务来看,我国货物与劳务税的相关税法中,除营业税中对一些提供劳务的收入免税外,对非营利组织销售货物和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没有给予税收优惠政策。3.对非营利组织税式支出管理方面。随着非营利组织的日益增多,有必要加强对税收优惠的管理和绩效评估。目前,我国还没有正式编制税式支出预算,不利于对这些免税资金进行管理与评估。4.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方面。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登记注册在民政部门,日常监督在行。

二、美国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政策

(一)美国对捐赠者的税收政策1.企业所得税方面。美国税法规定,向符合美国《国内收入法典》501(C)(3)条款的规定并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捐赠的纳税人,可以享有税收优惠待遇。企业如果以现金形式捐赠,则当年扣除的限额为企业调整后所得额的50%;如果以实物或财产形式进行捐赠,则按实物或财产市场价值,当年在企业调整后所得额的50%限额内扣除。超过部分的捐赠可以结转至以后5个纳税年度扣除。2.个人所得税方面。美国税法规定: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捐赠额在毛收入50%以内的可以扣除,超过部分在随后的5个纳税年度内允许扣除。这极大地促进了普通公民对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有利于非营利组织的发展。3.商品劳务税方面。对于纳税人将产品用于公益性事业的,可相应减免相关的商品税。如药品公司向从事健康事业的非营利组织捐赠药品、体育用品公司向学校捐赠体育器材等。4、遗产税方面。美国是开征遗产税比较早的国家,在这方面有着比较成熟的法制体系。美国遗产税的税率非常高,同时美国遗产税法规定,向非营利组织捐赠遗产的可以将捐赠额从遗产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样,纳税人就会在捐赠和纳税之间进行权衡,以便做出最优选择。

(二)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1.企业所得税方面。一般来说,对于符合美国《国内收入法典》规定、经国内收入局(IRS)审核认定后具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被称为免税组织,国内收入局通常会免征这类组织的联邦所得税,各州也会根据其免税资格减免相应的地方所得税。当然,并不是免税组织所有的收入都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而是要严格区分其收入的性质,对于从事非营利性的活动所得,包括社会捐赠所得、财政拨款所得和收费所得均是免税的;而对于与非营利性无关的商业活动的收入、非会员收入、私人投资等要征所得税。2.货物与劳务税方面。美国《国内收入法典》501条详细规定了具有免税资格的30多种非营利组织,并对经美国国内收入局查实并且赋予其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运营活动规定如下:一是对于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行为通常可以免税,但要看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目的是慈善性质还是商业性质,慈善性质的可以免税,否则不可以,充分体现美国对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的”支持和鼓励;二是对销售给非营利组织的货物和劳务,考虑到货物与劳务税是价外税,税负可以转嫁,因而目前美国各州基本都规定,享有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购买货物和劳务时也是可以享受免税待遇的。

(三)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式支出管理美国很少通过直接的财政拨款方式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主要通过制定税收政策来引导和激励非营利组织发展。同时,美国还定期编制其税式支出预算,以更好地对税式支出进行管理和评估。2014年底美国税式支出总额占美国GDP的6.47%(其中非营利组织的税式支出总额占GDP的0.42%),税式支出占该年财政收入的36.47%(其中非营利组织的税式支出占财政收入的2.65%)。①税式支出替代了政府的直接财政拨款,缓解了政府的财政资金压力,不仅有利于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

(四)美国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美国有专门的部门负责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美国国内收入局根据非营利组织的类型,划分了四个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大型企业和国际局、小型企业和自雇经营业主局、工资和投资收益局、免税与政府机构局,并明确了税务部门在非营利组织管理中的核心地位。税务部门像对待营利性企业一样,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税务检查,如果发现非营利组织从事了违反其宗旨的活动,则有权取消其免税资格和非营利组织的地位。税务机关这种严格的监管,正是非营利组织能够充分发挥其作用的保障。

三、完善我国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对捐赠者的税收政策1.企业所得税方面。首先,拓宽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组织范围;其次,提高优惠幅度,借鉴美国做法,将扣除的口径改为按照毛收入的百分比计算,同时加大扣除比例;再次,允许当年超过限额没有扣除完的部分结转至以后年度继续扣除;最后,简化捐赠减免税程序。2.个人所得税方面。借鉴美国做法,拓宽个人向非营利组织的捐赠渠道,加大捐赠扣除幅度,同时规定当年无法扣除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3.货物与劳务税方面。关于捐赠时发生的货物与劳务税也应给予税收优惠,明确对非营利组织的捐赠给予免税,以此鼓励更多的企业进行捐赠,扩大捐赠规模,丰富捐赠形式。4.遗产和赠予税方面。可以考虑在适当时机开征遗产税,这对于促进富人捐赠具有一定的作用。此外,开征遗产税对于促进社会公平、完善税制也有着重要意义。

(二)完善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政策1.企业所得税方面。借鉴美国经验,明确规定对非营利组织非营利性质的收入免税,而对与非营利性质不符的经营性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有不符合其组织宗旨行为的非营利组织,则应取消其免税资格。2.货物与劳务税方面。对于通过审核的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货物与劳务税可分为两种情况考虑:非营利组织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但对于出于商业目的或者管理者为实现个人利益而进行的销售不能享受免税,违规情节严重的还要取消其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购买货物与劳务时所发生的货物与劳务税可以享受免税,但是对于购买的货物或劳务不是用于组织正常运作,而是出于管理人员自身目的的则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三)完善对非营利事业的税式支出管理在给予非营利组织更多税收优惠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其税式支出的管理,编制相应的预算,并对税式支出的规模、结构、效益进行评估和管理,不断提高税式支出管理水平。

(四)完善对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我国对于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可以考虑以下两种方法:一是对非营利组织由民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共同管理,但建立信息共享系统。非营利组织首先需要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获得一个独立的公共识别号码,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该识别号在信息共享系统上查询相关信息。二是借鉴美国经验,非营利组织的税收管理工作由税务部门全面负责。同时,加强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确保其资金合理使用和组织合法运营。

作者:汪昊 樊天勤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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