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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应用浅论范文

时间:2022-07-05 04:02:29

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应用浅论

人类历史跨入了崭新的21世纪,同时也开创性地迎来了知识经济。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新科技深刻、广泛地影响着我们的工作学习、日常生活,这种趋势已不可阻挡,同时也说明了这正是当今时展的潮流。如何应对这一潮流并利用它更快地发展经济,是政府部门必须面对,也是税收政策研究者们深切关注的课题。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科技进步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开始成为现实,当今的世界竞争已经成为以经济为基础、以高科技为先导的综合国力的竞争。目前,知识经济最突出的现象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2007年全世界因特网用户达13.5亿。据一些研究机构的报告显示,2006年世界信息产业规模达到4.25万亿美元,较2005年增长9.1%,成为世界最大最有活力的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居于主导地位,微电子产业、信息产业、空间科学产业、生命科学产业、海洋开发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及管理咨询产业将成为社会经济的主导产业。面对世界范围内兴起的发展高新技术经济的浪潮,中国既要积极地消化利用现有的工业技术,又要直接利用这次发展浪潮带来的新技术、新的管理方式、新思维方法来改造传统产业,变革人们的思维观念,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在这个世纪实现民族的伟大复兴。

一、税收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具有调节作用

高新技术的蓬勃发展,固然对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其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同样离不开税收的重要杠杆作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可以积极推进高科技对传统产业的改造,尽快提高支柱产业和主要制造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发展知识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选择成为可能。在知识经济创新系统中,企业创新系统是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应用系统的核心。市场机制比较完善的发达国家,企业担当着国家创新体系主力军的角色。2005年,我国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达1250.3亿元,同比增长31%;大中型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的51.9%,比2004年提高了3.4个百分点。而2005年,我国研发经费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仅为1.34%,与发达国家2%以上的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开展研发活动的大中型工业企业不到总数的1/4,拥有专利的企业不足总数的1/10。而发达国家的企业科技投入一般占销售收入的3%,高新技术企业则为5%以上,大企业和企业集团达到10%,有的甚至在20%以上。我国企业创新系统不健全,科技投入不足,科研机构和人员短缺,创新能力薄弱,严重影响了我国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实现过程。因此,如何通过税收手段,增加我国企业在科研开发上的投入就显得更为紧迫。税收调节主要是通过调整、优化税收政策结构促进高科技发展。税收优惠应立足于促进国家高技术产业政策实施,同国家发展高科技产业的计划一致,与不同时期国家优先鼓励发展的高科技项目相联系,对发展中的知识型企业和信息、高技术产业以及科研成果转让实行以减免税为主的税收支出,给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和加速折旧等方面进行优惠,帮助企业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和提高企业应付高科技风险的能力。

二、各国利用税收政策扶持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先进经验

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高新技术产业将是决定一个国家政治地位与经济实力的关键。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经济运行的最直接手段,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被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政府广泛运用。实践证明,它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税收实践看,促进高科技产业化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鼓励科技发展的各种税收措施。作为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即将进入知识经济的门槛时,应该适当借鉴一下发达国家在利用税收发展高新技术方面的经验。

(一)鼓励科技人才的培养当今各发达国家为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非常重视对科技人才的培养,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科技人才培养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通过征收特别税,为普及教育、加强科技人才的培训提供资金保证,如韩国的教育税、法国的学徒税和培训税等;另一方面,对企业的人才培养投入予以税收上的支持,包括培训费用的所得税前列支、征收特别税时的优惠照顾以及将特别税按一定条件予以返还等。

(二)鼓励新产品的推广使用消费能够促进生产,特别是在一种新产品刚刚问世时,消费者还不甚了解,且价格也往往较高。因此,如何鼓励消费者使用新产品,对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促进消费的税收措施,除了在生产销售环节予以税收优惠以降低产品消费所承担的税收成本代价外,允许消费者购置新产品的支出从个人应税所得中扣除,也是很多国家选择采用的一种有效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美国规定,家庭安装取暖装置,其安装费用就可以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三)为科技发展筹集专项资金组织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因此,税收不仅是直接参与科技投入的主要资金来源,也是实施财政补贴等其他调控手段的财力基础。更主要的是,还可以通过征收特别税的方式,为科技发展筹集专项资金,以专款专用。如匈牙利对应缴纳公司所得税的企业,就规定其按前一年度的应税所得交纳4%-5%的“科技基金税”。此外,政府还可通过税收优惠的方式来鼓励企业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如韩国就规定企业提取的“技术开发资金”,其比例在一般企业不超过营业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不超过4%的,可以提取当年列支,而免征所得税。或者可以直接对科技投入的资金给予减免所得税或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来鼓励企业筹集资金用于科技投入,如日本政府为了支持技术领域的建设,先后制定了《促进基本技术研究税则》、《增加实验研究税额扣除制度》等税收政策支持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活动。比利时为鼓励科研,规定企业将利润用于科研、使用新材料等,可于所得税前列支。这类税收优惠相当于政府对科技的间接投入。

三、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

就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尽管政府近些年来对科技进步给予了越来越大的关注,对现有税收政策也作了一定的调整。但由于受到市场经济整体发育程度、宏观调控环境、改革配套条件和改革思路等多方面的局限,致使税收政策在促进技术进步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应有功能,尚未得到充分、有效发挥,当然,税收政策本身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前,我国科技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完善的重点,概括地说,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较多地考虑了税收的筹集收入职能,导致了其对高新技术发展的调节功能不够这方面的表现很多,以下两个例子,也许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

1.关于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我国当前选择和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之所以如此,1994年税制改革时的考虑主要有三个方面:生产型增值税与消费型增值税相比较,前者的税基较大,税收收入较多,对缓解国家财政收入的紧张状况有利;这种增值税类型,与当时仍以粗放型、劳动密集型为主的经济增长方式还能大体相适应和匹配,与当时的经济过热的经济形势也是相适应的,能起到抑制投资和经济过快增长的目的。然而,随着科技进步重要性的日益显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劳动密集型向集约型、知识密集型的转变,现行增值税类型的弊端也越来越明显的表现出来。因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兴起与迅猛发展,传统产业的加速改造与技术升级,使资本有机构成大大提高,资本投入费用大增,外购资本品(包括无形资产)的数量、比重及其所包含的增值税也就相应增加。这样,生产型增值税只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抵扣当期为生产产品或劳务而外购的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的价值,而不能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或资本品价值的规定,就必然使企业对外购资本品重复征税的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不仅使企业增加了税负,客观上减少了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即用于科技开发、技术进步方面的资金投入。值得一提的是,要想进行增值税的转型,就要付出财政上的减收代价,在财政日子并不宽裕、方方面面亟待投入的条件下,自然要谨慎对待。而现实是,从1994年开始,中国税收收入就进入了持续增长的快车道:1993年的时候,全国税收收入不过4118亿元;1994-1998年,年均增长1000亿元上下;在1999年之后,税收收入的增速惊人,当年跨越10000亿元大关;接下来,几乎是每隔两年便跃上一个高台,2001年突破15000亿元,2003年突破20000亿元,2005年突破30000亿元,2006年突破40000亿元更是无任何问题。1994-2005年的12年间,税收收入的年均增长率保持在18.35%。而在2005年,增值税的收入为14876亿元,占整个税收收入的48.2%。通过上面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当前是税收收入增长的“旺季”,将“增收”、“超收”的税收收入用于增值税的转型,应该成为我们考虑的问题。

2.关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鼓励人力资本投资,提高劳动者技术文化素质方面的考虑不够。现代经济的发展无可辩驳的证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与社会进步都离不开人力资本(资源)开发,因为它是科技和社会进步的基础,对国家的生存竞争和长远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教育的投资形成人力资本的积累,而这正是推动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我国人口的受教育状况近些年虽然有了较大程度的改善,但与美、日、韩以及香港地区相比较,我国整体的教育水平仍然偏低,这与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很有必要利用个人所得税具有的引导促进作用,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投入,缩短与发达国家间的差距。而我国受制于财政收入的压力,在个人所得税税基中,不仅未考虑居民家庭负担状况、人均收入水平等明显的合理因素,而且更未涉及个人的人力资本支出问题,对科技人员的有关税收优惠,也仅限于省级以上政府发放的“科技奖金”和“政府特殊津贴”。因此,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调整与完善,将对推进我国个人人力资本的投入、劳动者素质的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等都有重要意义。

(二)税收激励的方法应多考虑间接方式我国的税收优惠多为直接优惠,间接优惠较少,主要是减税、免税和降低税率,这种税收激励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固然有其优点,但容易诱使企业频繁注册新企业、人为安排获利年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定价调节企业间的利润水平,钻税法的空子。而且这种直接激励,由于多是体现在税率的优惠或税额的减免,侧重于税后优惠,优惠的主要对象是那些已经和能够获得技术开发收益的企业,而对那些尚未或正在进行技术研发的企业则无税收刺激而言,故对促进老工业基地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与结构调整,对扶持更多的企业加入技术创新的行列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须尽快加以改进。而间接激励就能很好地克服直接激励的弊端,因为间接激励多表现为税前的优惠,侧重于税基的减免,如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扣除)、投资抵免等方式的运用。这样能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有助于事前满足技术研发主体的利益让渡,与强调事后鼓励相比,有着更多的优点和激励作用。

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我国现行税种的完备与优化

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具体来说,需要现行税种的改进与完善。由于我国现行的主体税是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本文就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来具体分析我国现行主体税种的完善,同时为了更好地缓解我国科教投入不足的问题,建议开征科技教育税。

(一)改革增值税的类型,提高企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增值税的主要弊端是其类型为“生产型”增值税,即在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扣除纳税人外购固定资产中已纳的税金。目前我国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对于固定资产比例高、技术设备折旧速度快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十分不利的,它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增值税税负普遍重于一般产业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有必要改革。改革的理想类型就是变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意味着对本期购进固定资产已纳税金可以在本期凭发票全部扣除,尽管固定资产的价值并不会全部转化到当期的产品或服务中去。这种增值税与所得税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有异曲同工之妙,尽管总的税额不会减少(与收入型增值税相比),但他们都会导致减轻当期纳税负担的结果。这种增值税有利于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刺激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投资,彻底消除增值税重复征税带来的弊端。从社会整体和长远看,有利于增加储蓄、鼓励投资,为国家开辟新的税源,同时也有利于简便、统一、规范的凭发票抵扣税款,降低征收管理的难度。考虑到现在正是我国税收收入增长的“旺季”,可以考虑在最近几年就着手进行改革,当然这种改革需要渐进式的进行,可以先在一些地区、行业进行试点,直至完成最后的彻底转变。

(二)改革个人所得税,鼓励科技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科技风险投资者进行投资必然希望获得较高的收益,而科技风险投资者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有的年度可能会获得很高的收益,而有的年度则可能会一无所获,甚至要承受较大损失,这体现了它的高风险性。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累进税率,并且没有亏损前转或后转的条款,这非常不利于风险投资者的经营,在他们获得高收益时,他们要承受较高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率,在亏损时则需要个人自己消化。因此,有必要改革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

1.对创业家(资金使用者)的所得实行税收优惠从某种意义上说,创业家其实也在进行投资,只不过他们所提供的不是货币资金,而是人力资本,他们代表了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体现了管理技能与资金的结合,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其进行扶持。因此,对他们个人的所得应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促进他们更好地进行风险投资。

2.对风险投资者(资金提供者)实行税收优惠风险投资者是资金的提供者,是风险资金的来源,对他们采取税收优惠,可以有效地促进风险资金的供给。上一个措施可以提高风险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率,但是却不能降低风险投资者的风险,因而,可以考虑采取亏损冲抵的办法来降低风险。具体做法是,如果风险投资者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生亏损(这种情况时经常发生的),则根据该投资者在这个企业权益资本中所占比重计算出来的投资“亏损”数额直接冲抵投资者的其他所得。

3.对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科技人员实行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对科研人员的奖励,应突破省级政府的“奖励”及“政府特殊津贴”的限制,提高税收优惠的覆盖面。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于2006年调至1600元,虽较之以前有较大提高,但考虑到高科技人员智力投资大,同时,为促进其进行科研开发和创造智力成果,可加大其扣除幅度。对于科技人员进行科技成果转让和科技服务等所取得的所得,可按照稿酬所得给予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三)完善企业所得税,形成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的良好机制对于企业所得税的改进,应侧重于完善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范围,变税后激励为税前激励。

1.完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在高新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完全是通过人才的竞争来实现的。为了吸引高新技术人员,企业常常给这些人支付高薪,从而造成应纳税所得额虚增,间接增加企业的负担,使得企业实际利润率下降,所以在这一点上应改为据实扣除。此外,现行职工教育费提取比例过低,按现行政策,职工教育费提取比例为应税所得的1.5%。这一比例,对一般性企业可能已经够用,但对技术要求高、知识更新快的科技产业而言,已远远不能满足其用于科技人才培养和员工培训方面的需要,这一比例应予以调高。

2.加大科研开发中事前阶段的扣除力度我国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如下: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含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该规定中的研究开发支出比上一年增长10%以上的优惠条件不合理,不利于科技投入的持续增长。例如,如果甲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每年增长8%,按规定不能享受优惠。而乙企业如果第一年增长10%,按规定可以享受优惠;第二年科技投入不仅没有增长甚至负增长,按规定不能享受优惠;第三年科技投入又比第二年增长10%,按规定又可以享受优惠,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该规定中的增长幅度的范围应予以取消或放宽。

(四)建议开征科技教育税,为科技教育的发展提供财力保障为了使科学教育事业有充分的资金来源和保障,在完善现行相关的税收政策,促进我国科技教育增加的同时,可根据中央提出的“费改税”精神和国务院领导的有关指示,考虑将教育费附加、农村教育事业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部门的相关收费等一起改为征收科技教育税,并以适当的税率从附件中独立出来,扩大税基,并使其成为促进科学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税种。该税的设置,可以分设“科技”和“教育”两个税目,“科技”税目的收入用于国家重点科研工程的经费投入,奖励科研成果和高级科研人员;“教育”税目的收入用于增加教育设施,提高教育质量,以解决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盲点和中、高等教育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问题,为经济建设源源不断地提供人才,保证国家建设长期稳定发展。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收入,可以从科技教育税的科技税目中抵免,直至抵完为止。这可以明确征收科技教育税的目的,起到直接督促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的作用。如果企业自身不搞科研,那么就要给国家上缴税收,让国家有关研究部门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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