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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公平原则下的个人所得税范文

时间:2022-06-12 03:36:21

税收公平原则下的个人所得税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法作为关系公民财产收入的法律被提及得越来越多。选择分类与综合相混合作为我国经济转轨特殊时期的税制模式,逐步向综合税制模式过渡;扩大税基,以实现税收公平原则;改革费用扣除制度,体现制度政策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并尽可能做到量能负担原则;加强征管力度,加大逃税成本,树立公民依法纳税的意识。在减少税款流失的同时,发挥税收作为财富分割器调节收入差距,重铸再分配格局,实现缩短贫富差距的目标,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公平原则;税制模式

前言

个人所得税起征至今30多年来不断地进行多次修改和完善,但依然存在很多方面需要加以完善,其中公平性的相关改革是纳税人最为关注的。

1税收公平观

从权利公平角度而言,权利主体的地位和受到的保障要平等;机会平等至少保证人在信息的知情权和受益上要保持平等;规则平等则意味着社会规则、法律体系等条条框框针对每一个不同个性的人而适用的平等;分配平等,至少在权利的分配和利益的共享上面要照顾到每个人,使他们能够平等地获取利益[1]。从法律的角度讲,社会之一般公平观有诸多方面的内涵,当然也涵盖了司法公平、税收公平。法律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存在,每个人都身在其中,规范平等的司法环境是每一个人所希冀的;而税收作为国家直接作用于公民个人财产的手段,每个人也都希望能透明公开、平等合理地承担税负。个人所得税作为与公民有最直接联系的税种,当然备受瞩目。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应在税收中赋予所有纳税人平等的地位,并将税负合理的分摊到每个纳税人身上。随着全球经济往来日渐加深,人才交流更加频繁,趋于一体化的经济发展背景下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代表了税收公平原则的时代性。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意思是收入能力在一定级差内的人承受相同的税收负担[2],但在实际的情况当中是很难做到去衡量绝对的收入相等。对于经济能力的衡量标准大致的可以分为:以所拥有的财产为准,或者以消费水平为主,抑或是根据收入水平来测定,所以横向公平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排除特殊阶层的大面积免税,税收不是部分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是这个国家全体公民所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普遍课征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的体现[3]。在现在的全球化背景下,不光是税收公平原则在一国之内落实,更应该力求税负不因国籍不同而失去平衡,即在法律上要求内外课税的同一性。税收纵向公平原则就是指根据获取经济的能力不同而应该缴纳所对应的税额。纵向公平的具体体现是税法在面对不同经济能力的纳税人的收入分配时,应该如何进行控制和干预才能体现公平性。以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为例进行说明,在累进税率的模式下,经济收入高的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额比经济收入低的纳税人所缴纳的税额比例更高,这就需要通过税法的调整打破了高、低收入者最开始的初次分配格局,而税法调整的后果就是形成了新的再分配格局;而比例税率的模式就会使得高、低收入者负担相同比例的税额,并不会改变初次分配时形成的格局。从此处的差异就可以看出实行累进税率的模式比实行比例税率的模式更符合税收纵向公平的内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升,对于收入分配的观念也从均等分配向公平分配过渡,税收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必须肩负起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责。再者,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未发育健全,良好有序的税收体系可以打造一个相对公平的市场氛围,为经济的稳健发展提供助力。

2个人所得税是公平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

在我国如今经济体制转轨的特殊时期同时也是税收体系的完善阶段,初次分配更需侧重效率,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作用;再次分配时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干预调节以追求公平[4]。政府通过税收等政策措施,对收入进行再次分配,以避免出现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造成不公平的结果。再次分配是对收入的再次调节,是个人所得税的核心组成部分。在现在,我国个人收入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很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税法作为国家直接干预个人财产的手段,其主要功能是为了调节高、低收入造成的差距,是实现社会公平和分配公平的基本法律工具。

3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的缺失

由于税制修订过程中一直无法综合可虑和全面兼顾,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不公平现象加剧,这种情况即无法适应当前经济多元化和收入多样化的现状,也容易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1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模式上的缺失

随着经济结构的巨变,个人收入的分布也发生着潜移默化的改变,这种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已经不能很全面的囊括当今的所得形式,也就难以衡量评估纳税人的经济收入水平,这样就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分类所得税实行的是分项扣除、分别规定税率的办法。显然,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在所得形式方面受到了限制,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形式而缩减了税源,并且在应税所得范围内也因为税级税率等差异而有违量能负担的税收公平原则。

3.2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上的缺失

从税收公平的视角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制度上存在缺陷。例如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就难以考虑到家庭,比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具体情况,可能造成收入大体相同的家庭却要承担不同的税负。

3.3个人所得税法征管上存在漏洞

在工薪阶层之外存在的高收入群体有着大量的隐蔽性收入,这些收入的难以监控,更加难以运用个税法对其调整,因此逃税、漏税、避税的行为屡见不鲜。居民自觉申报纳税是源自对税收法律制度的敬畏和诚服,但这些偷税避税的情形严重导致收入差距拉大,使得政府的形象受损,公民对法律的权威失去信心,更有违法行为因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而导致对这类歪风邪气行为的助长。因此,如何有效的解决对高收入群体隐蔽性收入的监控和税收征管是构建公平税收环境及提高全民纳税意识所亟待解决的问题。

3.4个人所得税法税级税率模式有缺陷

我国的超额累进税率的税级有九级之多,最高的边际税率为45%,名义上仅仅次于法国。从理论层面而言,边际税率越高,分级越多,公平性越强,但是事实并不是如此。虽然超额累进税率是全球公认的最合理的税率模式,但是如果划分了过多的税级,其调节收入差距的能力也就会变小[5]。

4对个人所得税的完善

4.1加强对公平原则的侧重

我国现行税制为分类税制,这种税制具有效率高,方便快捷的特点,然而列举分类的方法容易产生漏洞空缺,并且现行的11种税制分类较为狭窄导致税款丧失。分类税制最为主要的缺陷体现在对纳税人的不同类型的收入所得没有进行相应的汇总,因此不能较为全面的去权衡每个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总体的收入状况。其次,分类所得税制的模式采用的是正列举法,将那些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逐一的列举出来,并根据这些需要缴税的项目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税制的改革不是一蹴而就,需要国家国情、配套的征管办法、纳税人的素质等等诸多因素相辅相成才能成功。考虑到上述条件,我国现阶段的税制模式应该定位于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相混合的税制模式,循序渐进的改革过渡,切忌理想化的强硬变革。从长期发展战略来看,在继续坚持这种混合税制模式的基础下,等到社会、法律等条件都成熟的时候再逐步向综合税制模式过渡。

4.2完善费用扣除制度

在个别特殊的情况下对部分群体的征税有所政策照顾,体现对个体差异的公平。将赡养老人和家庭配偶作为考核标准纳入费用扣除制度中。因为需考量到收入相同的人,家庭的负担各不同。但是制度的设计还需要对社会现况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完善出合情合理的制度体系。以家庭为单位申报征税,可以尽量做到相同收入的家庭承担相同的税负,以便进一步兼顾纵向公平,使得个人所得税税制更能体现公平。

4.3对于其他类型的所得重新建立纳税模式

我国在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至今经过了多次修订,而其他类型的所得征税方式几乎没有进行修改,导致现在的征税方法还是在起始时征税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些征税方式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经济现状,亟待更新。首先原先设定的免征额对现状已经不再适用,工资薪酬的月扣除额在不断提高,而劳务报酬、稿酬等四项收入的免征额却一直保持原先的水平没有改变。因为伴随现在我国经济多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自由职业者取得的收入不同于固定性的工资。而现如今这样税制会导致自由职业者处于劣势,失去应有的公平性。因此,现阶段的税制必须要在工资类和其他收入中同时进行改革,兼顾全面性。

4.4健全税收征管制度

完善健全税收征管制度,并不是仅仅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减少国家税收的流失,更能提高税法的权威性。坚持代扣代缴制度,建立代扣代缴义务人的究责机制和奖励机制,赏功罚过才能调动积极性及预防违法行为;建立税收的社会服务机构,以专业的知识和高效率的工作在纳税人、税务机关之间构架起信息沟通的桥梁并及时协调双方关系。政府应当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用处清晰的反馈给纳税人,这样纳税人就能清楚看到自己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同时纳税人也会明白自己从政府的公共产品中受到的利益。税收制度趋于公平性将会推动税收制度进一步复杂化,当税收制度的复杂程度变得越来越高的时候,这必然会使得非专业的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产生出许多的困惑,但是使之完全依赖于税务机关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大力发展税务机构将会是我国为提升税收制度的高效性、完善性、公平性等方面的一个重要趋势。

参考文献

[1]郑晓亮.的科学公平观有力诠释执政理念[EB/OL].人民网,2010-09-25.

[2]沈昱池.基于公平视角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研究[D].蚌埠:安徽财经大学,2013.

[3]宋月华.论税收公平原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6.

[4]刘畅.公平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设想[J].经济问题探索,2011(2).

[5]邓远军.中国所得课税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70.

作者:段晓峰 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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