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论网络虚拟财产保险产品现状及发展范文

论网络虚拟财产保险产品现状及发展范文

时间:2022-05-13 11:22:22

论网络虚拟财产保险产品现状及发展

[摘要]近年来,网络发展呈现出新的经济形态,大数据下的“云端存储”,网络游戏中游戏账号的等级、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各类数字货币及其金融衍生品等层出不穷,这些虚拟财产从法律角度来说也属于个人财产。借助保险手段将虚拟财产等价化,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对此做了很多尝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在虚拟财产内涵上深入挖掘,分析网络虚拟财产保险存在的问题,探讨虚拟财产保险产品发展的新思路。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保险

一、虚拟财产保险概述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虚拟是与实物相对应的概念,虚拟财产是指在高科技手段下实现的一种新型存在方式的财产。财产是所有人能够拥有的物质财富,同样,虚拟财产也是能够被所有人单独占有的,即便其作为数据、信息而存在并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目前,虚拟财产在我国都是以具体化的事件或附属于常用的网络产品(如网络游戏、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形式而被人们所熟知。大部分专家、学者对此领域的研究多集中于理论化的法律研究,在《民法总则》《保险法》等法律条款中发现,其在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等方面仍有漏洞,因而从法律角度分析清楚侵权的表现及为建立并完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健全法律保护机制进而提出建议尤为重要。虚拟财产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区分。从宏观上来看,一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均算作是虚拟财产,如我们生活中接触的电子邮件、第三方支付机构基于消费者消费为我们积累的信用积分、近几年盛行的手游装备等等;而从微观上来看,近几年得到很多年轻人青睐的网络游戏,其所包含的每位玩家账户中的财物,如点卡、游戏币等虚拟货币,账号、等级、游戏人物装备等虚拟道具,这些财产由于在现实中也具有价值,同样可与商品一样通过销售和购买易主,因而这一部分虚拟财产通常作为最受欢迎的投保“目标物”。同时市场上现存的虚拟财产保险产品也多针对于围绕网络游戏的一系列虚拟财产。

(二)虚拟财产保险的内涵虚拟财产保险就是承保人对投保人投保的网络虚拟财产标的物进行保险。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包括的重要内容就是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标的和保险价值。在虚拟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的主体分别是投保的一方即投保人,也就是虚拟财产所有人,还有提供保障的一方即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保险标的是投保或承保的保险利益载体,此处就是指虚拟财产。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它是衡量保险费和保险金额的重要基础和参考指标,在虚拟财产保险中,这一项既难考量又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虚拟财产是无形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中的,且其中并不凝结人类劳动,因而很难衡量其价值高低,这也是虚拟财产保险中需要重点关注的关键点。保险合同中另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也即保险中得以获得保障的对象,此处指保人对于虚拟财产拥有的经济上的利益。虚拟财产保险主要包括虚拟财产损失险和虚拟财产责任险,[1]两者的区分方法主要在于保险损失发生原因。若虚拟财产损失是由于承载该虚拟财产的载体因系统或设计问题所导致的,则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如网络游戏装备莫名丢失、信用积分莫名减少等,为虚拟财产责任险;反之,如果虚拟财产损失并非是系统漏洞,只是由于盗号、异常丢失、网络异常等原因,就为虚拟财产损失险。

二、网络虚拟财产保险产品现状及困境

(一)网络虚拟财产保险产品法律层面现状在2016年6月27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民法总则》草案正式,其中有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定标志着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成为权利且纳入民事权利保护的范围,彰显了《民法总则》的时代特征。但由于将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进行区分也是其分别包含的种类过多、特点过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而相应纳入的法律范围也有所不同。这也正是我国对虚拟财产价值判定、风险控制和损失时责任承担与确认的难点。

(二)网络虚拟财产保险产品销售层面现状尽管虚拟财产在法律上仍有一些缺口,对价值和监管的判定还有分歧,但由于网络游戏的盛行和日益壮大,使得众多网民面临虚拟财产丢失的困境,因而虚拟财产保险也应运而生。2011年7月6日,全球首款虚拟财产保险问世,是由阳光保险与国内网络游戏企业GAMEBAR签署合作完成,是一种网络游戏运营商用户损失责任险,服务对象是游戏设计公司GAMEBAR。这份保险主要承担赔付的是GAMEBAR公司因游戏设计或系统上出现漏洞而导致玩家财产损失由保险合同条款承担的部分,该游戏为全3D修仙网游《聚仙》。因而购买保险产品的主体就是GAMEBAR网游公司。由于是虚拟财产责任险,因而保险责任包括因游戏服务器原因导致游戏登陆时资料莫名丢失、账号被盗、游戏资料无法恢复、玩家账号内拥有的虚拟财产被盗等情况。为保证保险理赔公平公正,该款险种引进了第三方社会监督机制和数据托管机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保险公司还设计一个由版权保护中心托管的系统,用于储存所有投保玩家的虚拟财产,类似将钱存进银行,该系统是将虚拟财产如游戏装备和数据等存进虚拟银行。一旦事故发生,版权保护中心负责出具独立的数据分析报告来认定虚拟财产的损失程度,作为赔偿依据。2013年6月8日,业内首款面向个人客户销售的虚拟财产保险产品销售成功,这是中国平安旗下子公司平安财险推出一款针对游戏装备道具开发的新险种,是一种虚拟财产损失险,服务对象为腾讯旗下网游《御龙在天》用户。网络游戏的资深玩家朱女士在深圳签了一份保单,购买了平安虚拟财险,以一元的保费为她的游戏装备买下保险,该客户投保后即可以享受VIP服务。一旦发生客户的游戏装备确认丢失、被盗无法找回或是系统重置恢复最初状态等情况,即可进入理赔环节,可通过腾讯客服及平安保险热线,申请“1元投保,百倍赔偿”的现金赔付,最高可投保的赔付价值是3万元。[2]

(三)网络虚拟财产保险产品面临困境1.网络虚拟财产保险产品范围狭窄根据网络虚拟财产保险发展现状可知,在实践中,我国保险公司对虚拟财产的关注更青睐于网络游戏领域。一方面,由于网络游戏的飞速发展使得众多游戏玩家对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角色等虚拟财产具有投保需求,即便虚拟财产在大众眼中还不是高频出现、认可度高的概念,但实际交易中无论是购买还是出售这些虚拟财产,游戏玩家大多能对其价值具有清晰的认识,认为有保障其安全的必要;另一方面,系统原因、技术原因或是偶然意外都有可能导致网络游戏玩家损失原本具有的虚拟财产,并且这些虚拟财产损失情况屡屡出现,这也表明虚拟财产保险市场具有潜在缺口和商机。但虚拟财产保险仅面向网络游戏市场显然过于狭窄,并且不利于后期持续发展。2.网络虚拟财产保险客体损失额度难以估量虚拟财产被盗窃的概率很高。根据360互联网安全中心调查显示,2018年上半年,猎网平台共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络诈骗举报12052起,涉案总金额高达19419.3万元,人均损失1.6万元,较2017年全年人均损失(1.4万元)上升11.8%。从诈骗类型来看,在猎网平台接到的网络诈骗举报中,网游交易诈骗占10.3%,排在第三位。这仅仅是网络诈骗,还不包括其他类型的系统破坏、病毒侵入等给虚拟财产带来的损失。较高的损失发生概率对虚拟财产保险的赔付会形成不利影响,虚拟财产的损失额度确定也是棘手问题。首先网络用户的虚拟财产数量是经常变化的;其次某项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在没有充分活跃的市场交易时难以得到一个精确的数额,单一虚拟财产价值的不确定性和虚拟财产数量的不确定性,使投保与核保障碍重重;[3]最后还需要规避道德风险,防范消费者的骗保或逆选择行为,因此,相关的判定也需要第三方鉴定机构的介入作为中立、公平的双方连接媒介。

三、网络虚拟财产保险产品发展构想

基于虚拟财产概念的进一步厘清,以及目前网络虚拟财产保险发展的现状和困境,对网络虚拟财产保险产品的发展构想便可初步形成。网络虚拟财产保险产品类型上可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网络虚拟物品险。从字面上解释就是为网络上一切的虚拟物品提供保障的保险,从内涵上看,它与目前市面上的虚拟财产保险是同类型产品。该产品主要针对网络游戏存在,保障的是玩家在游戏的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游戏装备及游戏经济(区分于虚拟货币,游戏中的经济存在着较差的流通性,所以归结到虚拟物品中)利益。通过第三方公共平台,对玩家所需保障的虚拟财产进行等额估价,在玩家与保险公司双方均接受其价值设定后方可签署保险协议。该险种根据第三方网络平台对于虚拟物品的实时估价可进行如下划分,3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物品投保金额不得低于估价的100%,1000元以下100元以上物品投保金额不得低于估价的130%,100元以下物品投保金额不得低于估价的150%。此举也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玩家的道德风险。合同到期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签订时的相关条例引导客户续保或签订其他保险合同。第二类是网络虚拟货币险。2013年比特币经济旋风席卷全球,不断涨价的虚拟货币让大多数人望尘莫及。既然存在着如此巨大的价值空间,那么其安全性保障也势一一一一一学报必有所需求,网络虚拟货币险就是绝佳的选择。网络虚拟货币险主要针对于网络中流动性较强(至少有三方以上的平台可供其交易)、具有一定实体价值的虚拟货币,由具有估价资质的银行对虚拟货币进行估价,再签订保险协议。该险种根据银行提供的存款凭据,依照相关合同进行保单的签署,客户对保险标的必选等额方式进行投保,在保险合同到达有效期限时,如出现虚拟货币的市场价值下跌,由保险公司对客户虚拟货币的实价进行补充。对大额投保的客户,保险公司在每年年底有一定的分红政策。第三类是网络有偿服务险。该险种主要针对的客户群体是在网上进行程式编写保护、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的主体及各电子商务平台,对其选择的有偿服务进行二次保护。该险种采取卡式保险销售模式,对不同服务采取一卡式保障。有偿服务卡的额度有不同档次,保险额度可叠加使用。

参考文献:

[1]郑开元.虚拟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难点与对策[J].海南金融,2015,(3):54-57.

[2]佚名.腾讯开卖虚拟财产保险或巩固其市场垄断地位[EB/OL].

[3]王雨.虚拟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及面临问题研究[J].商,2013,(11):119.

作者:郭楠 解志山 王厦 单位:长春财经学院

被举报文档标题:论网络虚拟财产保险产品现状及发展

举报类型:

非法(文档涉及政治、宗教、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

侵权

其他

验证码:

点击换图

举报理由:
   (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