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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革新下商业保险的进度探索范文

时间:2022-07-06 09:01:35

社保革新下商业保险的进度探索

较低的养老保险替代率促使企业和个人增强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基本养老保险是在职工退休后支付基本养老金的方式,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它根据职工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预期的平均替代率为58.5%,从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相关数据看,2009年企业职工替代率为47.34%,2011年的职工替代率为42.9%,实际替代率有较大幅度下降。按照国际经验,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现有的生活水平,如果达到60%-70%,即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由此可见,基本养老保险的低替代率只能维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退休后生活质量会下降。因此,较低的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和人们对较高退休生活品质的追求之间的矛盾,促使人们增加对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需求,这就给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提供了空间。

不断增强的保险意识带给商业保险更多的潜在客户

社会保险的改革,改变过去生、老、病、死由国家和集体负责的大包揽社会保险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国家保基础,更多地强调企业和个人的义务,这就促使人民群众不断增强保险意识,减少对国家的依靠,更多地考虑依靠个人为将来负责。而且,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个人也要缴费,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受益与缴费相关。在效率优先原则的指导下,人们更愿意通过合法途径增加个人收入,提高生活水平。2007年,渣打银行与复旦大学联合调查制作的调查报告《中国中产阶级退休养老计划》显示,受访者中超过一半的人愿意建立专门的养老储蓄,并有70%的人表示愿意进行养老投资,而明确表示不愿意进行养老储蓄和养老投资的人仅各占受访人数的10%左右。由此可见,中国约90%的中产阶级都有可能成为商业保险的潜力客户。另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为了吸引人才、留住人才,也有意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据资料显示,2011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规模仅达3500亿元,距离此前业内的保守估计到2010年达到1万亿元相去甚远。而2011年末,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为19497亿元。可见,补充保险的发展空间还很大,企业和个人的保险意识的不断增加,将会促进商业保险的发展。

政策的大力支持带给商业保险发展的制度保证

历史上,我国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界定不明,经营混乱、利益冲突严重。在经过了不断探索、尝试之后,我国政府逐渐理顺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保障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统筹发展。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商业性保险业,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从此,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被正式纳入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建设中。

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保险,积极发展商业养老、医疗保险”,进一步确立了商业保险业在构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2006年6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要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参加商业养老、健康等保险。

该意见为保险业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正确方向,保险业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时期。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商业保险开始全面地参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并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除此之外,国家还针对养老、医疗等具体保险项目中,统筹商业保险发展的要求作了规定。总之,一系列规章制度的颁布,理顺了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关系,为社会保险统筹商业保险的发展指明了道路。

社会保险改革带给商业保险挑战

我们在看到社会保险改革带来的巨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其面临的重大挑战。“替代效应”的存在,经济状况的限制,都有可能影响参保人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不利于商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一)社会保险的发展会给商业保险带来“替代效应”

从国内外发展实践来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在某些风险保障方面确实存在替代关系,尤其是医疗保险与企业年金。社会保险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商业保险,压缩了商业保险的生存空间。从覆盖面来看,新医改提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3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率均达到90%以上。”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扩大,覆盖面由国企向外资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拓展,由城镇工薪阶层向个体户、自由劳动者、居民扩展,由城镇发展到农村,在保障需求一定的条件下,由于社会保险满足了人们一部分保障需求,使得人们对商业保险的需求也就减少了。从保障水平来看,新医改提出“逐步提高筹资和保障水平,未来3年内城镇职工或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逐步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人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逐步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有效减轻城乡居民个人医药费用负担”。在一定的条件下,保障水平越高,对商业保险的替代作用就越大。这一点在养老和医疗方面体现的较为突出。如果基本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的水平足够高,完全能够满足人们的养老和医疗需求,则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就没有购买商业保险的积极性,这也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改革降低基础养老金替代率的重要原因。从险种来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部分险种会有替代作用。

如住院医疗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都是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承保的险种,社会保险市场份额的扩大必定会压缩商业保险的市场份额。社会保险中的企业年金能够替代商业保险中的团体养老保险。对于遵循补偿法则的险种,如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发展会较大程度上替代商业保险。如社会保险中的工伤保险对商业保险中的雇主责任保险替代性非常大,随着工伤保险的发展,很多商业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保险出现了萎缩。总之,随着我国社会保险的改革和发展,社会保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替代部分商业保险,但从宏观上来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又可能统筹发展、齐头并进。国外社会保险较发达,而商业保险同样发达的实例就说明了这一点。

(二)经济状况限制了商业保险的发展

从企业方面来看,我国社会保险的企业缴费负担远高于世界的平均水平,国际经验认为,企业缴费超过10%就要“亮黄牌”,超过20%就要“亮红牌”,我国当前企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比较高,大约在20%左右,有的地方达到25%,过高的缴费率,势必会增加企业的负担,影响其参与补充保险的积极性。许多企业特别是部分国有企业经济状况不佳,无力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拒缴、欠缴的情况时有发生。以企业缴费比例最高的养老保险为例,养老保险基金实际收缴率1996年降低到87%,有的地方还不足80%;在拒缴率方面,20世纪90年代初期拒缴率为10%,1995年则上升到了20%-30%。在强制性的社会基本保险都无力交纳的情况下,企业根本无力为职工办理自愿性的补充保险了,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商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另外,即使效益好的企业开办了补充保险,也由于政府和劳动部门的关系更密切,将这部分基金交给社会保险部门经营,商业保险公司在竞争中还处于劣势。从个人来看,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商业保险项目的保费通常较高,赔付额不一定高,免赔项目较多。老百姓的收入不高,经济条件有限,即使想参加商业保险,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据相关调查显示,北京地区有61.5%的居民购买了重疾险,相比之下,中低收入阶层投保比例明显比较低,仅为22%。[11]由此可见,个人经济条件不佳抑制了其对商业保险的需求。

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商业保险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机遇与挑战并存,机遇大于挑战。商业保险应牢牢抓住机遇,勇敢面对挑战,切实加强与社会保险的统筹发展。在近期内,中国商业保险主要在以下保险领域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一)企业年金领域

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险的第二支柱,也是国家大力支持发展的补充保险。从国外实践经验来看,企业年金主要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通常都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营,而在我国,企业年金却一度成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竞办的业务。在社会保险改革的背景下,基本养老保险的较低替代率给企业年金的发展留下了空间。国家文件规定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作,由企业和个人自行选择经办机构,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规范企业年金的运行,并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企业为了留住人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也乐意在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为职工购买年金保险。截止2000年底,我国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数只有1.62万家,参加年金计划人数只有560.33万人,积累基金192亿元。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截至2011年底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已经有4.49万家,比2010年增长21.3%,参加年金计划人数达到1577万人,比2010年增长18.1%,积累基金是3570亿元,比2010年增长27.1%。即使企业年金的发展十分迅速,但市场份额仍然过小,商业保险要积极参与这一领域,特别是对于开办企业年金的潜在客户,如统筹之前开办行业性的企业年金的单位,保险公司可积极洽谈,努力争取合作,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待遇发放、投资管理等全方位的服务。

(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领域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的第三支柱,也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补充保险。国家文件规定,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自主选择经办机构。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国家和社会越来越重视。在许多国家,以个人为主体责任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一直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在美国,个人储蓄养老是十分重要的一种养老方式,以2003年美国人的养老供给结构为例,这种方式占比高达39.8%。2004年,加拿大的个人养老保险保费为109亿加元,团体年金保费为135亿加元,总年金保费支出为247亿加元。其中,个人注册退休储蓄计划占总年金保费收入的47%,占年金总资产的36%。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实行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市场前景十分看好,商业保险在此领域的发展空间十分巨大。商业保险公司应抓住机会,在传统保险项目的基础上,从规避通货膨胀风险的角度出发,适应人们理财多元化的需要,积极开拓万能寿险、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等新型保险产品或家庭综合保障计划。

(三)补充医疗保险领域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只能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对于起付线以下的自付部分和封顶线以上的费用还得参保人自付,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的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也需参保人自付,特别是一旦得了大病,仅靠参保人个人的力量很难支付高昂的医疗费用,极易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因此,在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中,我国提出要发挥商业医疗保险的作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并允许在成本中列支,这就给商业保险的发展预留了空间。商业保险公司应设计合适的产品,做好营销,吸引企业主动投保补充医疗保险,建议初期从经济效益较好的少数行业或大型企业入手,以成功的案例带动更多的企业参保,当然,医疗费用的控制和健康风险因素的影响与控制也是其应当考虑的问题。

(四)商业健康保险领域

商业健康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规定,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的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对健康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社会医疗保险已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再加上疾病发生率的攀升,医疗费用的逐年上涨,更加增强了人们投保商业医疗保险的意识。商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领域可大有作为,应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开办形式多样的健康保险,如大病保险、手术保险、住院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医疗保险等,满足不同层次群众的需要。

(五)农村保险领域

由于“二元制”的经济影响,农村人口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农村地区也是保险的弱势地区。除了2003年开始试点的新农合和2009年下半年开展的新农保试点之外,我国没有能力去实现较为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险。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要高于城镇。切实解决农村老年人口的养老和医疗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更何况,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对保险的需求也增加。商业保险应该大力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为农民提供养老、医疗、失业、意外保险、农业、教育等多层次、多渠道、多主体的保险体系。商业保险积极参与新农合建设的“江阴模式”、“新乡模式”、“番禺模式”“晋江模式”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是商业保险参与农村保险领域建设的典范。政府相关人员提出在条件成熟之际将进行试点的推广,商业保险公司应抓住机会,提前做好准备,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农村保险业务。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统筹发展的建议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统筹发展是涉及面十分广泛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其可持续的发展。在此过程之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根据商业保险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结合其发展空间,提出相关建议:

(一)深化认识、强化宣传

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商业保险是市场行为。社会保险只能解决基本保险需求,商业保险可以解决基本保险保障范围之外的保障需求,是社会保险的必要补充。作为政府部门,一方面,应充分认识到商业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协调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摒弃错误的观点和看法,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另一方面,保险事业的发展与民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分不开的,政府部门应运用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诸多宣传媒介,加强对保险知识的宣传,做到宣传工作常态化。对于保险事业的相关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更应加强培训教育,使他们提高认识,掌握相关的政策,更好的服务民众。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事业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福利性的事业,政府还应配合商业保险公司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打消民众心中的疑虑,避免不必要的误会与纠纷,增强对产品的信任。

(二)注重顶层设计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统筹发展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顶层的制度设计合理了,才能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一方面,政府要建立全国性的、跨部门领导的协调机构,加强对社会保险领域的政策规划和组织协调,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对参与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商业保险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全国性的统一制度框架;另一方面,在有关法律中明确社会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的界线,政府只办适应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负担能力的基本保险,而对补充保险或其他适于由商业保险经办的各项业务全部实行市场化、商业化运作,以实现政府、商业保险和参保人的“共赢”。

(三)加强监管

完善的法制环境和规范的市场秩序是促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统筹发展的前提条件。目前,已有相关的文件来规范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险的建设,如《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等,今后,国家应不断地总结经验,出台专门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保业务的领域、原则、方式、管理等,推动商业保险机构经办社会保险业务。同时,明确由各地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引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农合”、“新农保”等业务,实现管办分离,提升运行效率。并且应加强对商业保险的监管,严格执法,为商业保险的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严格防范经营风险,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

(四)建立健全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大力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和医疗保险是商业保险可以参与的重要领域。国家应出台统一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完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对补充医疗保险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企业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部分允许在一定限额内记入税前成本,个人出资部分则免征所得税。明确规定社会保险机构不再办理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而以企业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团体医疗保险方式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为了鼓励个人购买养老保险产品,国家应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加快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步伐,争取早日在全国推广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使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真正成为与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相并列的养老保障体系三大支柱之一。

(五)降低替代率、减少企业缴费比例

首先,由于替代效应的作用,过高的社会保险替代率会对商业保险产生挤出效应。按照国际经验,养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养老金三支柱的替代率分别为40%,30%,10%比较合理。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实际替代率接近于40%,比较合理,问题是在第二、三支柱没有发挥作用的时候,盲目地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会影响人们的生活,破坏社会的稳定。为此,国家应加快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尽快启动对高替代率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扩充商业保险的发展空间。其次,针对我国当前企业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率比较高的状况,建议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可以先从企业负担最重的养老保险入手,充分发挥个人的作用,必要时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总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进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统筹商业保险的发展,使商业保险在补充养老、医疗方面发挥作用,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都有着重要意义。

作者:李静萍单位: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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