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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存在问题及建议范文

时间:2022-01-03 05:24:47

农业保险发展存在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新疆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运作模式,在伊犁州直11个县市全面铺开,工作成效初显。一是农业保险实现了全覆盖,州直所有的县市均开展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保险涵盖了小麦、玉米、水稻、棉花、马铃薯、油料作物、糖料作物等7个品种,养殖业保险涵盖了能繁母猪、奶牛、育肥猪3个品种。二是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初步建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州直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点)已建成138个,农业保险经办的服务网络基本建立,为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三是农业保险的作用日益凸显,2016年,州直承保农作物320.38万亩、牲畜28.61万头,为15.05万农户提供35.34亿元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2016年累计赔付2.33亿元、59500户农户从中得到了实惠。四是农民群众保险意识有所增强,广大农民切实感受到了农业保险带来的好处,农业保险工作赢得了越来越多的农民群众的认同和拥护。特别是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保险意识有所增强,由“要我保”转为“我要保”。

一、存在的问题

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面对的是广大农户,群体庞大,农作物和牲畜生长期较长、风险大,保险机构查勘定损、理赔等过程较复杂,对政策性农业保险长期发展有一定影响。如何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中的问题,使其良性发展和壮大,是当前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事关全局性的课题。目前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宣传引导不够深入,引起参保农户的误解。一是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主要是相关部门及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保费补贴和政策宣传引导农户参保。宣传的手段以电视、报刊等媒体居多,而深入乡村、居民点的宣传引导较少。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了解大都来源于投保阶段基层工作人员的口头告知,很多农户只是知道花几元钱就能买农业保险,而不知道一份保单里面国家为其补贴了多少保费,更难理解国家为什么花这么大力气搞农业保险的用意。二是宣传解释中对理赔政策和标准的落实不够到位,很多农户对理赔的法定程度、不同生长期农作物的理赔标准不是很清楚,结果理赔款的金额与期望值相距甚远,影响了来年再次投保的积极性。

(二)基层服务网点无法保证基层服务质量。政策性农业保险面对数以万计的农户家庭,承办机构的服务网络布局无法延伸到所有的乡镇、行政村。农业保险在基层的具体操作工作,如保费收取、承保登记核实、灾情查勘报损只能依靠乡镇保险服务站、协保员、村民组组长等完成。这些人员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认知程度低,同时还承担着农村的其他工作,因此基层服务网点及人员只能应付性地对待农保工作,保单填写不规范、保单信息不完整、核实定损不合理,以及投保理赔档案管理等基础性工作达不到规范要求。

(三)理赔标准与实际成本的差距,影响参保积极性。部分品种保险金额设定与实际投入成本差距较大,影响了参保的积极性,导致承保工作推动难。农作物的保险金额是按标的物的生长成本来核定的,如水稻保险金额为400元/亩、棉花保险金额为500元/亩,但在实际生产中,因田间管理的投入,其物化成本远不止保险确定的金额,最高赔付金额不足以弥补农户投入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物化成本,难以全部化解农户的种植风险,从而影响了大多数农户的参保积极性。如果不能及时调整保额,适应农户需求,这项政策将失去吸引力。

(四)设置起赔点及绝对免赔率,不利于维护农民利益。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条款复杂,标准不易把握,灾害损失难以准确衡量,特别是损失率30%的理赔起点很难把握。基层干部及农民对损失率80%以下的设置15%免赔率,都认为不合理。除了可以对虫灾进行施药预防外,对于其他灾害农民是无法承担责任的。

二、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以强化宣传、服务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引导效应。提高广大农民和种养大户对农业保险政策的认知度,充分调动他们主动投保的积极性,对巩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成果至关重要。一是加强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发挥宣传引导作用。对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工作除继续在媒体上加大宣传力度外,还要支持、配合经办机构深入乡村、农户,采取多种让农户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扩大政策宣传的覆盖面。二是充实宣传内容,加强政策细节的宣传。在宣传中,要加大对农保政策中的投保条件、核灾定损的规范程序、理赔金额计算等政策细节的宣传,减少和消除农户对政策的误解。三是强化服务观念,以服务带动工作的开展。各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密切与农委、水利、气象等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通过为农业生产提供重大气候变化服务、传授核灾定损知识技能、指导病虫灾害防治等服务,进一步营造试点环境,推动农业保险工作开展。

(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提供推行农业保险的法律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不仅需要良好的市场运作环境,更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制度环境,目前没有全国性的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实施细则,也没有一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现行的《保险法》不能覆盖全部农业保险。建议国家或是省级出台农业保险法规,明确农业保险工作的地位和性质,地方政府职责、保费补贴筹集渠道及方式。对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营原则、保险责任、经营模式、运行方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而在法律层面上固化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和政府部门、受益主体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

(三)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取消地方财政保费资金补贴负担,提高农业大县推进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农业是个低收益、高风险行业,为保护农业生产、促进农业发展,作为农业大省,既要承担粮食输出的社会责任,又要为保护农业生产承担大量保费补贴资金,长久下去,会导致地方放弃农业,改变耕地用途,选择发展高盈利产业。因此要积极争取中央政策支持,加大财政资金向中、西部地区农业输出省份的转移,减轻农业大省、农业大市、农业大县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负担。

(四)实行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规定品种与自选品种相结合的参保政策。根据政府对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对有关国计民生的粮食和主要农副产品生产以及大面积的生产经营者实行法定强制保险,其他产品及零星散户的生产实行自愿保险。同时针对受地形、地貌的影响,在规定品种面积不少于一定量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一至二项在当地有举足轻重分量的农作物或经济作物中进行试点。

(五)调整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相关制度。一是及时了解农民生产生活中面临的保障需求,把保险的功能与农户的投保需求有机结合起来,调整完善试点农业政策性保险产品和保险金额,针对不同的地区开发相宜的农业保险产品,并对各保险产品的保险金额根据市场水平作相应调整,切实发挥保险对受灾品种的成本补偿作用。二是取消绝对免赔率,消除不公平的霸王条款。三是从制度上规定核灾定损理赔程序,杜绝核损理赔随意化。

作者:沈洪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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