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管理范文

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管理范文

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管理

医疗保险领域存在广泛的道德风险。如何把握这种带有个人色彩,又有制度特征的社会现象?应将道德风险与单位制联系起来。道德风险作为一种行为模式,与当前医院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密切相关。因此,从单位的角度来分析道德风险是可能的。

医疗保险领域的单位制道德风险

医疗保险领域存在广泛的道德风险。如何把握这种带有个人色彩,又有制度特征的社会现象?应将道德风险与单位制联系起来。道德风险作为一种行为模式,与当前医院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密切相关。因此,从单位的角度来分析道德风险是可能的。

关键词:道德风险,医疗保险,单位制

道德风险的概念起源于海上保险。英国海事险的权威人士威克多·多尔(VictorDover)(1957)认为,“人们经常说物资风险可以以费率衡量,而对道德风险承保人应该拒绝承保。要精确地定义道德风险有点困难,它可被看作保险本身的一种要素,或者和被保险人利益有关,或者和外部条件有关。它使意外事故的发生成为被保险人谋利的手段。”丁斯代尔(W·A·Dinsdale)(1949)则认为,“道德风险主要涉及提出者的诚意,因此取决于他的个人品质和商业道德,基本的一点是,被保险人在和保险人交往中应认真地以诚相待,其慎重的程度应和未参加保险时一样。”把道德风险这一概念引入到保险经济学的是Arrow,Pauly,Zeckhauser等人。其中最为经典的定义是Arrow(1963)对道德风险下的定义:保险单背离了它本身的激励方向,并因而改变了保险公司所依赖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这样,一个保险金额超出保险价值的火灾保险单可能会诱致纵火案的发生或者至少能导致管理疏忽[1]。近年来,这个术语已经引申到现实经济生活中的诸多领域,成为微观经济分析的一个重要概念,与道德本身没有多大关系,泛指市场交易中的一方难以观测或监督另一方的行动而导致的风险。医疗保险中存在广泛的道德风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据上海市的调查资料表明,20世纪90年代初公费者人均住院费为933元,自费者仅为347元[2]。同期的调查还显示:上海市1993年职工医疗费用已占工资总额的16%以上,在全市40亿元的医疗总收入中,有近10亿元是重复检查和不必要的药品配给的结果。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营中不规范的行为也随之增多,再加上人口老龄化,疾病谱、死亡谱的变化,原材料价格的上涨等因素,它们造成了我国医疗费用的节节攀升。1978-1997年,我国国有经济单位职工的医疗费从27.3亿元增长到773.7亿元,增长了28倍,年递增19%,远远高于同期财政收入11%的年增长速度[3]。

如果我们把道德风险行为的当事人的行动视为基于某种社会结构环境下的行为模式,那么,以怀特、格兰诺维特、博特为代表的新经济社会学家的观点将给我们以极大的启发。新经济社会学的三项主要原则分别是:(1)经济行动是社会行动的一种形式;(2)经济行动是社会情景性的;(3)经济制度是社会的建构。不过,格兰诺维特等人的成熟研究还限于劳动力市场等,还未延及道德风险领域。而且,他们的研究多把关系网络视为社会结构的一种表现形式,这在扁平化组织结构环境下是可能的。但是,当社会结构过于刚性的时候,比如,社会各阶层间的流动机会很小,关系网络可能就不再是一个很好的分析工具。我们在此尝试把单位制等具有社会学内涵的概念引入到对道德风险的规避的分析之中,然后再提出相关的社会学命题。当然,这里的分析只是一种初步的尝试。

我们可以先从道德风险的一般表现形式入手来分析。

从患者的角度来看,如果他对医疗的需求没有价格弹性,那么他所需要的医疗服务量是一个固定的值。如果存在价格弹性,他得病后所需要的医疗服务量就部分地取决于他须支付的医疗价格。由于保险降低了向个人收取医疗费的价格,所以他所消费的医疗服务量就会比他自付全价时消费的医疗服务量要多。这里的医疗服务包括了就诊、治疗、住院等,也包括了由此所引发的药品消费和仪器检查。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行为是完全合乎理性的,因为他力求使购买此次医疗服务的边际成本和增加单位服务的边际效益相等。

从医生的角度来看,医生拥有处方权,由于提供医疗服务关系到医生的收入,医生就可以利用自身在信息上的优势来诱导需求。比如,VictorFuchs研究外科医生数量增加对开展手术数量影响时发现,外科医生数量占人口比重增加10%会导致人均利用外科手术量增加3%。当然也存在相反的例子。如麦卡锡(McCathy)(1974)发现医生/人口比(平方)对医生诊所门诊次数有负面作用。但是应该注意到麦卡锡研究的是初级保健医生,这里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如专科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那么严重。麦卡锡本人也承认过去可能存在诱导需求[4]。不过,并非所有的医生都只是诱导需求,他们还会为了自身的利益减少一些对患者来说是必要的治疗,甚至对病人一再推诿,让病人提前出院。

对于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而言,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不可能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克服。原因在于医疗服务是一种无法通过可比价格来进行比较的商品。患者是通过医生的指导来消费医疗服务的。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一般来说,对医患双方而言,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可以通过圈子内的相互交流得到克服,这也就是所谓的声誉问题。然而,当前导致道德风险更为复杂的因素在于医生与医院是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共同体。但是,在各个科室的部门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上,医院和医生之间又存在利益冲突,部分医生因而会过度使用医院的声誉。这说明,我们必须分析医院在整个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

首先要分析的是政府如何介入医疗服务市场?我国传统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建立的标志分别为政务院195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52年公布的《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当时的医疗保障制度由两部分组成: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基本上是国家或企业包办,职工个人不交纳任何费用。在农村地区,尽管广大农民无法享受到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所带来的好处,但是由于合作医疗的普及,卫生水平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医院利益意识的觉醒,传统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中的道德风险暴露得一览无余。80年代以来,国家对医疗单位的拨款和对医院的补助平均递增14%左右。对于入不敷出、深感拮据的财政来说,这种大福利性质的医疗卫生事业包袱越背越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80年代末期以来国家采取“多给政策少给钱”的措施,即国家除了对医疗卫生行政机构实行财政全额补助外,对医院实行定额包干。鉴于财政对卫生机构投入的逐渐萎缩,医疗机构将其补偿的重点放在了创收上。对医疗机构而言,物价部门所控制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总体情况是:劳务无价可言,原有的老项目收不抵支,高新项目收费相对合理。但是,医院有收取药品差价的权利。于是,医疗机构很自然地将补偿建立在能增加收益的项目(包括高新项目)和追求药品差价上。

那么,现有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医疗服务上又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

与传统的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相比,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首次提出了基本医疗的概念。那么如何界定基本医疗呢?它到底是一个医学技术范畴,还是一个经济学范畴?从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可以看出,它更多的是一个经济学范畴。一般认为,基本医疗是指适应绝大多数参保职工必要医疗需求的,医疗服务机构采用成熟的和适宜技术所能提供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能力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5]。从医疗保险基金运转来看,由于多数地区采取了形式不尽相同的总额预付制或总量控制措施,基金运转相对平稳,未见报告出险的案例。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的情况,这是建立在患者自付比例急遽上升、正常的医疗需求受到抑制的基础上的,因之可以说改革的目标并未完全实现。与过去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相比,人们较普遍的反映是个人的经济负担加重了,他们不得不放弃部分必要的医疗需求。

对医疗费用快速增长的抑制并不等于就自动规避了道德风险。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下,道德风险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表现为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在质或量上的差别。道德风险的存在意味着同一种疾病的治疗有不同的成本。这表明,不仅医生主动为患者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属于道德风险,医生为了自身的利益,主动减少甚至是有意识提供不足的医疗服务也属于道德风险。

因此,仅仅用医疗费用快速增长的趋势是否得到遏制与医疗服务的目标是否实现两个指标来分析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效果还不充分。我们的着眼点在于寻找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之更深层的特征。我们看到,医院作为医生的利益共同体,其地位实际上更加强了。在某种程度上讲,医生对医院的依赖程度加强了。

在此,必须分析医院所处的更为具体的制度环境。有分析认为,在传统社会主义社会依赖性结构中,主要存在两个依赖环节:一是单位组织依赖于国家;二是个人依赖于单位组织[6]。单位组织已构成了国家实行统治的形式,这种控制既包括行政权又包括财产权。国家赋予单位以生产、思想、生活、政治等全面的功能,从一个单位式的小社会整合成一个大社会。医生、医院、国家三者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医生依赖于医院,比如个人的身份、合法性、资源等;医院依赖于国家,这体现在国家对资源的占有及对医院行政领导人的任命上。因此,在现实社会中,国家表现出了广泛的动员能力。随着当前国家赋予医院越来越多的自主权的同时,医院作为利益主体的形象也越来越突出。因此,在这种对医院不合理的刺激机制下,当前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的总特征是对策性。所谓对策行为指的是主体在形式上认同社会规范的条件下,通过对规范的目标、手段、内容或运用范围的修改,以从实质上偏离或违背社会规范的一种社会行为方式。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常常被用来形容当前我国一些社会规范的遵从情况[7]。这种对策行为其实与我国改革的进程是同步的。原因在于我国改革本来就是在政体连续性背景下的渐进式改革,因此这种改革很多都是在主导意识形态连续性背景下的“非正式运作”,实质性的改革措施,有很多是通过变通的方式进行的[8]。这种变通的方式从好处来说是结合地方特点有的放矢,从坏处说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策性指的就是对策行为这种多变性的特征。有研究者指出,我国医疗系统中一些参与者的部分行为变得异常诡异、扭曲,偏离了其应有的轨迹。例如医生对服务变量任意操纵,药品商与医院管理者、医生之间几近公开化地串通合谋剥削患者的利益,进而医院和医生蜕变为药品的销售商[9]。

那么,医院所具有的单位制的特征又是如何与医院的对策性联系起来的呢?我们必须将医院与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结合起来分析。医疗保险筹资机构和医疗服务机构按其公立或私立的性质可以形成四种组合,其中两种皆为公立的模式的典型国家有英国、中国等。英国的医疗保险模式为全民医疗保险模式,其医疗保险约束体系的核心是供方约束,手段之一则是引入“内部市场”机制,将购买医疗服务与提供医疗服务相分离,形成以需方为导向的市场[10]。我国的医疗保险模式为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个人和雇主(单位或者国家)的缴费,而医院的资金有相当一部分来自于政府财政上的投入。由此,我国的改革就多了一层任务,即作为市场体系建设的推动者———政府,怎样在培育市场体系的过程中不越位?怎样划分国家和医院在资源的使用、处分、收益上的利益关系?这又涉及到国有医院的产权改革问题,要想使市场机制运行起来,交换的当事双方必须要对所要交换的物品有明晰的、排他的、可以自由转让的产权。有研究者认为,为了提高公立医院的效率,增强其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能力,必须对一部分公立医院实行包括自主化或公司化改造在内的产权改革[11]。产权不明晰,医政、药政、财政改革不配套,导致市场竞争的主体———医院是在一个并不规范的市场里竞争,这使得许多看似不合理的情况都能得到解释。比如,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出现的“中标药品,一中就死”的现象。

至此,我们在道德风险的规避和单位制之间建立起了初步的联系。围绕单位制、组织、制度、产权、信任、声誉等一系列的概念也因此可以被使用在道德风险的分析之中,相信这为道德风险的深入研究能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也有助于我们重新反思经济学和社会学之间的差异与交流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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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李卫平,钟东波,国有医院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探讨[J].中国卫生经济,2002,(5).责任编辑: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