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筹划要点范文

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筹划要点范文

时间:2022-05-24 10:28:02

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筹划要点

摘要:

针对试点企业营改增后税负产生新变化的客观实际,结合国家最新的全国推行营改增试点政策,采用判断分析、逻辑推理和对比分析等方法,阐述了营改增试点企业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结合实例分析了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要点与方法,以期指导试点企业会计开展增值税筹划。

关键词:

营改增;纳税筹划;筹划方案

随着营改增逐步完成,全国营改增企业会计都将面临核算缴纳增值税的新挑战。由于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和营改增政策的特殊性,认真研究并积极运用营改增政策,提前做好增值税筹划思想准备,成为营改增企业财务管理的艰巨使命,也是会计人员的必须接受的重要工作任务。

一、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政策依据

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应纳税种很多,但本文主要突出对新改征的增值税进行。所以,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的客观依据,在增值税法尚未改革之前,就局限于现行的各项有关政策。

(一)基本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75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属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2万元的企业,免征增值税。营改增企业依据这些优惠政策,能合理合法地进行纳税筹划。

(二)最新政策依据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均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该通知下发了四个附件,分别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同时,由于本次的新政策是增值税法改革之前最为系统地对营改增试点内容做出的规定,即收纳了原来许多营改增临时性政策规定,所以从本年5月1日开始,废止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3〕121号、财税〔2014〕43号、财税〔2014〕50号和财税〔2015〕118号等五个政策文件。上述相关税收政策,为营改增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了客观依据。

二、营改增企业纳税筹划要点与方法

(一)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增值税划分两种纳税人实行区别对待,这给试点企业选择纳税人身份提供了筹划空间。试点企业可通过增值率、抵扣率和纳税人身份转换成本等三个指标计算结果来判定税负并据以做出纳税人身份选择。一般情况下,试点企业经营项目增值率偏高或抵扣率偏低,应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宜;反之,增值率偏低或抵扣率偏高,则应选择一般纳税人。需注意,选择认定一般纳税人应具备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能力,还要兼顾优良的下游市场开发。

(二)销项税额筹划(1)节税与递延纳税的筹划。营改增企业销项税额的节税纳税筹划,可通过利用营改增后特殊行业与行业之间的交叉业务,进行不同税率上的转换,以达到销项税额减少的效果。而递延纳税减少销售额,通过对营改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充分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达到纳税筹划的效果。总的来说可概括为两点:尽可能延迟销售额的确认时间点;尽可能提前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筹划。(2)视同销售业务的筹划。视同销售业务特指生产、外购、委托加工货物退出企业但未产生现金流入量,因而无法准确计量收入的业务,包括自产自用和改变用途的商品产品、劳务和服务。为公平税负,国家规定对其视同销售计税。不能产生现金流入量业务却要纳税,对企业显然是一种额外的经济负担。为此,可以采用“销售结转法”,对实际作价较高的应税服务按常规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再以入账债权转抵债务等;除此而外的视同销售业务,试点企业可以采取适当提高额定耗损率和适度申报非常损失等手段核销,等于用“进项税额转出”替代“销项税额”,从而实现节税。

(三)进项税额及其转出的筹划进项税是增值税独有的一项抵扣环节,是营改增企业异常缺乏的抵扣链条项目。营改增后,包括不动产在内的固定资产的所支付的增值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例如,试点企业取得的不动产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在取得当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这无疑节约了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同时还降低了税负。因此由形动产租赁行业、服务行业、建筑行业以及房地产行业都可将租入的资产转换成购入的资产。同时应注意,取得符合抵扣条件并实际抵扣了进项税额的资产,不要擅自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以免转出进项税额,徒增增值税缴纳负担。

(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用的筹划增值税不同的销售方式规定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给营改增企业纳税的筹划预留出了空间。其中对于多档时间节点都可发生纳税义务的销售方式,可与合作企业协调拖延,使纳税义务发生在最长的时间点上。企业还可采用策略型拖延纳税的筹划方法。在特殊时期拖延缴纳税款,利用税款金额使本期资金周转更加充足和灵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达到利用货币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效果。例如,某营改增企业当期要缴纳增值税额为180000元,因正处于销售旺季,急需扩大生产量材料采购资金紧张,出现了150000元的缺口,企业想争取一个月的短期贷款或向社会募集资金,但在资金到位时间上难以保证需要,该企业的资金利润率约为9.85%,各销售网点每月能够全额汇款德销售两批货物(资金周转次数为2次)。则:企业可获得利润=150000×9.85%×2=29550元拖欠税款应付滞纳金=150000×0.05%×30=2250元利用税款周转可盈利=29950-2250=27700元在上述案例中这种特殊情况下,就完全可采用拖延缴纳税款的方式来对企业资金的利用率进行策划。18万元的增值税被利用到企业资金运转中,这样加大了资金使用价值,为企业创造了更多的利润。

(五)税收优惠政策运用的筹划营改增过程中颁布了许多优惠政策用于促进各行业的发展,有免税政策、即征即退政策等。但并非所有企业都适用于优惠政策,营改增企业应结合自身条件和能力,对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客观地选择,在违背自身利益的优惠政策面前,选择适当地放弃适用优惠政策,也是一种科学的筹划手段。例如,某航空运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预计在2年内购入航空器材,扩增公司新增加的货物运输业务。当年,该公司购买航空器材耗费2亿元资金,发生进项税额3400万元,燃料等进项税额共600万元,账载航空货物运输收入2000万元,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税)收入1110万元。按营改增政策规定,试点企业兼营免税项目且无法明确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的,应按销售比率分摊确定。

作者:陈禹如 单位: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会计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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