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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企业纳税论文范文

时间:2022-04-23 04:46:38

轨道交通企业纳税论文

一、纳税主体设计

“营改增”后另一个变化就是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这对轨道交通企业来说无疑是个利好。拿地铁行业来说,地铁运营成本大都与收入倒挂,再加上每条线路建设投资成本上百亿元,设备采购的进项税足以抵消运营收入产生的销项税,对于“营改增”后新成立或未来仍有在建、新建线路的企业来说,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无须缴纳增值税,会极大减轻企业税负。当然,如何利用这一利好还需企业进行筹划。当前,国内大部分轨道交通企业形成这样一种局面:投资建设项目有大量的进项税,运营和资源开发项目则是进项不足、销项很多,怎样利用税收政策实现增值税缴纳最小化,需要企业分情况设计纳税主体:如果运营公司为分公司,总、分机构在同一地区,可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汇总缴纳条件对企业相关方面进行适当调整,申请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运营公司将其进项、销项一并交由总公司汇总、相抵后统一缴纳,这样不但最大限度的实现了抵扣,还有利于减少税务沟通环节,实现增值税专业化管理;如果运营公司为子公司,则可按有形动产租赁(已纳入“营改增”范围)或出售的方式,把电客车、设备等有形动产租给或卖给运营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运营公司作为进项税实现抵扣,改善其进项不足的局面,同时还能通过调整租赁费控制运营公司的经营成果。

二、供应商挑选

从当前各地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成本结构看,人工成本占比50%左右,而这部分成本不产生进项税,其他成本费用中仍有一部分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企业需加强对应税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营改增”之前,轨道交通企业对供应商是否提供增值税发票没有硬性要求,只要是正式发票都能接收。“营改增”后,企业应对现有供应商进行梳理,制定过渡性政策:要求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满足条件暂未申请资格的供应商规定办理期限,可先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对确实无法提供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要求给予价格让步或停止合作,逐步淘汰出局,以避免不能抵扣进项税而产生的损失。同时,企业要严格供应商准入制度,要将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作为硬性条件纳入供应商考核,保证采购环节能取得足够的进项税额。

三、合同签订

“营改增”后,轨道交通企业还需关注相关合同条款的拟定策略,以获得减税效应,避免争议。首先,企业应在合同中对供应商信息进行充实、规范,列明供应商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账号等重要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其次,应对合同标的进行准确描述,如对服务项目描述的正确性会直接影响对税种的专业判断,是能否提供专用发票的重要依据;第三,双方价格谈判时要明确标的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并在合同条款中清晰描述,避免出现歧义;第四,最好将供应商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一个义务条款进行明确。

四、财务核算

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相对营业税来说更为复杂,如果核算有误,可能加重税负,甚至造成涉税风险。财务人员应在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的同时,结合会计准则规定和企业管理要求做好核算筹划工作:首先,要结合管理特点进行相关科目的设置,比如除按规定增加进项、销项等三级明细外,还可按税率设置四级明细,方便账实核对以及与税务系统的核对,又比如建设项目因进项税的影响造成在建工程与可研报告投资额不一致,需要巧妙运用明细科目表达价、税与投资额间的关联关系,使其既符合核算要求又满足决算要求;其次,要注意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方法的变化,能正确计算收入、成本费用、销项税和进项税;另外,要求核算人员熟知企业进项税的抵扣范围,对于税法规定不予抵扣的项目应进行进项税转出。

五、结束语

以上是笔者结合行业特点和工作实践得出的一点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即将成立或想对管理做出调整的企业带来些许参考价值。2015年是“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收官之年,届时各企业的涉税业务又将有所变化,我们应以“营改增”为契机,加强学习、精心组织,充分运用和争取相关政策进行合理筹划。

作者:段瑞单位: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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