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企业纳税统筹问题范文

企业纳税统筹问题范文

企业纳税统筹问题

摘要:当前,我国的纳税工作还不能与时展的要求相适应,不能与纳税人的需求相适应,存在诸多问题与不足。通过剖析现阶段我国纳税筹划、申报、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探讨提高我国纳税服务水平。

关键词:企业管理;纳税筹划;问题分析

一、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环境问题。包括税制不完善、税法执法不规范和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的认知度不高。经济基础薄弱是制约我国纳税筹划发展的最根本原因。经济基础的薄弱直接制约了市场环境、法制环境和管理科学在我国的发展。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时间短,尤其是从计划经济过渡而来,法制不健全导致“人治”现象尚未得到较好的治理和扭转,税收工作受到来自很多方面的干预,存在较多的税收漏洞。一方面,偷税比较方便,即使被发现,也只是补税而已,不会受到严厉处罚,于是偷税成风,不需劳神研究纳税筹划来减轻税负,纳税人通过“跑关系”就能获得比纳税筹划更多的利益。另一方面,各地方部门擅自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且执行中随意性较大。再加上多种因素造成的执法人员素质低,执法不严、随意等,往往使真正进行纳税筹划的企业反而得不到实惠。税收法律、法规不完善,征收管理水平低,“人治大于法治”等问题致使纳税人承担很小的成本和风险就能够偷逃税款。

2.市场需求不大。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初期,由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纳税筹划被认为是以小团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表现,人们往往羞于提及,同时上缴税款的多少又是政府评价企业业绩的重要标准。这种情况下,人们片面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特别突出国家在征纳关系中的权威性,忽视了纳税主体在依法纳税中应享有的合法权益。企业的目标是多交税、创造业绩,而不是把税收当作成本,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在这个阶段,纳税筹划几乎没有任何市场需求。

3.从事纳税筹划的中介机构规模不大,缺乏高水平的人才,中介机构之间缺乏合作,跨省、跨地区开展纳税筹划业务难,阻碍了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开展。在我国,从事纳税筹划的中介机构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这些税务咨询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税务中介机构规模不大,使企业缺乏信任感。二是税务咨询机构的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比较薄弱,职业秩序较为混乱,影响了税务咨询机构的社会形象。三是普遍缺乏高水平的人才。现在从事税务工作的人员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偏低,真正能搞纳税筹划的“一专多能”的人才可以说是凤毛麟角。而税种的多样性、企业的差异性和要求的特殊性、外部环境的制约性等,都要求纳税筹划人员的适应性很强,且能不断“充电”。

二、企业纳税申报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是部分纳税人申报应税项目不全.缺项漏目,有意偷逃国家税收;二是有些纳税人虽能按期申报,但不能按期入库,钻我们现行申报与入库分开的空子;三是税源小、征收日期不一的税种,如印花税、车船税等税不能及时申报;四是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主动申报的少,往往靠税务人员去查去催,才能申报入库;五是部分企业尤其是新开企业办税员素质低,且变动频繁,不能按规定要求填报;六是税务人员少,管户多,征期内申报受理人员应接不暇,造成片面追求申报率而忽视申报质量;七是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工作缺乏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申报表丢失较严重,利用率不高,另外,部分欠税大户不能将应征税额全部申报,因而,加强税源管理的初衷来能实现,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有效作用也未能充分发挥等。

三、企业纳税服务应注意的问题

1.纳税服务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虽然新《征管法》的修订,在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方面大为充实,但同纳税人义务相比,在立法上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从法律层面看,我国缺少一部纳税人权利基本法。目前,我国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最主要体现在新《征管法》中,而《征管法》主要是对税务管理行为的规范,强调的是纳税人对管理权的服从,其定位并不能真正体现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虽然明确了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这只是系统内部的工作规范,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可见,支撑纳税服务的法律体系极不完善,法律层次极低,不利于纳税服务的有效实施和服务理念的树立。

2.纳税服务观念较为淡薄。纳税服务观念淡薄,自身定位不准,是影响税收服务质量的根源。囿于封建思想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税务机关对纳税服务的意义缺乏深刻认识,把纳税人作为其管理和打击对象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加之纳税人的维权意识和纳税意识较为淡薄,从立法、执法到司法都存在税务机关凌驾于纳税人之上的现象。

3.纳税服务能力不足,服务手段尚不完善。首先,纳税服务的层次较低,缺少针对不同纳税人的个性化服务。税务部门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也推出了很多较好的服务项目,但大多只停留在表面上,在形式上投入多,没有实现对纳税人提供面对面的指导和根据纳税人的特定需求提供服务。其次,服务方式单一,服务手段有待完善。虽然税务机关近年来已经把“优化纳税服务”作为税收的基础性工作之一,但是在实际上服务还只是管理职能下的附属职能,服务仍然是从管理的角度而非从纳税人需要的角度出发。

参考文献:

[1]刘东明:企业纳税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陈爱玲:浅谈我国企业纳税筹划问题[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04(6).

[3]吴照云:管理学原理[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

[4]刘建民:企业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