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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与旅游业相匹配的旅游保险制度范文

时间:2022-07-11 04:34:16

建立与旅游业相匹配的旅游保险制度

一、福建省旅游保险发展现状

(一)旅游保险的保费规模

近年来福建省旅游收入不断上升,而旅游保险的投保率却没有表现出与之相应的增长幅度。2008年-2010年福建省旅游收入和旅游保费收入对比如表1:

(二)旅游保险的保障程度

目前游客可以购买的旅游险在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障程度差异不大,所以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旅游险为例,将保费和保额的规定整理如表2:另外,旅行者因遭意外事故、急性病而致自身死亡、残疾或身体机能丧失,保险公司按不同标准支付保险金及医疗费用。从表2的数据中可以看出,旅游保险的保障层次的级数偏少,差额较小,难以满足旅行者的差异性需要。

二、福建省旅游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产品设计不合理

1.险种间保险责任的主次与发展程度的高低不相符

旅游保险主要分为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伤害险两大类。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旅行社,主要的保险责任是旅行社因自身的疏忽或过失在其组织的旅游活动中造成旅客的人身财产损失,依法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旅游意外伤害险的被保险人是旅游者,保险范围可扩展至在旅行过程中,旅游者因意外医疗、航班延误、行李证件遗失等多种风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相较前者而言,旅游意外伤害险的可保风险更多,保障程度也更高。但目前福建省乃至全国的现实情况是,自《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于2002年9月1日实施以来,旅行社责任险得到了旅游部门及保险机构的更多关注,旅游意外伤害险却一直发展缓慢。

2.产品保障层次不够

目前各保险公司开办的险种中,可能造成大额医疗费支出的危险项目,如攀岩、滑雪、漂流等通常都属于除外责任。此外,针对旅程延误、行李盗抢、极端天气等特殊保险需求的保险产品也供给不足,这都造成不同层次旅游者的需求无法得到充分满足,旅游者的风险不能得到有效转嫁。

(二)保险公司竞争不理性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开发的旅游产品还是存在同质性较高、区分度不够的现象。产品设计上也普遍缺乏特色和针对性。保险公司间的竞争只采取恶性价格战的低效竞争形式,而利润空间的压缩又使得保险公司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不得不缩减原有的售后服务,甚至理赔也不能迅速到位,这就使得旅游保险为旅行者提供的经济保障不够充分及时,从而影响了消费者对旅游保险的信任度和信心,阻碍了旅游保险的正常发展。

(三)产品销售渠道不规范

1.中介机构的操作存在违规现象

由于监管不力,旅行社等兼业机构在代为投保时往往存在着不足额投保、违规收费甚至“假投保”等行为,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投保人对险种的信赖度。此外,由于目前旅游市场组团社和地接社自成体系,各利益主体间相互推诿责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信心。

2.旅保合作体系尚不成熟

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如能深化合作,不仅有利于增强旅游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开拓市场,更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但目前保险机构和旅行社博弈的焦点仍旧集中在保险产品定价及赔偿额度上,处于“委托———”关系的初级阶段而缺乏产业链层面的深层合作,使得旅保合作的优越性不能完全显现。

3.销售渠道覆盖面不高

目前大部分自助式旅游游客几乎都处于“无保”状态。这部分分散的保险需求之所以无法得到满足,原因就是旅游保险的销售渠道还局限于传统直销和旅行社销售两种,多依赖于团体承保方式,而目前团体旅游仅占国内旅游的20%左右。这就造成保险覆盖面的人为收窄。

(四)保险监管不完善

福建省由于旅游保险起步较晚,对旅游保险的监管机制仍不健全,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尚未完善,故而难以有效约束旅行社和保险公司在旅游产品销售中的不正当行为。另外,目前的监管机制也难以帮助旅行社形成自觉的投保旅游保险的行为。如强制实施旅行社责任险,可能在客观上使得旅行社为了每年的验资需要而年年投保,但却对此类保险的意义和作用缺乏理解。此时一旦有利益刺激,便马上产生不投保的违规冲动。

三、完善福建省旅游保险的政策建议

(一)协调发展各险种

针对目前旅游意外伤害险供给不足,而旅行社责任险已经相对饱和的实际情况,要合理调整工作和发展重点,力求投保程度符合实际需求。此外,要积极推进医疗救助险、旅游设施财产保险等险种,努力做到各险种间整体协调、比例恰当、发展可持续。旅游及保险行业应联合组织专门人员对当地的旅游安全风险状况进行深入全面的调研和分析,充分开发和运用各种商业保险产品,为旅游产业发展构建科学、完备的风险保障体系。

(二)引导保险机构的理性竞争

1.以产品差异性为核心竞争力

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开发不能仅仅限于低层次的产品组合和销售方式的变化,而要针对福建多山多雨的地域特点和气候特征,设计开发真正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保险产品。在设计附加险以拓展保险责任时,也要避免无谓的同质性,要注意必要的差异性和合理的层次性,促进特色业务的拓展。如针对“自由行”、“背包客”类型的旅游者,由于客流分散、投保自主性差,可以本着“操作简便、保费低廉”的原则开发保额固定的、撕票式的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并且在风景区附近随门票一起销售。

2.通过增加产品附加值进一步提升产品吸引力

例如,可以为保险客户提供市内机场大巴免费接送、VIP候机室等延伸服务;以及变传统的事后理赔为提前介入,变单纯的损失补偿为及时有效的援助:如在行程延误时,能获得必要的住宿费、食宿费以及合理交通费用的补偿。或者参保者在行李物品、旅游证件遗失时,可以通过拨打专线服务电话获得及时有效的援助服务。

(三)完善产品销售模式

1.完善旅保合作体系

充分利用旅行社自身的分销系统对旅游保险产品进行宣传和销售,同时可按销售额对旅行社进行一定的奖励或对其旅游险的费率进行一定程度的下调,从而实现旅游社和保险机构之间良好的合作机制,相互间进行业务指导和信息共享。

2.积极拓宽保险营销渠道

(1)可考虑以各旅行社导游为主要对象,通过专门的“旅游保险资格考试”授予其专门旅游保险的保险资格。使导游充分运用自己的职业优势,在为游客提供一般的旅行服务的同时,向游客提示旅游中的特殊风险并协助规划旅游保险计划。

(2)可在相关旅游网站推出旅游保险的简介或链接,充分利用网络的便利推销保险,加强对潜在市场的培育和引导,搭建起需求与供给的沟通桥梁,在条款设计与投保便利性方面进行改进。

(3)在旅游景点周边的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加油站收费站等地广泛设立兼业机构,或者与景点的门票进行绑定,推行便捷式一站式的投保方式。

(4)利用目前便捷的电子支付系统和网络平台,探索发展短信投保、网上投保等便捷的投保方式。(四)强化旅游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在制定规则时,要有足够力度的惩罚措施来避免道德危机的产生;或者可以利用足够强度的税收优惠等奖励措施来达到同样的约束效果。总之,要把上一期博弈的结果考虑在下一期的博弈矩阵中,建立可信的“以牙还牙”策略来保证合作行为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由此建议:

1.有关部门尽快将“旅游保险”纳入立法范围,以期提高违规成本,从而有效提高旅行社办理旅游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2.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对上一年度在销售旅游产品时表现出色的优秀旅行社或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或者延长其旅游保险产品的封闭保护期的政策倾斜。

3.在保险公司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以及偿付能力的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根据自身的风险偏好和利润要求决定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的比例。借此经济刺激来强化相关经济主体的合规行为,促进旅游保险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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