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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基金股权融资模式创新研究范文

时间:2022-11-18 11:38:50

创业基金股权融资模式创新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创业基金股权融资的理论分析,集中探讨了民办高校设立构建创业(投资)基金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模式创新问题,以此为民办高校创业基金的模式优化及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

关键词:民办高校;创业基金;股权融资;模式创新

一、导言

鱼化龙创业基金成立于2010年2月5日,从总体看来,该基金运行至今遇到了一个尴尬的资金瓶颈问题,即现有的基金规模面对较大的创业投资需求已显得杯水车薪,因此失去了很多较好的投资机会。近期的市场调研亦发现,在鱼化龙创业基金之后其他高校设立的公益性创业基金同时也暴露出筹资渠道狭窄、资金来源有限及项目扶持乏力等弊端,严重影响着创业基金的项目扶持及正常运行。显然,要消除上述弊端并保证高校创业基金的持续稳定发展,如何解决其融资来源问题成为首当其冲的重中之重。同时,通过相关文献分析可知,国内学者研究集中探讨了我国近年来高校大学生创业基金所存在的资金不足、绩效不显、作用不强、监管不力,政策不到位、服务欠完善,特别是无偿来源与有偿使用矛盾突出等主要问题,但几乎没有学者涉及到民办高校创业基金的股权融资问题。而本文的研究目标正是建立在国内学者研究的基础之上,集中探讨民办高校创业基金如何通过股权融资的模式创新解决资金来源枯竭问题,以此为高校创业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二、民办高校创业基金股权融资的理论分析

在我国,高等院校可大体分为公办和民办两大类。公办院校指普通院校,国家出资办学,全国统一招生并统一进行教育管理;而民办院校指企业、社会个人等来自民间的资金办学,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学校;计划内统招的民办大学享受公立大学同等待遇。三本及高职、高专都属于民办院校。从2010年开始,国家教育部规定,独立学院陆续脱离校本部办学,可转制为普通民办大学(学院)。独立学院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进行教学和财产管理、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继而也有资格设立独立的创业基金。从现实看来,截至目前公办大学一般主要设立教育基金,而不以学校机构的名义直接设立创业基金。如“浙大紫金港未来创业母基金”由学校教育基金会、校友总会和深圳、杭州两地投资界的校友三方发起设立;西安交大EMBA校友(会)发起“西安交大创新创业基金”;武汉大学由学校、政府和校友三方共同发起设立了“珞珈创新天使基金”;中山大学则委托其创业学院设立“中山大学创业种子基金”。上述情况均说明,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而设立创业基金的基本上属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高校;而没有脱离公办高校本部的二级学院是没有资格单独设立创业基金的。

(一)民办高校创业基金的公益性特征从目前看,我国高校中出现的创业基金其资金来源基本上有以下几个渠道:学校自有资金提留、地方财政捐赠、社会公益组织捐赠、民办企业捐赠、校友中的成功人士捐赠等。从其性质属性界定,高校创业基金的来源均由无附加偿还条件的资金形成,带有纯粹的公益性质;另一方面,由于创业基金自身的宗旨决定了其投资对象主要是(在校)大学生的创业项目。因为大学生本身只是一个消费者,至少在毕业之前还是一个自费投资的受教育者,所以国家和教育部门有义务和责任通过建立创业基金助其积极创业。从另一角度讲,大力提倡和支持大学生积极创新和自主创业的各项活动,一方面可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另一方面可推动科技产业发展,同时可为社会创造财富和价值,这些同样也是政府和学校的义务和责任。所以,通过高校设立创业基金的形式支持创业项目发展同样具有公益性质。

(二)民办高校创业基金的发起设立与股权融资的关系从理论上讲,创业基金的发起设立必然涉及到三个基本要素,即基金的性质、资金的结构和机构的形式。其一,该基金的发起和设立者是谁,这一要素直接决定着该基金成立后既定基金资产所有者的权属;其二,该基金是发起设立还是募集设立(或二者结合),这一要素同时决定了该基金的资金结构是发起人(或机构单位)的独资基金,还是合资(契约)基金,或股权投资者(股东)共有的投资基金;其三,该基金的机构形式是单位基金(即发起设立机构下属或附属机构)还是私募股权投资者所属的公司基金(包括按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司型和合伙公司型两大类。其中,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又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基金本身即是一个独立法人,所有投资者作为基金的股东,对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一所独立的民办高校以其自有资金作为注册资本,发起设立创业基金,并面向特定个人或机构私募股权融资,或面向社会非特定对象进行股权融资,则成立的创业基金其基金资本则属于所有股权投资者的股东所共有,每位股东以其投资股份额度为限为该基金的所有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从实践上讲,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主要是美国)早年出现的创业基金基本上全是公司型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该基金从性质上属于产业基金而非金融基金。当然,二十世纪50年代美国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60年代中期的考夫曼基金和70年代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均带有公益创业基金的性质)则另当别论。但中国的创业基金即以政府作为主导发起设立的创业基金在性质和形式上兼容并包,而纯粹意义的创业投资基金(风投公司)则并不占主导地位,这一点则与美国以公司型产业基金为主导的创业投资基金恰恰相反。另一个中国特色则是高等院校(包括公办与民办)设立的创业基金,基本上属于政府主导的公益性创业基金为主,几乎与纯粹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没有直接联系。这给高校(主要指民办院校)设立组建创业投资基金的模式创新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和机会。

三、民办高校股权融资设立创业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民办院校股权融资设立创业基金的必要性从目前的现实看,中国的高校(包括公办与民办)以股权融资方式设立创业基金现今还无先例(而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创投管理公司另当别论)。但就现实需求而言,同时借鉴政府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经验,在高校,特别是民办高校以股权融资方式发起设立创业基金则很有必要,且集多种好处于一身。(1)如前述,既有的民办高校创业基金目前都面临着资金来源拮据的尴尬境地,如果继续依赖公益捐赠性资金供给,显然已是杯水车薪,唯一的出路也只能是股权融资。因为股权融资的最大特点是来源潜力无限大,而且时间灵活,可随需求大小自主调整融资限额,这是其他融资方式可求而不可得的。(2)股权融资的结果必然带来创业基金投资方式的彻底变革。在以捐赠为主要融资手段的情况下,创业基金的投资方式一般是借贷方式为主的债权投资。这种方式的弊端显而易见,因此而产生的风险损失无可避免。但股权投资则不同,何时收回投资并获取高额回报的主动权永远掌控在投资者和管理方的手中;而且投资的资本退出方式灵活多样,因此保证了创业基金的保值增值及其后续的循环投资。这也是债权投融资方式所无可比拟的。(3)通过股权融资设立构建高校创业基金将有助于引入专业风险投资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它一方面为创业基金的后续融资提供坚实的资金后盾,另一方面也可为创业基金项目投资的风险监控提供专家里手。因作为创业基金的股东之一,这些金融机构中积聚有足够的风险管理高手,以此保证每一笔创业基金投资的风险监控严谨无懈。这也是在惯常的债权投资条件下单一依赖基金管理人和创业企业自行风险监管职能所望尘莫及的。

(二)民办高校股权融资设立创业基金的可行性以股权融资方式设立创业基金是否可行,关键在于其发起人(机构)是否合法,募资对象是否合规,设立条件是否成熟。经广泛深入的市场调研以及纵览十多年内所有关于私募设立和发起创业(投资)基金的法规条款,研究结论是肯定的。首先,法律规定: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及管理人必须是机构或法人(二人以上的合伙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不能发起设立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其中,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通知,从2016年起,地方财政部门可以预算资金拨付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以私募或公募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入股,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创业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的开发、运营和扩展;而公办高校的后勤集团公司及民办高校均属于企业法人机构,自然也符合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资格和条件。其次,法律规定:创业基金的投资人(即基金的募资对象)可以是个人、公益基金、社会团体、金融机构等;个人投资者要求年均收入不得低于50万人民币,投资额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聚合投资的个人(基金规模既定总额内)不得超过50人,机构投资人的聚合个人不得超过200人,投资额不得低于1000-5000万。至少,既有的创业基金(包括公益性基金、投资引导性基金和产业性投资基金)均属于合格投资者(即基金的募资对象)之一。最后,据上述法律及相关条款的规定,既然政府部门及高校(主要是民办高校)既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又可以既有的公益性创业基金作为投资方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因此,以高校特别是民办高校入手,通过私募股权融资发起设立创业基金并将其投资运营模式做一重新组合,从而构建新的创业基金模式是完全可行的。

四、民办高校股权融资设立构建创业基金的模式创新思路

第一步,先以一民办高校的独立法人资格发起设立新的创业基金,并以股权融资方式面向特定或非特定投资人(或机构)募集社会资本。其中,该校以前已经成立并运行的公益性创业基金可作为特定的投资机构入股投资该只新基金。第二步,新的创业投资基金成立后,该基金即可选择合适的创业项目(企业)商谈投资事宜(当然,先确定投资项目事宜之后再发起设立创业基金也不妨是一个更稳妥的选择)。一般情况下,该基金投资对象的标准最好是处于成长期的科技中小企业,且有望在一到两年或三年内于三板市场上市,以利于实现投资资本的市场退出。第三步,可设想再以并行于民办院校的另一独立法人主体申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基金,其中已成立并运行的上述基金仍可成为募资的对象之一;待新基金成立后,其股权投资对象既可以是该校自己的创业项目,又可以是另一成长期有望上市的中小企业。上述新基金只要能成功运营2-3年(即具有2-3年的盈利记录),其法人主体即可具备直接申请在海(内)外的证券市场上市的资格。如果海外上市成功,其(非学历教育)事业即可迅速向海外更多的国家和地区扩展。当然,待新的创业基金需要适时退并进行新一轮创业项目投资时,选择合适的退出方式和时机则又另当别论。如上述,一旦最后一步的新基金成立,此基金的性质属于一只复合型创业投资基金,因为其中既包含有公益性基金,又包含引导性基金,同时还包含纯粹的投资性基金;再从新基金的创建过程来看,第一步该基金的发起人是一个民办高校,设立的是创业投资基金并非以往常见的高校公益性创业基金;第二步该基金的私募投资人是一只公益性创业基金,而不是常见的个人、集团或其他机构;同时,该基金具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特征,但打破了中国改革开放后均以政府的财政部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格局,而是由民办高校发起设立并主导,这在国内乃至国际均是罕见的;最后,创新型的复合创业基金在上述的第三步又创建了一个新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其发起人是另一个独立的非学历教育高校机构,前一个复合基金又成为了后一基金的募资对象,这一基金构建模式又是当代创业基金体系内相当罕见的。至于这只复合型创业投资基金在其项目扶持和风险监管等方面能否再有创新,那则是作者进一步研究的另一命题了。

五、结语

随着中国“双创”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创业基金也会伴随着经济创新的浪潮在其自身不断创新中得以更快的发展和壮大。这其中,高等院校,特别是民办高校将会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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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藤 单位:西安外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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