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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风险研究范文

时间:2022-04-14 09:08:25

供应链金融的法律风险研究

摘要:

近年来,在国际金融环境总体不够稳定的大形势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出现融资难的情况,而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模式和产业增值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文章以我国供应链融资理论研究基础和实践操作的现状为出发点,分析动产担保、权利质押、金融保险三种主要的供应链金融模式的法律风险,并提出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手段和规避风险的方式。

关键词:

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动产担保;权利质押;金融保险

在目前我国货币紧缩的大背景下,供应链金融是解决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国外对供应链金融的研究比较系统、全面和具体,而我国对于供应链的实践先于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面对全球化经济形势的波动,如何有效保障我国企业的资金链稳定,特别是避免中小企业在采用各种融资手段进行融资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风险以及有效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最终建立持久稳定的供应链金融体系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1供应链金融概述

传统的供应链源于分工模式与制造模式的变化,是指在大规模定制的生产模式背景下产生的顾客与供应商之间有效衔接的一体化过程。在全球化经济不断壮大发展的情况下,供应链已经发展成一个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的集成网链。随着庞大资金流运转管理的需要,金融与供应链的结合而产生了供应链金融,为宏观经济形势大背景下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铺设了一条全新的融资路径。

1.1供应链金融的概念供应链金融首先是由贸易融资演变而来的,根据我国学者雷蕾和史金召的研究结果显示,学者Berger(2004)最早提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完整框架,阐述了“政府政策-金融结构-贷款技术”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新思路,并将供应链融资视为重要的技术手段之一。随后,包括Mapper(2004),Beck(2006),Klapper(2006)等众多学者从多个视角对金融与供应链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由于研究视角不同,供应链金融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直到2008年,MichaelLamoureux在总结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供应链金融的概念做了相对完整而现代的定义,他认为:供应链金融是在以核心企业为主导的企业生态圈中,对资金的可得性和成本进行系统优化的过程。笔者以为,供应链金融是针对一个产业供应链,服务于其中一个或上下游企业的多个企业的金融产品,它可以使得上下游的配套企业围绕供应链核心企业运作,从而促进“产———供———销”这一资金链条的稳固和流转畅顺,并通过金融资本与实业经济协作的方式,构筑了金融机构、企业和商品供应链互利共存、持续发展、良性互动的产业生态。在我国,金融机构通常指银行,而需要银行提供融资服务的对象大多也是中小企业,因此供应链金融更多地指的是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1.2供应链金融的主要融资模式供应链金融联系着一个庞大的金融产业生态系统,它拥有多个参与对象,大致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第二部分是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第三部分是物流公司、仓储公司、物权担保登记机构、保险公司等;最后是监管机构。这些对象分别对应的是资金的需求主体、资金的供给主体、供应链金融业务的支持机构以及监管机构。多个对象之间相对复杂的业务关系形成了多个融资模式,以现金流缺口包含的三个组成部分(即应收账款周期、应付账款周期和产品生产及存货周期)为切入点,供应链金融可以衍生出以下三种融资模式:一是应收账款融资模式,是指由买方做反担保,卖方以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作质押,向金融机构办理融资的行为;二是预付款融资模式,它的表现形式是在卖方承诺回购的前提下,融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卖方在委托的仓储监管方所指定的仓库开具的仓单为质押条件,而其提货权归属于银行;三是融通仓融资模式,是企业以存货作为质押向金融机构办理融资业务的行为。

1.3国内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状况在我国,供应链金融起步晚于国外多数地区,直到2000年我国商业银行才开始推行类似于供应链金融的融资服务。同时,与国外独立于银行的金融管理公司作为供应链金融主导机构不同的是,我国的供应链金融以商业银行为主导。纵观供应链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从一开始国内各家银行出于业务拓展和竞争的需要逐步开展供应链金融方面的业务,到现在供应链金融已成为各商业银行和企业拓展发展空间和增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领域。但我们必须承认,这十多年来,供应链金融作为一个金融服务创新业务在有效缓解了众多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同时,也暴露出如法律途径的闭塞、信用体系的缺失、风险的扩大等诸多法律风险因素。

2供应链金融领域的法律风险分析

良好的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是保障信贷权利人的关键。对此有学者提出:“供应链金融生态环境中最重要的是法律环境,而法律环境的核心功能在于如何提供对信贷人权利的良好保护”。现实中,企业在融资中会遭遇多种多样的法律风险,通过分析这些风险形成的原因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规避风险,从而找到解决之道。

2.1动产担保制度的法律缺陷质押贷款是融资企业常用的一种融资手段,动产质押或是权利质押,两者都与动产担保制度紧密相连。在我国,《担保法》是规范这些行为的准则,《物权法》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担保物和目标权利的归属和行使。然而,虽然我国法律已经尽量做到适应目前复杂的金融交易,但是依然存在许多难以顾及到的方面。

2.1.1有关未来财产的法律空白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有关“未来财产”可以作为担保物,这就意味着我国法律并不允许融资企业利用“未来财产”进行融资,这在某种程度上抹杀了一些中小企业融资的期望。实践中,融资企业要进行生产急需资金,但并没有现实的财产可以抵押或者质押,只有采购合同。此时,银行会根据企业的信誉,以签发提货单的方式来提供资金,但这种以信誉为基础的提供资金的方式风险极大。假设有一套完备的法律规定直接定义“未来财产”,将“未来财产”可衡量化,而不是将其生搬硬套到担保物的领域,就可以让融资企业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同时降低银行提供资金的风险。另一方面就是对于“未来财产”所涉合同的审查,现实中银行为了业务的快捷,合同审查环节会相对形式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这会带来很大的隐患,例如两个公司之间进行虚假交易骗取银行授信,或者直接伪造采购合同来行骗,而究其根本就是没有现行法律去约束这一类的融资行为。

2.1.2有关浮动抵押的法律缺陷与“未来财产”相类似,浮动财产抵押也处于法律空白状态。浮动抵押源于英国衡平法院(CourtofEquity)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用以解决传统固定抵押局限性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在我国,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抵押应当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浮动抵押的空白,对实践中企业采用价值量浮动财产进行抵押融资的实现提供了立法规范。但同时,《物权法》所确立的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着严重的立法缺陷:第一,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过于宽泛,这不仅威胁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而且容易滋生贷款诈骗行为;第二,浮动抵押的客体过于狭窄,浮动抵押的财产仅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而将不动产和其他动产排除在外,极大限制了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增加了企业的融资难度;第三,浮动抵押的风险控制过于简单,一方面对浮动抵押权的实现以及优先权的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抵押人为逃避债务恶意处分财产时,抵押权人没有撤销权,这就导致抵押权人将承担巨大的风险。

2.1.3有关动产抵押登记的法律缺陷随着银行和企业之间融资业务往来数量的激增,一些原本不被重视的程序性环节和细节操作反而成了融资过程中最大的风险之一。任何关于物权的设立和转移都可能涉及到第三人利益,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一般都要求进行公示。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不论是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或者是浮动抵押,都会面临公示的难题。融资过程中,银行面对企业提供的形形色色的所谓“担保物”,银行根本无法保证其稳定性,而“担保物”的稳定性也成为担保债权稳定性和融资安全性的重要衡量指标之一。例如,甲公司将产品抵押给银行进行融资,因抵押物不需要转移占有,甲公司和银行也未办理抵押登记,甲公司在获得资金后又将产品卖给乙公司。此时,银行的抵押权如何实现便成为难题,如果乙公司是善意第三人,且甲公司又没有其他的资产,那银行的抵押权根本无法实现。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为了交易的便捷,忌讳于动产抵押登记程序的繁琐、内容的复杂、成本的高昂,特别是对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等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银行往往会忽视动产抵押登记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动产抵押登记存在明显的法律缺陷:第一,我国没有统一的动产抵押信息联网制度,多个行政部门可以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信息分散、隔离、不透明问题严重,导致“一物多抵”现象无法杜绝;第二,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不统一,《担保法》既规定了“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即登记生效主义,又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即登记对抗主义;第三,同一担保物上的优先受偿顺序不明确,容易导致抵押债权空置。

2.2权利质押领域的法律障碍企业通过权利质押来融资是供应链金融中相当重要的一种融资途径。法律上规定的可以用于质押的权利大致有汇票、支票、本票、债权、存款单、仓单、提单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等。这些权利看似门类众多,但就出质方式来说没有明显的区别,我们下面就以仓单质押为例,来说明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仓单质押是指出质企业将货物存储在物流企业中,由物流企业负责监管货物,出质企业以物流企业开具的(存储凭证)仓单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根据仓单名下货物的价值向出质企业提供贷款。《物权法》第223条明确将“仓单”列为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之一,为相关现货企业解决了在交割回款时的资金周转难题,也为企业现货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基础。虽然目前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业务操作流程,但是对于控制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却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一是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仓单质押的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于银行、物流企业与出质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银行作为资金供应方,物流企业作为担保方,对于出质企业提供的质物的价值以及合法性缺乏科学评估的能力,如果出质企业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的情况,两者的风险难以避免。二是质物的流动性导致的价值风险。一方面,对于同一仓单项下的货物可以在不同时间提取和补充的情况下,存在以次充好降低质物价值的风险;另一方面,质物的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质物变现能力的风险。三是法律的不完善导致的权属风险。仓单随着交易的开展在不同的主体间转移,仓单项下的货物的权属极易产生权属纠纷,而《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仓单质押基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导致仓单质押业务面临法律纠纷风险。四是监管的无序性导致的安全风险。在国外,由于拥有第三方的金融管理机构,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有充分的保障措施。但是,我国目前许多物流企业信息化程度低且不联网,又缺乏有序的监管程序、科学的监管技术和完善的措施,而银行又没有监管的能力,导致私自提货以及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极大。

2.3金融保险制度的规范不足供应链金融中风险长存,而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在供应链金融中加入保险机制能够有效降低风险。虽然我国有些银行已经开始尝试应对融资风险的服务产品,例如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但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都还不成熟,这显然与我国法律规定的空白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保证保险,在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以保险费代替担保费为主要方式分摊银行风险的金融保险制度,可以为中小企业和个人获得银行融资提供便利的途径。然而,这种保险在《保险法》上虽有提及,但未形成明确的法律系统,甚至基本的性质问题———保证保险到底是保险还是保证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性,这不但导致适用法律选择上的困境,被保险人应优先行使担保物权或主张保证责任模糊不清;也导致保险机构在操作细节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最终结果是限制了这一保险业务的开展。同时,保证保险作为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问题的辅助融资类保险业务,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本应由政府承担更多的责任。当保险公司承接这一责任时,政府也理应提供更多的激励扶持政策对其发展予以支持。但是,保证保险并未得到这种支持,比如保证保险的保费要计入营业收入,违约风险准备金也不允许在计算所得税时予以扣除,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证保险的发展。

3对于完善我国在供应链金融领域的法律制度的建议

解决供应链金融中的法律问题,避免一些可以控制的风险事故,是构建一个和谐的供应链体系的必要举措。对此,笔者认为应该从多个方面去入手,以下就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首先,要完善浮动抵押制度。一是提高浮动抵押的准入条件,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限定为公司;二是扩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以外的动产和不动产纳入抵押范围,提高企业资产的利用率;三是规范浮动抵押的实现程序,将其纳入司法程序的框架内;四是明确浮动抵押的受偿顺序,特别是要明确法定担保物权与浮动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其次,要完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一要改《担保法》中关于动产抵押的“登记要件主义”为“登记对抗主义”,加快动产的流转速度和使用频率,提高动产抵押的效率;二要改“多头登记”为“统一登记”,提高动产抵押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避免“重复抵押”带来的融资风险;三要规范登记流程,统一登记内容、登记格式的标准,提高登记操作的规范性。再次,要完善权利质押监管制度。一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便于对质押物进行尽职调查,防止重复抵押情况的出现;二要强化监管审查力度,建立银行内部严格的质押条件审查制度、风险自查制度,以及监管企业的监管责任制度;三要探索第三方担保机制,保证质押物实际有效的存在以及控制价值的大幅度波动。最后,要完善金融保险制度规范。宏观上,针对融资企业的新型保险产品构建一个系统的法律体系,将其与传统财产保险进行严格区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并且规定与之相应的处罚措施。中观上,一方面,明确金融保险的法律性质,以解决《担保法》对金融保险,特别是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上的困扰;另一方面,调整税收等相关法律制度,打破金融保险在政策、法律层面的制度约束。微观上,改进中小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符合中小企业和个人特点的评级指标、调整规则以及评价模型。

参考文献:

[1]胡跃飞,黄少卿.供应链金融:背景、创新与概念界定[J].财经问题研究,2009(8):76-82.

[2]于宏新.供应链金融的风险及防范策略[J].经济研究导刊,2010(20):112-114.

[3]深圳发展银行,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供应链金融———新经济下的新金融[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9.

[4]陈成.供应链金融及其风险管理策略[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1.

[5]马佳.供应链金融融资模式分析及风险公职[D].天津:天津大学,2008.

[6]马华,林勇.供应链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作者:陈立峰 邵智韦 单位:绍兴市行政学院 浙江万里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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