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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风险探讨范文

时间:2022-04-25 02:54:00

企业年金风险探讨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尽管近几年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很快,但还存在着很多未解决的问题。因此,为了促使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健康快速发展,就有必要对企业年金制度中委托风险的表现、产生原因以及如何防范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中的委托关系分析

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着复杂的多层委托关系,其中受托人、托管人、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各司其责,相互制约,按照市场规则进行投资运营。可以看出企业和职工将年金基金资产委托给年金基金的受托人管理,构成第一层委托关系。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分别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及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订立合约,由他们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具体营运,这构成了第二层委托关系。因此,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体现了一个双层多个委托关系(如图1所示)。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中委托风险及其成因

委托风险的表现形式通常有两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中的委托关系是比较复杂的,涉及到多层、多个“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因此,产生委托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大,原因也比较复杂。

(一)企业年金制度中委托风险

1.逆向选择风险。逆向选择风险是指在建立委托关系之前,人已经掌握某些委托人不了解的信息,人有可能利用这些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而委托人由于信息劣势处于对自己不利的选择位置上。为降低错误选择人的成本,委托人往往会选择报价较低的人,而优秀的人往往由于自身成本的原因无法成为现实的人,导致越是劣质的潜在人,越容易成为现实的人,最终导致“劣质者驱逐优秀者”。

在企业年金市场中,企业年金委托人不能准确识别“准人”的条件,这样就会使能力高的基金管理人无利可图而选择其它机会,而市场上留下的是能力低的管理人,造成逆向选择现象,这影响了企业年金的顺利运行,降低了市场运作效率。

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委托人和人签订契约且契约合同生效后,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标,利用信息上的优势而采取不被委托人察觉的“隐藏行动”使委托人利益受损而自己不用承担责任的行为。在企业年金市场中,年金委托人的利益要靠人的行动来实现,委托人一般不参与企业年金的投资运作管理决策。这就给基金管理人提供了向委托人隐瞒信息和行动的机会。当基金管理人和企业年金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不一致时,管理人就可利用这种不对称信息做出对企业年金委托人不利的行为选择,从而产生道德风险。

(二)企业年金中委托风险成因

1.企业年金参与各方的利益目标不一致。企业职工作为委托人,其利益目标与各人的利益目标并不一致。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是为自身能够在退休之时得到一份公共养老金之外的企业退休金。职工将企业年金委托给其他机构代为实行专业化管理,则是为了通过企业年金资产专业化管理使其保值增值,从而保障职工的利益。各法人参与机构作为具有独立利益的经济人,其目标不是为企业年金委托人服务,而是追求其利润最大化。如果各方在基金运作中的行为选择更多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而忽视年金委托人的利益,就会发生利益冲突。

2.企业年金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的非对称性。信息的非对称性是指契约关系的一方(如人)在某些方面掌握着“私人信息”,这些信息只有他自己最了解,另一方不了解。信息不对称有三种情况:委托人具有信息优势并企图从人那里获得更多的价值;合约签订前人拥有信息优势,委托人陷入逆向选择;合约签订后人拥有私人情息,委托人面临道德风险。由于欠缺专业知识和经验,在选择受托机构时,什么样的机构最能胜任企业年金受托人来管理企业年金是不确定的;当选择出法人受托机构后,受托人对于各方的工作表现和工作业绩很难做出准确的判断,对于企业和职工就更难了。相反,作为企业年金各人的金融机构则对年金基金的运营状况、自身工作努力程度和金融市场政策与信息的掌握上都具有绝对优势。由于信息非对称的存在,当受托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实施有利于自己但不利于委托人的行动时,委托风险就产生了。

3.企业年金委托契约的不完全性。不完全契约是相对于完全契约而言的,完全契约是指“契约当事人能够准确预料将来发生的一切事情,不存在不确定性问题,各方的权力和责任都能够准确而完整地写入合约中”。而不完全契约则是指契约中包含缺口和遗漏,可能不会提及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或者对某些情况下的责任只做出粗略或模棱两可的规定。现实中的企业年金契约也是如此,契约各方制定和执行的契约往往是关系契约,即不是对责任和权利的详细计划达成协议,而是对总的目标、广泛适用的原则、偶然事件出现时的决策程度和准则及解决争议的机制达成协议。

4.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拥有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匹配。企业年金基金的剩余索取权是指企业年金契约一方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扣除固定收益之后的那部分变动收益的占有权,剩余控制权是指企业年金基金契约一方拥有的对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实际运作权。从追求生产效率角度来讲,控制权应当配置给那些拥有信息优势并有较高决策能力的一方,但这样就失去成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意义。在实际掌握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控制权,又无需承担后果的情况下,投资管理人就有机会在投资决策中追求自身利益,使企业年金委托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5.企业年金运营各环节的监督机制不完善。企业年金运营环节的制约机制包括政府、中介机构和管理运营机构的监管。政府监管主要包括方案审核、资格准入认定、市场退出机制、解决纠纷等方面;中介机构监管主要包括审计、资信评定和偿债能力评估等,确保信息的真实性;管理运营机构监管在企业年金资产保管、帐户报告、投资回报、信息披露等方面相互制衡。目前在我国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还存在很多监管漏洞,监管机制不完善造成监督与约束作用并不能发挥足够的效用,容易产生委托风险,从而损害了委托人利益。

我国企业年金制度中委托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构建完善的企业年金人的有效激励机制

1.建立最优激励合同。建立最优合同属于激励范畴,其宗旨就是委托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通过设计一套激励机制即报酬与劳动相关的原则,促使人像为自己工作一样地去采取行动,从而利用人的某种优势来弥补委托人的某些不足,最大限度地增进委托人的利益。其方式是针对人掌握多数甚至全部的剩余控制权,但不拥有剩余索取权的现状,对剩余索取权进行重新分配,赋予人部分剩余索取权,使得委托人和人形成共同的利益目标。

在基金最优合同的设计中,必须考虑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存在,委托人能观测到的只是运作的一些事后数据和统计结果,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成为设计最优合同的核心内容。最佳激励合同应该具备以下两个重要特征:第一、委托人和人共同承担风险。第二、高效率的合同应当利用一切可利用的信息。

2.建立有效的年金基金管理机构隐性激励机制。优良的业绩将会在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市场中产生正的价值信号,增强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信誉,提高其价值。完善声誉激励机制,应做好两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年金基金营运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公正、公开、独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营运业绩评价体系有助于受托人选择优秀的投资管理人,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二是建立企业年金指数。如果该企业年金基金的业绩增长超过市场和整个行业的升幅,那说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确实取得出色业绩,就应对其进行更多的奖励;反之,如果业绩增长不如市场或整个行业的升幅,则说明这可能是投资人道德风险或工作不努力造成的。

(二)建立和强化对企业年金运作各环节的监管制度与约束机制

完善企业年金的法律体系。完整的企业年金法律体系包括雇员退休金保障法、企业年金管理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法,此外还涉及劳动、税收、会计、审计等相关法律法规。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约束各方在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活动中的行为。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基金人市场。

目前可供企业选择的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账户管理机构数量规模和质量标准与巨大的企业年金市场潜力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今后要在规范和发展金融市场的基础之上,形成一个有一定数量规模、质量得到一定程度保证的年金机构市场。企业在政府监管当局认证的企业年金机构中进行选择,主要是根据各机构过去的业绩和表现,判断其工作能力的高低。

完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一方面将有助于提高我国企业年金经办、托管和投资机构的透明度,使监管部门、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获得充分的信息,从而作出更合理的判断和选择,另一方面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和报告的内容发现企业年金运营过程中的问题,并向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机构施加压力,有效防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损害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的行为,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充分发挥企业年金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企业年金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企业年金管理提供服务的投资顾问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它们的一项主要职责就是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行为进行合法、合规检查。在我国,审计、会计、精算和信用评级机构等企业年金中介机构同样是企业年金监管体系的组成部分,它们是进行非政府监管的主体力量。

工会、社会舆论也应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企业年金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但是单个劳动者在企业年金计划方面的信息收集、监管和谈判成本将是不经济的,因此有必要增强工会在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且对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及资金托管状况进行监督和约束,以消除信息的不对称对单个雇员的不利影响,控制企业和投资管理人的风险。同时,也应认识到社会舆论在对企业年金监督中的积极作用。社会舆论一方面能促使信息更为公开、透明,解决委托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另一方面,也能对违反委托合同的行为方形成压力,降低年金管理中的风险。

综上,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还处在发展的初期阶段,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其中委托风险的存在就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企业年金中的委托风险主要表现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这些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企业年金参与各方的利益目标不一致、企业年金委托人与人之间信息的非对称性、企业年金委托契约的不完全性、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拥有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不匹配等方面。防范企业年金中的委托风险的对策主要有:构建完善的企业年金人的有效激励机制、完善企业年金的法律体系、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基金人市场以及完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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