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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范文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

由于企业年金是自愿建立,面对如此庞大的基金,作为缴费主体的企业和职工必须考虑对其进行管理运营。管理运营包含收缴、账户管理、投资、监管、发放等环节,其中投资环节尤为关键,因为建立企业年金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延迟税收和投资收益来提高退休收入而非单纯的储蓄行为,所以需要将其投入市场,追逐利润的最大化,以实现资产的长期保值增值,不致遭受通货膨胀的侵蚀。但企业年金毕竟是做未来职工养老之用,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是要兼顾收益与安全,为此投资运营时要重点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一、企业年金资产的独立运营

企业年金的管理运营可以交由不同的机构承担,也可以由一个机构管理或自我管理,便形成了不同的管理模式。

一是政府负责的经办模式,即由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直接负责企业年金的管理,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局,我国各地方政府社保部门的企业年金中心。经办机构负责将企业和职工缴纳的年金完全存入个人账户,并且负责投资运营和待遇发放。这种模式虽便于统一管理,但由于政府部门自身运营效率不高和投资渠道的限制,难以获得较高回报,另外监管不力,政府还有可能挪用年金资产,给基金带来极大风险。2006年查处的上海社保案涉案金额高达34.5亿元,其中挪用资金绝大部分便是企业年金。

二是自办模式。某些行业、企业通过自办,设立个人账户,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如几年前我国电力、铁路等行业自行经办的企业年金。这种模式往往导致企业年金资产与企业资产的高度关联,带来严重的关联风险和集中风险。美国“安然事件”便是企业自行经办企业年金导致年金基金破产的一个典型案例。

三是保险公司经办模式。它是保险公司通过提供标准保险单,全权负责企业年金管理,为企业提供方案设计、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发放等一站式服务。可以看出其服务过程没有银行托管环节,不利于外部合规性监管,容易给年金资产带来极大风险。

四是公司模式。智利等拉美国家一般成立专门的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养老基金的管理,不允许其他金融机构参与。其优点是须给基金持有人一个最低回报,透明度高,基金资产与管理公司资产明确分开。缺点是对基金管理者的限制抑制了竞争,导致基金管理高成本、低效益。

五是信托模式。即根据信托原理,委托人将企业年金计划的所有资产转移给信托机构(受托人),指示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置企业年金资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就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不受任一方债权人的债权追及,即使企业或信托投资公司破产,这部分年金资产也不能列入破产财产范围,从而极大的提高了安全系数。美国、英国、澳大利亚,荷兰、瑞士等发达国家采用这种模式。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前三种模式缺乏分权制衡机制,资产管理上存在巨大风险。第四种模式效率低下,投资收益性差,所以要想使企业年金基金达到收益与安全双赢的目标,必须采用信托模式,首先使企业年金资产与缴费企业、职工相分离,使其不再拥有使用支配权,然后与受托人资产相分离,不得用于为受托人的债务作抵押,使企业年金资产独立运作,成为一个具有明确、单一目的的法律实体,完全为参保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不以任何其他目的。

正是基于此,面对我国日益增量的企业年金,建立合乎规范的信托模式已是必然趋势。2004年的年金两办法,2005年公布的首批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信托模式提供了政策上的保障。政策规定首先要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具有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资格的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和企业与职工之间依据《信托法》建立信托关系,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依据《合同法》建立委托关系。2006年9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接收新的企业年金计划,新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由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之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要在2007年底之前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这些政策的出台规范了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使得年金资产受到了分权制衡机制的约束,保障了基金的安全和增值。就首批获得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基金公司投资运营情况看,总体效益较好,如2006年南方基金公司短短三个月便为马钢产业工人的年金账户上赚取了超过13%的收益率,它的成功为企业年金基金进一步投资运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企业年金的审慎管理

从理论上讲,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原则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稍有不同:基本养老保险为国家强制建立,它是退休职工的养命钱,因此其投资更强调安全性,甚至力求做到万无一失,在确保资产安全性的前题下才能考虑盈利性;而企业年金基金则不同,它是企业和员工依据自愿原则建立的,是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附加养老金,它不是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其抗风险能力较强;另一方面,由于企业年金的参与强调自愿性,它只有保持较好的盈利性,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和员工参加,因此在投资收益性和安全性之间有较大的回旋余地。

但是即便如此也要进行科学的全面风险控制。企业年金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业务,作为职工的养命钱,在风险管理方面马虎不得。根据规范运作的投资管理人到企业的拜访也表明,客户对于年金运作的安全性和稳健性要求较高,对收益要求不是很迫切,能达到5%-6%即可。所以除了上面谈到的通过信托模式保证企业年金资产独立运营外,接受信托任务的金融机构必须加快风险控制机制的创新,保证年金基金的安全运营。首先是受托人必须审慎地制定企业年金的投资决策和目标,如仔细地、准确地审核有关事实和数据,并且确保对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等角色的运作实施有效监控;账户管理人必须制定严格的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制度,保证账户系统的安全运行;托管人要针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特点,严格执行审慎把关的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投资管理人需要单独为企业年金制定风险管理方案,保证年金资产与自由资产、其他客户资产严格分开,避免出现利益输送等行为。

三、企业年金的投资组合

根据各国的投资经验,企业年金基金一般采用多元化的投资组合,这是为了分散风险,获取较高回报的合理选择。如果投资较集中,一旦发生风险,企业年金的损失较大,安全性也就不能得到保证。投资组合的内容包括投资工具组合、投资时间组合和投资比例组合三方面,一些西方国家常通过立法对之进行严格规定,继而通过政府部门或金融组织实施监督,保障最低回报率。例如欧盟国家立法要求年金投资执行如下方向和顺序:国家银行和债券,国内股票,不动产,国内债券,海外股票和债券,并对各项投资比例和投资一家公司的资产加以限制,尤其是对海外投资的限制。通过这种有效的资产配置可以大大提高整个企业年金基金的收益,同时降低风险。

从部分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资产配置状况图表也可看出,可供资产配置的投资工具较多,涉及金融和实业,但能带来高收益的股票投资比重普遍较高,美国1983年这一比例为44.68%,2003年增至62%,日本也增至44%。以OECD国家养老金基金资产平均收益率和风险测算为例,1967-1995年间平均真实收益率最高的是国外和国内股票,最低的是政府债券,只有1.7%。可见投资策略虽以稳健为主导,适当采取较为积极的投资策略,是比较恰当的选择。例如在资产配置上主要以债券或收益型的股票投资为主,当证券市场处于牛市时,可以适当增加成长型的股票投资。但是以我国两办法出台前企业年金的投资状况看,存在着投资渠道过于狭窄,运营状况不佳,增值压力大的问题。有关部门曾在2004年年初进行过一次调查,有近50%为银行存款,商业团体保险11.8%,债券13.7%,财政专户1.8%,发放贷款1.9%,证券投资基金0.8%,股票0.3%。收益率方面,东部地区投资收益率较高,约为4%,中部地区不到1%,30家中央大型企业投资收益率约为2.6%。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我国企业年金投资效率低,难以满足增值需求,投资策略亟待改善。

2004年5月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加强了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的结合。办法规定债券品种不超过50%,股票权益类投资不超过30%,现金、票据等流动性资产不超过20%,涉及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的实业投资,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防范通货膨胀,但因其具有投资期长、流动性差的特点,目前尚未开放。可是说这种投资工具和比例的选择,有利于增加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是同我国的宏观金融环境、监管能力和企业的微观治理水平相吻合的。但是就企业年金的权益类资产不能超过30%而言,一些投资管理人如南方基金认为30%上限应提高,因为股票可分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低风险可能高收益的股票如长江电力、宝钢、中石化;无风险且有较好收益的股票如农产品、深赤湾、青岛海尔;类似于固定收益的股票如中石化并购计划中的子公司,后三类股票属于低风险产品,应成为企业年金资产配置的重点。笔者认为现在提高股票权益类资产的时机还不成熟,国家还需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资本市场,为企业年金的基金营运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企业年金运作与管理技术还需进一步走向成熟,企业年金与资本市场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之后才能作相应的调整。

作为第二养老支柱的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初衷有很多,诸如留住人才、增加职工福利、合法避税等,但它未来在我国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可以高达20%,这样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会让一般收入者的替代率达到近80%,使退休后生活水平基本维持不变。所以自2004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两办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后,企业年金已很快从政策准备阶段跳跃到具体实施阶段。据统计,2006年市场内的年金基金大概已达1000亿元,预计未来每年新增资金将在800亿元至1000亿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