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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思考分析范文

时间:2022-04-28 12:39:57

以家庭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思考分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蓬勃发展,但如今面临着居民的收入分配存在很大的差距以及社会公平等问题。中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对费用扣除的规定刚刚进行革新,费用扣除项目范围纳入了医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但这种模式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忽视家庭整体负担,而现在整个社会都面临着养老难、上学难、看病难等家庭问题,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税负不公。要想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就需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以促进个人所得税法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保证税收公平。本文立足于我国国情和未来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的改革方向,探讨并借鉴国外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立法经验,提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建议,从而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公平分配。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家庭纳税单位课税模式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分类

全球各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是不尽相同的,但是总结起来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分类课税模式、综合课税模式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

(一)分类课税模式分类课税模式是指根据纳税人不同的来源所得,适用不同的税基减除方法以及税率,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的一种课征制度。在2019年1月1日之前,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分类课税模式,将纳税人的收入按照收入来源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所得等11项收入,每一项收入有特定的费用扣除和对应税率。

(二)综合课税模式综合课税模式是指将纳税人的年度所有收入综合起来,在减除扣除费用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的一种课征制度。

(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是一种将前面所说的分类课税模式和综合课税模式相结合起来的一种计税方式。这种课税模式是指将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仍然按照收入来源适用不同的费用扣除额度和税率,独立征收相互没有干涉;另外一部分收入则汇总之后,统一扣除费用,再适用累进税率。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2019年以前我国采用分类扣除模式,从而导致税收横向不公平尽管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税法修改了很多次,但都主要集中在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调整上,并未涉及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模式的调整。这种分类课税模式,将直接导致费用扣除的不公平,造成纳税人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因收入来源的差异而承担不同的税负。

【案例分析1】李先生2018年4月从所在职的公司获得工资薪金9600元,其中五险一金总额为1500元(假设起征点为35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费用)。同时,李先生在一家外资公司作兼职工作,从中每月的收入为3500元,在李先生与外资公司的兼职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李先生与外资公司的劳动关系,在此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1.外资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发放如果外资公司以劳务报酬的形式为李先生计算个人所得税为:(3500-800)×20%=540元李先生从所在职的公司获得的工资薪金扣除五险一金后的余额为8100元,工资薪金部分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9600-1500-3500)×20%-555=365元李先生4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905元。2.外资公司以工资薪金的形式发放如果李先生改变与外资公司的劳动合同,李先生与外资公司为雇佣关系,那么李先生就属于在两处获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9600+3500-1500-3500)×20%-555=1065元从以上的案例中可以看出来,不同的收入来源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是不相同的。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收入来源广泛、整体收入高的纳税人,允许扣除的费用越多,税负越轻;而收入来源单一且整体收入低的纳税人,允许其扣除的费用少,税负反而较重,这将加大收入分配的差距,导致税收不公平。

(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易造成税收纵向不公平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是指作为独立个体的纳税人,依据个人的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这种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情况下,征收便捷、管理成本较低,征税效率有所提高,但未考虑个体纳税人家庭整体的税收负担能力,忽略了税收公平。因为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不取决于收入的多寡,以个人作为纳税单位征缴税款,并未考虑到纳税人收入结构和家庭负担的不同,收入总额相同的家庭承受的税收负担未必相同。因此,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法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割裂了个人与家庭的关系,个人所得税法并未充分发挥收入公平分配的调节作用。

【案例分析2】有三户家庭,均是夫妻二人,家庭年收入(均为工资薪金所得)相同,家庭A是丈夫每月收入10000元,妻子收入为0;家庭B是丈夫和妻子两人每人每月收入都是5000元;家庭C是丈夫每月收入6000元,妻子每月收入4000元。(假设月收入均为扣除五险一金以后,且不考虑专项扣除费用)1.按照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计算三个家庭的年个人所得税家庭A:丈夫年收入为120000元,按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扣除起征点60000元后的余额为60000元,因此丈夫全年个人所得税=60000×10%-2520=3480元。家庭B:丈夫年收入为60000元,妻子年收入为60000元,分别计税的时候两人均未达到起征点,因此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家庭C:丈夫年收入为72000元,妻子年收入为48000元,丈夫超过起征点的金额为72000-60000=12000元,因此丈夫全年个人所得税=12000×3%=360元。2.按照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计算三个家庭的年个人所得税家庭A、家庭B和家庭C的年收入相同,人数相同,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平均分摊到每人的年收入都是60000元,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三个家庭都没有达到起征点,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综上所述,在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家庭A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480元,家庭B全年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家庭C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360元,在我国现行税法制度规定下,家庭人员收入结构的不同会导致税负的分配不公平合理;在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三个家庭都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充分体现税负公平的原则。

三、建议我国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发展,若要将个人所得税法筹集财政资金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充分发挥,就需要加快个人所得税立法改革的步伐,引入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新模式。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课税制度,如前文分析,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明显,忽视了以家庭作为整体的负担能力,背离了税收公平的原则。另外,现如今家庭支出很大部分为医疗、养老、教育等支出,因此建议纳税人可以选择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纳税申报,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家庭负担,负担重的家庭可以少纳税,以此可以保障个人所得税法的实质公平,也更加能够体现税负公平。具体做法如下:(1)税务机关建立家庭联合申报和个人申报两种申报模式,可以由纳税人自由选择哪种申报模式;(2)税务机关联合相关部门依据纳税人的户口信息编制纳税家庭的纳税人识别号码;(3)对于选择家庭联合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户口信息确定整个家庭的纳税人数以及每个人的收入情况,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各个纳税人的每项收入并进行汇总集中,计算出整个家庭的收入总额;(4)税务机关对家庭的各种支出进行分类,制定支出标准和等级,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出支出总额;(5)以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总支出之后的余额作为家庭的应纳税所得额,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6)对于选择以家庭联合申报模式的纳税人,由于涉及家庭个人隐私信息,建议由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7)税务机关应联合相关部门完善纳税人信息,成立信息共享大数据,做到不遗漏,全方位覆盖。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建立,需要税法机关强化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需要我国法律建立健全公民个人及家庭财产信息,以提高公民对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认识,进一步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改革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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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陈茂国,袁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改革探究[J].法学评论,2013(01).

作者:宋莹莹 单位:大庆油田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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