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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范文

时间:2022-08-17 10:00:40

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

一、虚拟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现实困境

我国虚拟货币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主要包括网络虚拟货币的定义与产权不明晰和交易者身份及凭证监管缺失等问题。

(一)虚拟货币的定义与产权不明晰到目前为止,我国虚拟货币的定义与产权都不明晰,这直接导致难以对虚拟货币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惯例,虚拟货币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网络游戏商发行的各类各式的游戏币;另一类是大型门户网站发行的专用货币。虚拟货币是否定义为这两类,直接关系到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同样,虚拟货币的产权也不明确。按照网络惯例,网络用户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的虚拟财产,均只有使用权,所有权归属运营商。而818号文意味着国家已经认可了虚拟财产是个人财产,网民享有所有权。在现实与国家政策的矛盾冲突中,虚拟货币的产权至今仍不明确。

(二)交易者身份及凭证监管缺失在现行互联网金融环境下,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尚不成熟,缺乏对交易者身份和交易凭证的有效监管。网络实名制尚未普及,交易者通常以虚拟身份进行交易,难以确定网络虚拟货币交易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阿里巴巴集团以及其他网络游戏运营商打造了支付宝交易平台等第三方交易平台,可以留存交易相关的记录,但大多是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私下完成,无从查证的。这些交易无据可查,缺乏交易凭证,虚拟财产的原值也难以核定。依靠现有技术手段,对虚拟货币交易者身份和交易凭证缺乏真实有效的监管,这使得虚拟货币交易的财产原价值难以核定,进而无法确定虚拟货币交易的应税所得额,导致实际无法对虚拟货币交易征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二、虚拟货币交易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建立并完善虚拟货币交易个人所得税制度,对虚拟货币的交易也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客观要求,是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宏观调控与产业发展的现实选择。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必然要求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主要包括了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课税程序合法三项具体内容。《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取得个人应税所得并负有相应纳税义务的个人。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交易者的真实财富在虚拟货币交易中获得了增加,属于个人应税所得。符合征税条件而不征税,会造成税源大量流失,更有悖于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对网络虚拟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税收公平原则指在税负的分配方面,国家分配给各纳税主体的税负公平合理,总体而言,各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水平应保持相对均衡。基于税收公平原则,现实交易要征税,虚拟市场交易同样应征税。若虚拟货币交易不征或者免征个人所得税,就造成了税负在事实上的不公平,这严重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因而,对网络虚拟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客观要求。

(三)宏观调控与产业发展的现实选择当前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存在着诸如产权不明晰、不规范交易大规模存在等问题。对于一个新兴产业,市场失灵极有可能会发生,政府必须采取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以“有形的手”来规范、引导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的长期持续稳健发展。对虚拟货币交易征收个人所得税将保证政府可以对虚拟货币交易进行宏观调控和合理的产业规划,以实现互联网金融的长期繁荣与发展。

三、完善虚拟货币交易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建议

我国的虚拟交易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面临着诸多等现实困境,必须进一步完善虚拟货币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健发展。

(一)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虚拟货币交易个人所得税制度涉及的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问题,直接关系到整个虚拟货币是否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直接影响了虚拟货币交易个人所得税的征纳。鉴于此,首先应在立法层面,通过立法明确界定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明确虚拟货币的概念、产权以及所有权的问题。我国尚无针对虚拟财产的立法,但是,国家税务部门通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虚拟财产需纳税,这相当于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虚拟货币具有财产的属性,并且相当于间接地承认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鉴于此,应尽快对新兴的虚拟货币及其交易进行立法规范,明确其产权与法律地位。

(二)完善虚拟货币交易税收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法律只有818号文以及《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规定了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并且这一政策仅仅是行政规章,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其法律等级和效力较低,且所涉及地域范围有限。据此,应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立法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将虚拟货币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立法,将其纳入我国税法体系。这样,既可以确保对虚拟货币征税有法可依,同样也实现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

(三)构建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监管制度完善虚拟货币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构建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监管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承认并推广电子票据。电子票据是绝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凭证,必须承认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并鼓励网络市场广泛使用电子票据;其次,推行网络实名制。当前绝大部分虚拟货币交易者的身份都是虚拟的,交易者也可因此有效逃避税务部门的监管。基于此,应推行网络实名制,让虚拟货币交易者的身份实名化;最后,建设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阿里巴巴、易趣网等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基础上,建设统一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四)架构虚拟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体系虚拟货币交易自身所存在的特点,让税收征管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传统的税收征管体系和相应的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形势所需了。因此,首先,应当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具体特点,架构全新的税收征管体系和相应的制度,具体而言,应包括税基确定、申报方式、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防止虚拟货币交易纳税人逃、避税的措施等内容;同时,税务部门应建立有关虚拟货币交易的技术研究工作制度,储备具有互联网金融专业技能的人才,为虚拟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智力支持。

作者:戚曾洋 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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