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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政策论文范文

时间:2022-12-21 11:28:32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政策论文

一、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政府财政支出责任分析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指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由此可以看出,公民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都应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而这些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需要不同层级的政府来切实提供,究竟哪些领域需要中央政府提供、哪些领域需要省、市、县级等地方政府提供,这就需要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进行明确划分。财税体制改革使我国财政支出责任逐渐明晰。在世界上,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财政的分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所谓“财政分权”是指建立在政府职能或事权的基础之上,符合经济效率与公平,体现民主精神,采取民主方式并有法律保障,各级政府有相对独立的财政收入与支出范围,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及各政府间关系等的一种财政体制。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五级架构的财政分权体制。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改革开放初期,就以“减税让利”的税制改革为先导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1994年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建立了分税制的财政分权体制;1998年我国首次提出了建设公共财政制度;2012年党的十八大第一次把财税体制改革与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结合起来,提出“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公共财政体系,构建地方税体系,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适度加强中央事权和支出责任,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中央可通过安排转移支付将部分事权支出责任委托地方承担。对于跨区域且对其他地区影响较大的公共服务,中央通过转移支付承担一部分地方事权支出责任”。这一系列财政分权改革的实质是财政收支范围的划分,是为了确定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力。财政分权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提高广大人民的福祉,因为地方性公共产品由地方政府提供更加符合效率原则。总之,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要承担主要责任,各级政府要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财力支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将进一步促进公共财政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二、公共财政制度建设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之间存在的问题

1.在财政体制方面,公共服务的事权与财权不对称现象依然存在。在中国现行财政体制下,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事权具有决定权,对财政资源具有控制权。实行分税制后“,财权上移、事权下移”,这样导致了基层政府财力与事权不匹配。而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村,尤其是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农村地区面临投入成本大的问题,这使基层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上的财政投入的压力陡增。目前,农村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大都由基层政府负担或由村级财政部分承担,由于上级政府投入数量不足,且时常不及时、不到位,再加上大多数基层政府财政困难,导致了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普遍较低与供给质量普遍较差。如何界定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权事权,深化财政分权改革,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应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均等化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2.在财政支出方面,财政支出规模慢于公共服务的增长。尽管中央和地方政府保持了在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和就业等主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增长,但从各类公共服务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来看,仍不容乐观。我们以辽宁为例,选取2006年到2012年一般公共服务占整个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的数据。从表1数据来看,近年来,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占辽宁省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支出的比重不断下降,从2006年的16.43%到2012年的10.65%。

3.城乡居民对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未来财政支出的压力增加。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虽然辽宁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已经迈上一个新台阶,但基本公共服务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仍然存在,表现比较突出的是与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基础设施规模、布局和功能总体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健全,不仅难以保障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不利于整个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还会制约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确保财政投入的有力支持是辽宁省乃至全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考虑的首要问题。

三、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政策选择

1.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政府间事权和支出责任。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受益范围、成本效率、基层优先等因素,按照国家统一制度框架,要加快制定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政策法规,提供涉及省级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基本公共服务,以及对市级和县级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进行监督、考核与问责。增加省级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省级政府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服务、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出责任。进一步减轻地方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支出方面的财政支出压力。

2.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增强县级政府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加快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充分发挥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有效调节省内基本公共服务财力差距的功能。已实施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地区,省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加大对县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没有实施省直管县财政改革的地区,省、市两级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对县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同时,要建立规范透明的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建立均衡性转移支付逐年增长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根据中央财政制定的县级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并根据相关政策和因素变化情况动态调整。省、市级财政要按照辽宁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逐步提高县级财政在省以下财力分配中的比重,帮助困难县(市、区)弥补基本财力缺口。同时,县级政府要强化自我约束,科学统筹财力,规范预算管理。

3.完善公共财政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涵养财源,加强收入征管,提高收入质量,夯实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基础。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支出绩效。辽宁省内各市级政府也要优先安排预算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并确保增长幅度与财力的增长相匹配、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相适应,推进实施按照地区常住人口安排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导、充分体现社会公平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提高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依法理财水平,增强财政透明度。

4.加大财政对农村和贫苦地区、限制开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倾斜力度,新增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优先投向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通过财政支持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立、带动和引导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村共享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同时,要建立健全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三农”投入力度,支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支持县域经济加快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深化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相关联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加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困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财政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和公共资源配置力度,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投资项目优先向这些地区倾斜。鼓励发达地区采用定向援助、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支持这些地区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并形成长效机制。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对优化开发区域和重点开发区域,要根据工业化、城镇化需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使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供给规模与人口分布、环境交通相适应。同时,对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和财政投入,保障不因经济开发活动受限制而影响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

作者:刘曦张万强单位:辽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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