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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账户税收设计范文

心理账户税收设计

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理查德?塞勒(RichardThaler)提出“心理账户”(mentalaccounts)的观点,认为人在决策时,会把一项决策分成几个部分来看,对每个心理账户进行独立决策。这也就是说,对消费者来说,同样是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于日常生活的,和用于投机致富的,会被归于两个不同的心理账户而赋予不同的含义。

比如说今天晚上你打算去听一场音乐会。票价是200元,在你马上要出发的时候,你发现你把最近买的价值200元的电话卡弄丢了。你是否还会去听这场音乐会?实验表明,大部分的回答者仍旧会去听。可是如果情况变一下,假设你昨天花了200元钱买了一张今天晚上的音乐会的门票。在你马上要出发的时候,突然发现你把门票弄丢了。如果你想要听音乐会,就必须再花200元钱买张票,你是否还会去听?结果却是,大部分人回答说不去了。

目前,在增值税环节,我们实行了“免、抵、退”政策。“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免、抵、退”政策是国家为鼓励商品货物出口而制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实行以来对调整我国进出口结构,鼓励促进我国货物出口做出了积极贡献。

我们通过心理账户及其相关概念了解到,我们在制定政策时很应该考虑大众的心理因素,一项政策的科学与否,执行效果与否都与这个密切相关。就拿减税与退税而言,是实行税率减半征收还是先征后退效果更好呢。我国税收体系中,有税率优惠政策,也有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分别在不同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应该根据税种的具体对象与时机来看待这个问题。

我们在税收设计上一直强调税收中性,就最初的含义而言,所谓税收中性是指在不存在收入分配问题或该问题已经解决了的前提下,探讨征税如何不构成对人们行为的扭曲。那些不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税收被认为是中性的。其目的在于使超额负担最小化。从其政策主张看,它相信个体的选择是有效率的,主张减少来自税收的外部干预。就单纯的理解税收中性而言,理论追求完美而现实则追求合理。税收中性原则虽然在理论上是完善的市场机制所要求的,但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尽善尽美的绝对中性,税收中性原则无论具有多大的理论意义,在现实的经济环境中,由于要受到各种外在条件的制约,税收中性原则的实现只能是相对意义上的。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专栏作家薛兆丰曾撰文举出一个例子,我们不妨从税收设计的角度再次研究:英国哲学家边沁(J.Bentham,1748-1832)认为,“幸福(happiness)”或“功利(utility)”是可以衡量的。他进而推断,改进社会的原则应该是谋求“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此后,边沁的功利原则就广泛传播,不仅成为政治家挂在嘴边的口号,还成为老百姓默认的道德标准。

我们不妨先大胆地假定边沁是对的,即幸福可以衡量、累加和比较,然后结合税收举几个特例来分析。

假设社会共有三个人,他们分别是{甲,乙,丙},其幸福程度分别是{2,3,4}。第一种情况,假设三个人的幸福将要变成{1,2,8},其中甲和乙的幸福减少了,但丙的幸福却大幅提高,使得全社会的幸福总值增加。这与“独裁者掠夺天下”的社会变革类似,也类似于对特定人群开征人头税,“幸福人数”减少,但“幸福总量”增加,这符合边沁原则吗?答案是不确定。

第二种情况,假设社会从{2,3,4}变为{3,4,1},即甲和乙的幸福都得到提高,而丙的幸福却大幅下降,使得全社会的幸福总值也下降了。这与“劫富济贫”的社会变革类似,也与对特定人群开征超额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相类似,“幸福总量”减少,但“幸福人数”增加,这符合边沁原则吗?答案也是不确定。

第三种情况,假设社会从{2,3,4}变为{4,6,_},即甲和乙都得到了显著改善,以致全社会的幸福总值增加,但丙被赶出了社会。这与“清理三无人员”的做法类似,也就象封建时代底层人民缴纳税收但却享受不到福利一样,“幸福总量”和“幸福人数”都同时增加了,但一部分人被完全忽略不计,这符合边沁原则吗?不确定。

事实上边沁指的是从{2,3,4}变为{4,6,8},即每一个人的幸福都有所增加的情况,这才符合边沁所说的“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

这似乎是皆大欢喜的结局。但即使是这样,也还会有人不满,因为他们觉得不公平!在这种貌似皆大欢喜的社会变革过程中,丙增加了4,而甲和乙却只增加了2和3。经济学家早就发现,人们的幸福不仅建立在自己是否幸福上,还往往建立在与别人的攀比上。换言之,即使每个人的处境都得到了改善,也还是未必满足边沁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税收也是做不到让大众绝对幸福的,但是这几种情况给我们的启示就是我们需要寻找一种让社会幸福总量与幸福人数不断增加的税收制度,这不仅仅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税收中性,更是心理学上的“税收中性”。当我们的税收既能实现其经济目的,又能真正提升大众的幸福感时,才是一个成功的,有效率的,真正做到拔鹅毛而且鹅本身非常高兴的目的税收制度,这就为我们税收研究者与税务工作者留下一个巨大的想象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