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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增值税范文

生产型增值税

增值税自1954年由法国最早实行且取得功以来,已被世界很多国家普遍推行和采用。它是以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额作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构成公式,商品价值是由C+V+M构成的,扣除不变资本转移的价值C,新创造的价值为V+M,这就是理论上的增值额。需要扣除的价值C理论上包括两部分,一是劳动手段的当期转移价值,一是劳动对象的转移价值。把劳动对象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是没有疑义的,而对劳动手段的价值是否允许扣除,扣除多少,各国税法规定不一,由此形成了三种增值税类型: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

1.消费型增值税

即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额,减去购进的各类材料及费用支出,并一次性全部扣除生产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后的余额为法定增值额。就全社会来说,这种法定增值额只限于消费资料,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即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额,减去所购进的各类材料及费用支出及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为法定增值额。这种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成员收入总和,就全社会而言,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增值税。

3.生产型增值税

即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销售额,减去购进的各类材料及费用支出后的余额为法定增值额,对固定资产不允许减除。按这种方法计算的增值额相当于企业工资、利息、利润、地租等各因素之和,而这种增加的价值额恰好与国民生产总值所包括的内容相一致,故此称为“生产型”增值税。

这三种类型的增值税,其区别主要在于确定法定增值额时,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不同。其中,“消费型”的增值税可以减除全部固定资产,“收入型”的增值税只能减除固定资产折旧的部分,而“生产型”的增值税对固定资产部分不作任何扣除。

生产型增值税的法定增值额大于理论增值额,因此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本文以我国为例,定量研究了生产型增值税的重复征税问题。

二、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的定量研究

当我们谈论某一税制存在重复征税时,我们不仅需要定性说明这个问题,而且应当定量衡量这个问题的大小。本文为此提出一个衡量指标——边际重复征税(MarginalRepeatingTaxation,MRT)。

其中:i代表某个税种;RT(x1,x2,…,xn)代表重复征税额,即该税制下的税负与相应的非重复征税税制下的税负之差,xi为有关的因素;上式为RT对xi的偏导数。因此,表示xi每增加一元,重复征税多少元。

下面,我们以收入型增值税作为对比,计算生产型增值税对折旧的边际重复征税。

设某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售价(不含增值税)为p,原材料成本为p0,人工成本为v,含增值税固定资产折旧为d''''=d(1+t1),其中d为不含税折旧,t1、t2、t3、t4分别为增值税率、企业所得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教育费附加率(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并设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正,且不考虑纳税调整项。则:

1.在收入型增值税下增值额(VA)=不含税售价-原材料成本-不含税折旧=p-p0-d增值税额(TA)=增值额×增值税率=VA×t1=(p-p0-d)t1

城市维护建设税(Ts)=增值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率=TA×t3=(p-p0-d)t1×t3

教育费附加(Tg)=增值税额×教育费附加率=TA×t4=(p-p0-d)t1×t4

应纳税企业所得额(E)=不含税售价-原材料成本-不含税折旧-人工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p-p0-d-v-Ts-Tg=(p-p0-d)(1-t1×t3-t1×t4)-v

企业所得税额(Te)=应纳税企业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E×t2=[(p-p0-d)(1-t1×t3-t1×t4)-v]×t2

∴总税负(T1)=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TA+Te+Ts+Tg=(p-p0-d)t1+[(p-p0-d)(1-t1×t3-t1×t4)-v]t2+(p-p0-d)t1×t3+(p-p0-d)t1×t4

2.在生产型增值税下

增值额(VA)=不含税售价-原材料成本=p-p0

增值税额(TA)=增值额×增值税率=VA×t1=(p-p0)t1

城市维护建设税(Ts)=增值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率=TA×t3=p-p0)t1×t3

教育费附加(Tg)=增值税额×教育费附加率=TA×t4=(p-p0)1×t4

应纳税企业所得额(E)=不含税售价-原材料成本-不含税折-人工成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p-p0)(1-t1×t3-t1t4)-d-d×t1-v

企业所得税额(Te)=应纳税企业所得额×企业所得税率=E×2=[(p-p0)(1-t1×t3-t1×t4)-d-d×t1-v]×t2

∴总税负(T2)=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Ta+Te+Ts+Tg=(p-p0)t1+[(p-p0)(1-t1×t3-t1×4)-d-d×t1-v]t2+(p-p0)t1×t3+(p-p0)t1×t4

3.边际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额RT=生产型增值税下的总税负-收入型增值税下的总负=T2-T1=d×t1(1+t3+t4)(1-t2)

于是,折旧的边际重复征税

当t1=17%,t2=33%,t3=7%,t4=3%时,可计算出折旧的边际重复征税=0.12529,即不含税折旧每增加1元,重复征税0.12529元。

(*)注:当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时,折旧的边际重复征税为0.187。

三、分析与结论

固定资产与原材料一样,都是不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只转移价值,不增加价值。而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折旧中的增值税部分不予抵扣,虚增了产品增值额,从而增加了增值税d×t1及城市维护建设税(d×t1×t3)和教育费附加(d×t1×t4)。尽管这部分增值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计入了产品成本或费用,产生了所得税抵税作用,减少了企业所得税[d×t1(1+t3+t4)t2],但总体上则加大了税负d×t1(1+t3+t4)(1-t2),也就是说,生产型增值税将已经征收过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折旧,再次计入产品增值额,予以征税,存在严重重复征税问题,边际重复征税高达12.529%。

生产型增值税纳税基数宽,对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但由于这种类型的增值税扣除范围不包括固定资产,因而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它不仅违背了增值税按增值额征税的原则,而且客观上导致以下一些不利影响:

1.不利于企业加强技术更新改造和科技进步,有碍于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的提高和竞争力的加强。我国经济结构调整、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重点是要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用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振兴装备制造业。但是,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必然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大大高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企业,客观上抑制了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的资金投入,同时也限制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剧了我国产业结构失衡。

2.提高了出口产品价格,降低了出口产品竞争力。面对加入WTO的挑战,我国企业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企业除了要改进自身的生产经营方式,提高产品质量外,国家也应该为其提供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但现实情况是,在出口环节,除了少数产品能享受全额退税外,其余的均不能得到完全退税,这使得出口产品不能完全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3.由于抑制了投资和出口,降低了投资需求和出口能力,所以减少了社会有效需求,阻碍了经济的发展,也不符合科技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就国际现状来看,现在世界上采取增值税的130个国家中,采用消费型的约占90%多,采用收入型的有牙利、海地等几个国家,而采用生产型的只有中国和印度尼西亚。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消费型或收入型增值税,有利于调动企业生产积极性,可以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带来的各种弊端,将增值税对投资的任何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有利于加速设备更新,推动技术进步。

我国是在1994年税改时,出于抑制通货膨胀和保证财政收入的考虑,选择了对投资课以重税的生产型增值税;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应尽快将现在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目前,随着东北地区增值税改革的推进,一方面推动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另一方面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改革也积累了经验。我们相信,增值税的转型将会大大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有利于科技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进一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