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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转让定价范文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

(黄石理工学院湖北黄石435003)摘要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是跨国公司的重要经营方式,而跨国公司在进行内部贸易时又广泛采用了转让定价策略,通过转让定价,达到了避税及其它目的,但也造成了东道国税收的大量流失及其它方面的不良影响。因此,如何针对跨国公司转让价格中的避税行为展开反避税,就成为了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课题。

关键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反避税

根据国际上的普遍意义,所谓转让定价(TransferPricing)也称转移定价、划拨价格,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跨国公司利用各国的税制差别,制定转让价格使跨国公司全球税负最小化。

1转让定价避税的方式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避税总体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整体利益及全球利益的最大化。具体来说,通过转让定价,可以减少税负、对付东道国的价格控制、提高子公司的竞争能力、调拨资金以及规避政治、经济、外汇、通货膨胀等各种风险。在上述几种目的中,利用转让价格逃避税收是跨国公司最重要的目的之一。

1.1利用各国所得税税率的不同而避税

世界各国各地区所得税的税率存在着差异,利用这种税率上的差异实现避税是跨国公司常用的避税手段之一。当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向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出售产品或服务时,采用定低价;当高税率国家从税率国家进口产品或劳务时,采用定高价。通过各种“高进低出”的做法,使得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基数)减少,在所得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可减少所得税的税负。而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的角度分析,尽管由于“高出低进”导致其利润(应纳税所得额)增加,但由于所得税税率较低。因此,从跨国公司整体来看,最终的结果是降低了跨国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

1.2通过避税港实施避税

避税港(TaxHeaven)是指所得税税率特别低或不征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拿马、列支敦士登、巴哈马群岛等。这些国家和地区出于一定经济目的的考虑,有意识地实行远低于国际一般税收水平的税收制度,而且常常是放弃在双边对等原则的条件下,单方面给予税收上的特别便利。

许多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设有大量的子公司,跨国公司可通过设在其避税地的子公司低价收购、高价卖出,尽管货物和款项均不通过避税地,但财面上的每次周转都使卖者的子公司“低价”出售而无利,买者的子公司高价购买亦无盈利,而设在避税地的子公司则取得了双方利益,从而减轻了总公司的税负。

1.3通过关税环节避税

对于按“从价税”或“混合税”计征的关税来说,跨国公司在进行内部交易时,可利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子公司,以较低的发货价格,减少纳税基数和纳税额,降低进口税,从而达到减少关税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减少关税和所得税有时是互相矛盾的。公司就要从全面的角度出发,根据各种税率进行计算、比较和分析,最后制定出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转移价格。

1.4利用虚设贸易公司、虚构营业活动而避税

假如母公司在甲国的税收较高,因而在低税收国家乙国虚设一个贸易公司,母公司在其经营当中就可以将货物以较低的价格售给此贸易公司,贸易公司再以正常的价格售给丙国的买主,实际上货物仍由甲国直接地运往丙国,母公司与贸易公司进行的只是一种虚拟的营业活动。通过这种方式将利润由高税负国家转移到低税负的国家,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1.5通过融资关联交易行为而避税

无论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还是内资企业,融资关联交易行为一直存在。融资关联交易的避税手段与大多数跨国公司采取的通过原材料购进和产品销售定价的避税手段是不同的。在融资过程中实行关联交易,一方面,借货资金与随之产生的利息支付在帐目上表现为负债,根据税法的规定,利息支出是在税前扣除,跨国公司可以利用税前列支利息,先行分取企业利润而少缴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提供无息借贷给关联企业,也回避了正常借贷产生利息所得税的税负。同时,作为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也可以因为巨额借贷在帐目上表现为负债而规避大量所得税。

2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在我国避税现状

2.1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在外资逃、避税行为中比重大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迅速,而我国税法和税收征管中还存在不少漏洞,外商逃避税收的现象也相当普遍,有的还相当严重,主要手法就是通过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进行避税。2005年9月11日《京华时报》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税务》杂志社公布了2004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其中,“外企纳税百强的总纳税额几乎零增长”;2005年5月25日《新京报》披露:有国税总局官员表示,外资企业在中国通过各种手段每年逃税金额在300亿元以上,而其中最主要的手段就是转让定价。

2.2大多数外资企业“虚亏实盈”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截至2005年年度,在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中,有一半以上企业处于亏损状态。研究表明,外资企业在中国的平均税负只有11%,相比之下,中国一般内资企业的平均税负率要高出一倍,达到22%,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率更高,达到30%。除了外资企业企业税负轻微,还在土地、贷款、用汇等优惠与便利,这些都保证了外资企业的赢利。那些“亏损”的外企置多年“亏损”不顾,在“亏损”这后竟又接连追加投资,避税行为显而易见。

2.3避税效应隐蔽、间接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避税的具体表现形式集中在商品交易、无形资产转让、劳务交易和资金借贷等方面。在避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规避所得税是最常见的、最复杂的形式。跨国纳税人出于其“最大限度减轻纳税义务”的动机,根据各国不同的税率,利用转让定价,使收入向低税国转移,费用向高税国转移,此为“顺向避税”。但是,跨国公司投资的经营活动极为复杂,有时,跨国投资者出于全球战略经营目标而非税务动机考虑,使“收入向高税国转移,费用向低税国转移”,虽然此时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但客观上却造成了低税国的税收流失,其避税效应较为隐蔽、间接,我们称之为“逆向避税”。

3中国反避税治理对策

3.1统一思想认识,重视反避税工作

(1)各地政府应重视反避税工作。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和带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如果任凭跨国公司避税行为的肆意横行,必将造成中方企业大面积亏损、税收严重流失等后果,这就严重违背了我国利用外资的初衷。部分地区政府部门从思想上对转移价格避税危害性未高度重视,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缺乏监督监察,过多地出让国家利益,严重违反国家税法,过多地给予减税优惠。因此,各地政府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合理有效的引进外资,规范外资行为。

(2)提高税务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由于转移定价是涉外税务问题,经常涉及到许多有关国际经济、法律方面的背景知识,这就要求收税人员的知识面广,在熟悉本国的税收法规的同时,还要具备有关本国的税法法则和会计知识,更要具备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国际税法等方面的知识。因此,要对专职从事反避税工作的人员进行不同方式的培训,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形成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反避税专业队伍,从而提高其征管水平。

(3)加强反避税宣传。国际反避税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仅靠税务部门孤军奋战是难以防范避税行为的。因此,必须继续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增强跨国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增强相关部门的税收意识,使各地政府、外贸、海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配合税务部门,共同开展反避税工作,以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

3.2结合实际,认真实施新的企业税法和完善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

(1)认真实施新的企业税法,税企密切合作。我国新的企业税法在2008年1月1月开始实施,终于统一了内外企业所得税收制度。统一税前列支标准,做到税负公平,但是,在过渡期一定会遇到各种问题,实施中会有一定困难,这就要求税务部门和企业密切合作。税务部门认真按照新的企业税法工作,重新调整税收系统,企业认真配合,特别是外资企业。

(2)完善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针对目前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应该制定完善、规范、全面、权威、专门的《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细则》,其内容“宜细不宜粗”,至少应该包含以下内容:关联企业的认定、业务范围、基本原则、调整方法、可比价格资料的获取、详细的分类调整、纳税人的报告义务和举证责任、税务当局的权力、文件准备要求、相应调整、处罚规定、调整期限、预约定价制、资本弱化制度等。

3.3借鉴国外经验,与本国实际相结合,稳步推行预约定价制

(1)转让定价避税的国际治理。目前,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采取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制定了转让定价税制,对遏制和防止关联企业间的避税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世界各国转让定价税制的主要内容和较为成熟的做法包括:严格审核关联企业认定和关联交易的申报、完善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用可双性分析判断关联企业交易是否正常、明确转让定价避税审核调整标准和方法、建立资本弱化税制、制定预约定价制度等。特别是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其转让定价相关性法规比较完善,在执行措施、管理水平和预约定价协议的推行等方面处于世界前列,体现了相当出色的成效。

(2)与我国实际相结合,稳步推行预约定价制。我国引进预约定价制时间较晚,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的《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文)中规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采用预约定价方法。”根据我国很多外商投资企业规模小的特点,我国在制定预约定价操作规程时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做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将其分为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专门制定适合于中小型企业预约定价规则,简化中小企业申请预约定价协议的程序,节省其申请时间和费用,从而提高中小企业申请预约定价的积极性。

(3)形成完善的价格信息系统。要高度重视可信赖的价格信息系统的形成,彻底解决我国多个部门管理、信息渠道不畅通、不公开的问题,使预约定价制的基础性问题得以确定。税务部门要与海关、外经、商检等部门形成经常性的联系,大量收集和分析与反避税业务有关的最新情报和动态,还可以在国外成立办事处、专门负责搜集有关价格信息资料。

3.4以共同防范跨国偷避税为目标,加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

(1)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协定的签订。为保证在国际税收协定背景下转让定价调整的顺利实施,避免因转让定价调整造成不可避免的国际双重征税,我国应该与更多的国家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同时,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应增设相应调整、情报交换和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其前提条件是双方国家都给予同样的待遇。

(2)形成亚太地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组织。针对我国还未与税收流失最严重的台湾等地区签订税收协定以及我国在转让定价征管方面还存在很多缺陷,缺乏国际行情、信息的情况,应形成亚太地区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组织,使包括转让定价在内的国际税收问题得以顺利处理。

(3)加强与世界各国在征税方面的相互协助。我国应该充分加强与世界各国在征税方面的相互协助,以便有效防范跨国纳税人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