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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范文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

一、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介绍

所得税是世界税制发展中较早的一个税种,所得税的开征导致了一次世界性的税制改革浪潮。在所得税体系中,个人所得税目前正逐步成为各国税制的主体税种,同时成为国内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目前来看,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通常划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分类所得税制

分类所得税制又称为个别所得税制。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如对工资薪金等劳动所得课以较轻的税,对营业利润、利息、租金、股息等资本所得课以较重的税。它的特点是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而不是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纳税,英国的“所得分类表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典范。它的优点是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而且可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它的不足是不能按纳税人全面的、真正的纳税能力征税,不太符合支付能力原则。现在纯粹采用这种课征制度的国家并不多。

(二)综合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一般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总课税,不分类别,统一扣除,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属于这一类型。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基宽,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并考虑到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对总的净所得采取累进税率,可以达到调节纳税人之间所得税负担的目的,并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纵向再分配。但它的不足也很明显:课征手续较繁,征收费用较多,且容易出现偷漏税,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较健全的财务会计和先进的税收管理制度。

(三)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混合所得税制。它由分类所得税与综合所得税合并而成。它是按纳税人的各项有规则来源的所得先课征分类税,从来源扣缴,然后再综合纳税人全年各种所得额,如达到一定数额,再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或附加税。它的特点是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的课税,瑞典、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现行个人所得税属于这种类型。这种所得税制最大的优点就是能最好地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因为它综合了前两种税制的优点,得以实行从来源扣缴、防止漏税,全部所得又要合并申报,等于对所得的课税加上了“双保险”,符合量能负担的要求。因此,分类综合所得税是一种适用性较强的所得税类型。

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总体观察,分类制实行较早。以后在某些国家演进为综合制,更多地演进为分类综合制。现在可以这样说,当前世界上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实行纯粹的分类制,实行纯粹综合制的也不多。一般都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的混合制。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及存在问题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颁布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其中列举11个项目为征税所得,各项所得分类纳税,实行差别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20%,所得高的再加成征收;其他所得为20%。各项所得不再汇总纳税,扣除标准各不相同,也不实行两次课征的办法。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具有分类所得税的主要特征,是一种具有较少综合性的分类所得税制。

自从1994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对经济建设和国家的宏观调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社会收入分配调节领域更是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这种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本身就有很多不足,结合我国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情况,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弊端:

(一)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不能充分贯彻其立法原则

在我国现阶段,发展市场经济对个人所得税提出的最迫切的要求是调节个人收入关系,保证个人收入分配的公平、公正。同时,我国个人收入水平目前还不高,个人所得税在税收中所占有的比例较小,组织财政收入近期内不是它的主要功能。所以,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调节高收入,缓解个人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政策”。而新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课征办法,不能全面地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交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不能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模式容易造成合法避税,给征收管理带来困难,导致税源流失

在征管上分项进行源泉扣缴,也容易造成纳税人税负的扭曲。由于是源泉扣缴,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必须是在按月取得时缴纳,这样来缴纳税款,必然会产生一些对纳税人不合理的征税。如果有甲、乙两个纳税人,甲在12个月内每个月都取得800元的劳务报酬,不需扣税;而乙在一个月取得9600元的报酬,其余11个月收入很少或没有收入,那却要纳1760元的税。类似的财产租赁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通过分散取得,也能减少缴税数额。这样税法就容易被人钻空子,通过化整为零的方法,就可以达到避税、逃税的目的。

(三)现行模式对扣除的规定不合理

对个人征税只有建立在“净所得”概念上才有意义。因此,为得出应税净所得,必须在调整后毛所得中如实扣除纳税人应该扣减的费用。由于在现实生活中,每个纳税人为取得相同数额的所得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远,因而规定所有纳税人都从所得中扣除相同数额或相同比例的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夫妻分别申报制带有不合理性,在实行累进税率的类别中,夫妻合并申报更为公平,有利于对家庭税收负担的调整。

(四)分类制对经济的变化缺少弹性,难以随通货臌胀而得到及时调整

在综合制中,可以根据零售物价上涨指数调整免征额及级距而维持税负不变,而在分类税中指数化便成为一个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物价水平必然会有一定波动,如何在这种经济形势下保证税负水平相对稳定,确是分类制的一个难点。

(五)目前我国全民的纳税意识淡薄,这是我们税收工作的难点和缺陷

在寻求适合于我国的税制结构模式时,也应考虑运用个人所得税制去促进全民的纳税意识的提高。分类税制难以做到这一点。因为征收过程将以扣缴为主,纳税人主动申报的不多。这样,个人所得税征管将仍主要是沿用传统的征收方法,以征的一方为主,税务机关不找上门,纳税人就不会主动纳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我国税收征管方式已开始转变,税收申报以纳税人上门缴税为主。个人所得税也应适应这种趋势,税制模式的选择应有超前性和长远眼光。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改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种种弊端,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最终确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应该借鉴一些国外的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一条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道路。

(一)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发展

从世界税制发展史上看,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经历了一个由分类所得税制到综合所得税制的过程。英国是最早实行所得税的国家,素有“所得税祖国”之称。1779年英国开征所得税时,采用的就是按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分别课征的制度。直到1909年,英国才开始将各类所得汇总计算,综合征收,从而由分类所得税逐步转向综合所得税。德国于1808年开征所得税时,实行分类所得税制。1891年德国颁布新的所得税法,按综合所得实行累进计税。法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开征的个人所得税也是分类所得税制,1959年税制改革时又改为综合所得税制。

世界上最早也是最典型的混合所得税,就是1917年法国所实行的个人所得税。这种税制首先对纳税人的各种所得分类课征,然后再就其总的所得课征附加税。当时税制的重点是在分类税上,而对总所得的课征则是一种补充。在分类税方面,它将全部所得分成七类,根据区别对待的原则实行不同的税率。而在附加税方面,它主要是根据个人的负担能力进行征收,实行累进税制。法国的这种混合所得税制一直沿用到1947年,后来被单一的综合所得税制取代。目前,实行混合所得税制的国家还有葡萄牙、韩国等。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重新选择

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方向,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我国应坚持和完善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强化源泉课税,堵住税收流失的漏子;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应彻底抛弃现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实行综合所得税制。

结合目前实际经济发展要求,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应由分类所得税模式向具有较强综合性特征的混合所得税模式转化。主要原因有这么几个方面:第一,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公民的纳税意识较低,税收征管手段比较落后,这就决定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很大程度上都必须依赖于源泉课税的办法,也就是说客观上要求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税制模式;第二,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正在发生剧烈的变化,贫富分化已成为了我国的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决定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任务就是调节社会分配,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显然这正是综合所得税制的优势所在;第三,实行混合所得税模式可以结合分类税制和综合税制的优势,扬长避短,是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理想选择。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改革的具体内容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逐步完善,可以在目前所得分类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夫妻合并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后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对年度内已纳税额作出调整结算,多退少补。如果应税净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数量界限,则最后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综合的个人所得税(附加税),以调节税负,量能负担,防止逃避税,公平分配收入。

具体包括以下几点:(1)在目前的所得分类基础上,先按源泉预扣的方法分别采取不同的税率征收分类税;(2)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家庭(夫妻)合并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部门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后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对纳税人已纳税额作出调整结算,多退少补;(3)如果纳税人的应税净所得额超过一定的数量界限,再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即附加税,以调节税负,实现量能负担、公平分配的原则。当然,为了实行这种混合所得税制,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还有许多具体的事要做,如附加税的累进税率设计问题、实行综合征收后的税收征管问题以及费用扣除问题等,这些都有待大家去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