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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取向范文

税收政策取向

总书记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强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目前世界上公认的20个左右创新型国家,所拥有的发明专利数量占全世界总数的99%;发达国家,技术进步对GDP的贡献已达70%以上,而我国仅占28%;2004年,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49个主要国家(占世界GDP的92%)中居第24位,处于中等水平。“今天的中国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外国公司的低成本制造基地而已。中国的高科技制造业既没有很高的科技含量,本土化也比较低([America]NicholasLardy)。”看来,我国要建设创新型国家,任重道远。

制度创新的过程就是一个制度的帕累托改进过程,是制度的更新替代、变换变迁、发展完善和联动交易的整个动态系统形式,从而走出“路径依赖”的传统老路。税收制度创新的目的,是要改变不适应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推动税制创新,就是要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并使同一税种内部及不同税种之间保持协调,就是要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运行结构的调节,以减免税来激励劳动,鼓励储蓄,扩大投资,改善供给,同时在微观经济中,调节生产和消费,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合理化。税收优惠措施中,各国主要采用的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减免和费用扣除四种。

一、促进教育、人力资本发展的税收政策

制定以人为本的税收政策是各个国家的共同选择。“我们同顶一片天,但你的天更蓝”(任运昌等《他们输在起跑线上》,重庆出版社,2005,9)。劳动力结构不合理呈现出教育的缺陷。发达国家高、中、初级工占劳动力比重分别为35%、50%、15%,而我国这一比例约为5%、35%、60%,同时这也是导致我国就业增长弹性呈现下降趋势的原因之一。加拿大的教育税是其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父母为子女教育储蓄的利息享受免税;英国对个人以提供奖学金名额等方式捐赠免税,并对向18岁以下或18岁以上但仍在上学的子女的赠与可免赠与税;美国对符合条件的教育支出和教育贷款可抵免和税前扣除,纳税人可为未满18岁的孩子设立“教育金”账户,给予一定限额的税前扣除;荷兰对从事研发的员工可获得税收补贴形式的工资补助。

我国为鼓励个人、家庭投资于教育,或人才培养,知识的更新和积累与人才价值增值,或为调动高技术人才工作积极性,防止人才外流,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一是比照韩国的教育税、法国的学徒税和培训税等,研究开征教育税,专款专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二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调整。在人才投资成本上增加个人特许扣除,如所负担的个人或家庭的教育费;对高科技人才的工薪收入可适当提高个税税前扣除额,在技术成果和技术服务方面的收入可参照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并适当扩大对创新发明成果奖励的免税范围,同样地也要体现在对技术入股的奖励中;增设教育费用扣除项目,对教育投入实行直接税收优惠,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考虑对学生家庭的学费减免税计划和教育税减免计划,引导家庭对其成员提供更多的教育投资;准予对教育培训捐赠条款的税前列支,以促进对教育的捐赠;建立针对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税收政策。三是整合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增加对人力资本支出、人才再教育的扣除。韩国对企业支付的技术和人才开发费用,可按一定比例从法人税和所得税中扣除;意大利对于聘请时间2年以上的博士后,按每个合同提供信用额度为1500万~6000万里拉,对于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生,给予的支持为奖学金的40%。我国必须加大税收政策包括房产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所得税方面对劳动力教育、培训的支持力度,允许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费用在税前据实扣除,鼓励企业和个人增加教育培训投入,改善劳动供给结构,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根据鼓励再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需要,适时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根据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原理,适当降低企业税负,鼓励投资,以增加就业机会。

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我国首次的绿色GDP核算结果,2004年全国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18亿元,占当年GDP的3.05%。建国以来,我国GDP增长了10多倍,而每增加1亿元GDP所需投资则高达5亿元。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OECD国家普遍实行了征收环境税的政策,包括在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方面征收。

我国目前主要是完善现行环保税制。掀起“绿色革命”,鼓励与限制并举,全方位、多环节引导能源资源利用向节约、绿色环保、循环使用、可再生、可持续发展,以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建立并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生态保护型社会。一是调整资源税。根据矿藏的品质来确定资源税税率,在减免税项目中应包括对能源矿藏的勘探开发费用的抵扣,对企业为防止开采而破坏环境的支出予以抵扣,对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支出的抵扣等;提高单位计税额,实行弹性差别税率,使资源的价值和稀缺性在税收补偿中得到体现,促进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资源输出地的财力,支持西部大开发;将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以及与使用资源的有关收费如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林政保护费、排污费、电力、水利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并入资源税,以开采量为计税依据,同时对外企征收;在合理划分资源等级的基础上,对重点矿山和品目的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据此对税额相应调整;针对我国能源含税价和价格含税率均大大低于OECD绝大多数国家的情况,逐步提高铁、煤炭、油品等非再生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税价,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对利用资源科技,以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率作为确定税率的重要参考指标,根据资源产品在不同时期的价格适当调节税率,为资源开采企业发展提供缓冲空间;对技术含量高、资源回收或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清洁生产继续给予税收鼓励;对“绿色产

业”如风能、太阳能、地热、潮汐和水能资源等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产品实行零税率。二是完善相关生态税制。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企业使用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减排、清洁环保产业设备项目的国产设备,允许抵免所得税和加速折旧;对符合一定生态标准的生产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对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符合节能技术标准的车辆,给以适当比例的车辆购置税减征优惠。消费税扩围时,应将高档消费品、奢侈品,以及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豪宅、多套住房、高档服装、高档家具、主要大气污染源、高级高能耗娱乐消费、电池、煤炭、一次性产品以及一些限制类的建筑材料等纳入,并提高税率;在能源制约的大环境下,出台燃油税;对一些关键性的、价格高性能优、环保节能经济和社会效益异常显著的重大设备和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实行加速折旧和所得税税收抵免及某些增值税减免优惠;为保证征收链条的完整,增值税扩围可先将循环经济产业链企业、环保产业调整、产品更新、调整产品结构、工艺设备改造、通信设备、计算机、信息传输等作为转型试点,营业税其他项目短期内可保留,相应发生的投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给予所得税抵免。综合顺差过大问题,降低原材料、初级产品、半成品资源、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以及取消资源型产品或投资过热的煤炭、磷矿、电解铜、原油、柴油、钢铁、水泥和一些矿产品等的出口退税率,提高高科技产品、具有知识产权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对进口国内技术不达标或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生产节能产品的设备、环境监测仪器、环境无害化技术、清洁汽车、清洁能源以及技术资料等,减免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境外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环保节能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我国机电、轻纺、建材等一般加工业战线长、水平低、能耗高;汽车厂家有近130家,超过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总和,但年均产量并不大;第三产业占GNP比重较低,不到40%,而发达国家是60%~70%。后进国家赶超领先国家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采用“部门不平衡发展战略”,需要有潜力的主导产业,通过以创新为基础的主导部门与其他部门复杂的关联互动产生扩散效应来推动产业结构转换,从而加速经济增长。从上世纪60年代末到2000年间的统计表明,制造业获得美国专利的数量,占全美专利总数量的90%。这一异乎寻常的旺盛的技术创新活动,得益于其大量的投入、研发与工程应用。

根据我国产业政策和实现企业规模结构优化的需要,可采取一定的投资抵免与再投资退税,以及消除对企业股利的双重征税政策。企业所得税可设置累进税率来促进地区产业的合理布局,为保护西部环境,在鼓励企业环保生产行为的同时,更加要突出预防和惩罚污染环境的行为。为调整产业布局,促进区域均衡发展,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实行差别税率,对东、中、西部地区从事鼓励类产业的收入实行低税率,对从事限制类产业的收入实行高税率,这样就促使一些不利于东部而利于西部地区发展的产业向中西部转移,而逐步退出的是那些在各地区都不利的产业;应针对不同产业性质及税种本身的特点,制定适当的优惠期限,灵活安排间接优惠方式,以发挥扶植相关产业或地区发展的投资诱导作用;通过加大税收留成比例来促使资金投入到中西部地区的基础建设,并且对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可比照铁路、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国产的重大技术装备、对适合集约化发展的产业和一些制造业,应实行累退税率,促使资源向大型企业集中,使产业向重工业和采矿业集中的中西部、东北地区转移,推动国企规模经济发展,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使制造业成为技术创新最为活跃的行业,并且促进产业在区域间的合理分布。为了提升第三产业结构级次、增强竞争力,营业税的扩面,可增设“其他经济行为”税目,把保险、直销、拍卖、信托等一些新兴经济现象、新兴企业纳入,据此实现增值税扩围,最终将所有第三产业纳入,并在商品及各类服务的所有环节征收,鼓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对辖区内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税收制度创新。增值税转型也会减轻工业企业、资源开发企业的税负,化中西部资源优势为竞争优势;将转型与产业政策相结合,选择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高新技术产业,及其他税负较重的行业或企业允许增量部分的扣除;对资源与能源开发、农产品深加工,实行税基式减免与税额式减免相结合,以发挥西部矿产、土地、水、旅游、边界资源的优势,促进农村特色经济的发展。为减轻农民负担,在涉农税收政策中,提高农民销售农产品时的增值税起征点,对农民购进的农资等生产资料所含增值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针对农民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的双重身份,比照企业,废止农村居民存款利息税;为推动非农化进程,对农副产品链式产业化开发的企业减免所得税。

四、促进科技创新和新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科技创新是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生产力引擎。要变“中国制造”为“中国创造”,就要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的市场环境,保证获得由其带来的超额利润,鼓励科技投入,加快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加强中介服务,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税收支持力度。我国直接减免税措施,仅在一定期限内(初期)使用,对投资导向具有短期性、短视性和滞后性的特点,可比照西方把支持技术进步、高科技的重点放在研发阶段。

一是对所得税,要采取间接措施与多样化优惠方式,并指向具体研发活动及项目。针对创业投资平均第7年才能产生盈利所具有的长期性特点,增加亏损弥补年限至企业真正赢利年度;再根据国际通常做法对创投业这类投资工具属中介性组织,其收益为中间所得,其投资分红已分配利润如股息红利等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克服经济性重复征税,并可规避WTO规则的限制;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获得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所得税;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除规定将发生的贸易或商业活动有关的研究或试验支出作为费用直接扣除外,应准许社会各界向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捐赠,包括科研新仪器设备等,作为慈善捐赠予以扣除;允许企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科研开发准备基金和扩大投资抵免,对拥有大型科研机构的企业可允许加大研发风险基金的提取比例。二是推动增值税快速转型。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企业税负,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升级改造,不利于国内投资环境的改善,不利于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降低认定“门槛”,将一些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诚信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降低税负;消除对技术进步的副作用,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中试产品免税;对高新技术产品减免或先征后返;免除高新技术企业机器设备进口环节的关税与增值税,并对其产品出口退税。三是推进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这类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其总产值和产品出口额都占60%,提供着大约75%的劳动就业机会,它们活跃着市场,被誉为“创造就业岗位的机器”,国家应通过差别税率结合财政政策对之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起点低,以劳动密集型为主,科技含量不高,难以达到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标准的要求。对它们而言,重要的是降低优惠门槛,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谋求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公平,以节约其纳税成本。可适当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降低征收率;对个人投资兴办的股份公司的股利、红利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兴办企业税后利润转增本企业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的,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按比例退税;准许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进行再投资,给予按一定比例抵退税支持;准许从应税所得额中抵扣企业投资的净资产损失。四是涉外税收优惠。应尽量减少对直接减免税优惠措施的使用,重视对间接优惠等不受国际税法因素制约形式的采用,使跨国纳税人直接受益。五是根据“弥补风险”原则,对上述优惠政策及时调整,以免僵化。严格界定和限制优惠范围与优惠时限,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其收益逐渐增加或已不属于高新技术时,应恢复按正常税率征收,同时也可推动其技术革新。如对一般技术含量不高的进口设备,调整不再免征增值税,这样既有利于增加对国内机器设备的需求,也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对投资风险准备金规定限时、限方向使用,对挪用或逾期不用的,应补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