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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奖励体系探索范文

时间:2022-06-04 08:56:17

创业投资基金奖励体系探索

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激励机制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引导基金在相关政策的推动下,己经步入快速发展、规范运作的轨道。截至2011年底,全国获得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数量达到188家,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累计出资260亿元,引导带动的创业投资管理资金规模超过1000亿元。根据ChinaVenture投中集团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7月,全国各级地方政府共设立引导基金89只,总规模超过450亿元(以基金首期出资规模为准),参股子基金数量超过200只。然而,在引导基金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由于政府资金的政策目标和社会资金逐利目标存在固有矛盾,引导基金需要对社会资本进行一定补偿,以弥补政策性目标对社会资本获利的影响。但在实践运作中,由于对社会资金的利益让渡和激励机制与需求总是存在差距,因此降低了对创业投资机构的吸引力及社会资金的积极性。

(一)激励机制现状

2009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了《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文),对于激励安排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管理费和业绩激励两方面:

1.在管理费激励方面。“发改高技[2009]2743号文”规定:引导基金和地方政府出资、社会出资共同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规定支付基金管理机构(即创业投资机构)管理费用,费用标准一般为基金总出资额的1.5%~2.5%,每只基金的具体标准由基金章程确定。目前,在实际运作中,不同基金对于日常管理费的计提基础和支付标准均有差异。在计提基础上,有的按基金承诺出资额计提,有的按基金实缴出资额计提,有的则按基金注册资金数额计提,还有的按对外投资额计提;在支付标准上,有的按固定年率2.5%计提,有的则区分投资期、退出回收期和退出延长期,按前高后低原则,不同阶段管理费支付标准不同;还有的基金将管理费的计提基础和支付标准均按基金运作阶段不同做了区分。

2.在收益分成激励方面。“发改高技[2009]2743号文”规定:引导基金与地方政府出资、社会出资共同按创业投资基金章程规定,将部分基金增值收益(一般为20%)奖励基金管理机构,具体奖励标准按照基金章程确定。为体现国家资金的政策导向,也可考虑国家资金不支付每年的管理费用,将50%的基金增值收益让渡于基金管理机构。

目前,将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给基金管理人是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管理的普遍做法,适应了创投基金管理的“人合性”要求。由于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客观上存在着“缴资延迟”、“前置投资准则”和“追求资金安全”等特殊诉求,从而影响了基金的整体运作绩效。因此,在将基金增值收益的20%作为业绩奖励的基础上,引导基金还将其部分增值收益让渡给基金管理人存在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时不仅基金管理人应该基于国家引导基金的这一特殊诉求得到收益让渡,其他社会出资人也应该通过这种收益让渡得到补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于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中激励安排的现状,总体上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对基金管理人整体的激励机制安排缺乏规范统一的解决思路。目前各子基金在对基金管理人日常管理费及业绩奖励的计提上都各不相同。虽然这一方面适应了不同出资人和管理团队之间利益诉求的差异。但另一方面,也可能给个别基金管理团队的“寻租”提供了机会。同时,由于引导基金有着自身特殊的利益诉求,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安排与对社会出资人的激励补偿如何有机结合,基金管理人的激励机制与其约束机制如何有机统一等问题也需要有相对规范和统一的解决思路。而目前,尚缺乏这样的思路。

2.对基金管理人内部的激励机制安排缺乏科学全面的设计思路。首先,基金管理人在实施内部激励机制时,不能很好地协调事业、员工二者的利益关系,往往重视事业发展,忽视了员工利益,难以有效调动员工积极性。其次,正激励与负激励不足,表现在:工资收入与劳动贡献不完全匹配,业务骨干与业绩平平的员工,在收入分配上没有很大差距。再次,激励手段单一,偏重物质激励和行政激励,注重短期激励效果的取得。此外,缺乏与员工的交流沟通,忽视了企业文化建设等精神层面因素对员工的激励作用。

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激励机制设计思路

广义上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中的激励机制包括三类:一是引导基金对于创业投资机构和社会出资人的激励;二是社会出资人对于创业投资机构的激励;三是创业投资机构对于创业企业的激励。由于是否有引导基金参与,创业投资机构都处于委托关系的核心,因此本文仅研究对于创业投资机构,也即混合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具体思路如下:

(一)总体目标

依据“发改高技[2009]2743号文”,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显性和隐性目标大致可归为四个:一是支持创新、扶持高科技产业化。主要是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具有鲜明产业特点和区域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内的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支持自主创新和创业,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培育新兴战略性产业。二是放大资金规模。主要是引导基金参股的每只基金规模原则上不少于2.5亿元,国家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不超过20%,地方政府参股资金规模不低于国家引导基金,社会募集资金比例应大于60%。三是市场运作。子基金的发起设立、投资管理、收入分配与清算等全部按市场化原则进行,政府不干预基金正常的经营管理,国家资金除在基金章程中规定的条款外,不要求优于其他社会股东的额外优惠条款,国家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四是规范管理。主要包括子基金按市场原则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子基金规范设立,并建立投资决策、专家顾问、风险控制及评估制度等规范运作的管理模式,完善治理结构,引导基金自身的规范管理等。在结合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述目标的基础上,本文构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激励机制的目标为通过设计有效的激励,解决政府引导基金在支持创业投资运作中存在的多委托问题,提高引导基金的使用效果,实现引导基金、社会出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保持目的一致,尽可能朝着共同的利益方向和理想愿景进行努力,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共赢。

(二)设计原则

为了保证激励机制理论性和实践性的统一,结合我国引导基金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在设计我国创业投资混合基金管理人激励机制时,需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1.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补充。从需求层次来看,尽管包括管理费和业绩提成在内的物质激励,对于创业投资机构是最主要的激励内容,但创业投资经理作为金融行业的精英群体,对于职业发展、个人声誉等方面还有很多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因此在设计激励机制时,要把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有机结合,使外在性激励和内在性激励互相补充。

2.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创业投资机构所投资的项目一般期限较长,平均为7-10年,为了保证创业投资经理对投资项目能善始善终,避免“短期虚盈,长期实亏”现象的发生,必须对他们进行长期激励。当然也不能忽视对投资经理的短期、及时激励,因为激励若长期不能得到兑现,就会严重影响经营者当时工作的积极性。

3.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相匹配。为防止激励机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平庸之辈,而引发其他员工的不满情绪,同时也为了有效激励和约束创业投资经理,设计激励机制时要遵循收益与风险相对等的原则,例如,可以把基金投资经理的收入分为固定和变动部分,变动部分占较大比例,并与公司绩效或投资收益挂钩,从而充分体现投资能动性。

4.业绩表现与综合贡献相平衡。有效激励要建立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对于创业投资机构的考核不仅要看整体投资回报,而且要考虑引导基金的运作成效,包括但不限于:引导了多少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所扶持的子基金在促进创新企业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了多大作用,引导基金的资产通过保本微利运行是否实现了可持续增长等等。

(三)基本思路

基于以上总体目标和设计原则,为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健康、快速发展,本文拟从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两个层面,提出以下设计激励机制的思路建议。在物质激励方面,主要体现在业绩提成和管理费两个方面:

1.业绩提成激励。基于前文分析,本文认为政府引导基金的让渡收益应该在基金管理人和社会出资人之间按一定比例(如50%:50%)进行分享。鉴于国家引导基金对于资金安全的追求,同时又考虑同股同权,这一增值收益应该首先扣除全部出资的机会成本和基金管理机构向引导基金已收取的日常管理费。同时按同进同出的原则,地方政府出资也比照国家引导基金处理。以政府为主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者完全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直至投资各方全部收回投资本金和国债利率计算的利息。政府在收回投资本金和国债计算的利息后,可不再参与利润分配,投资基金的全部收益由其他投资者和主要管理团队分享,政府将退出该投资基金,不再参与剩余收益分配。若投资基金将一半甚至更多的资产投资于初创期的弱小企业,政府在回收成本计算利息时,利率可按同期国债利率打折计算,以此来增加社会投资者的投资增值收益率,以吸引更多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行业。

2.管理费激励。优秀的管理团队很难被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所吸引,但实践中我国现阶段又客观上存在着子基金推荐设立时临时组建团队的情形,甚至也不排除管理团队“寻租”、逐利管理费的可能,为避免产生“逆向选择”。建议:(1)在1.5%~2.5%这个区间内,日常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应依基金注册及业务所在区域及管理团队不同而不同。对于发达地区的基金及资格审查评估为优秀的团队,支付标准可以向2.5%这一上限靠拢,而对于不发达地区的基金及资格评估达不到优秀的团队,支付标准应适度降低,以2%左右为宜。总体来说,日常管理费的支付应以涵盖基金管理的日常开支项目为限,不应产生溢出盈利。在此标准下,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宜就低不就高。(2)日常管理费的支付标准和计提基础按基金运作阶段做出区分比较合理。具体可以设计为:在基金投资期和投资延长期,年管理费为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2.5%;在基金退出期,年管理费为基金尚未收回项目投资成本总额的1.5%~2%;在基金退出延长期,年管理费为基金尚未收回项目投资成本总额的1%~1.5%。具体比例由各子基金根据所在地区和团队情况确定,但不应偏离上述标准。

在非物质激励方面,主要体现在声誉机制和企业文化方面:

1.建立有效的声誉机制。声誉是基金管理人和投资经理十分看重的一个无形资产,因为只有注重自身声誉管理,才有可能获得长远的利润。本文建议对基金管理人的声誉机制可以通过“履职得分排名”、“基金净值排名”以及基金管理人业绩验证和污点记录查询等措施来实现。

(1)履职得分排名。“履职得分排名”在引导基金和社会出资人对基金管理人的年度履职评估得分基础上做出,每年排名一次。履职得分排名之后可附上国家引导基金监管部门对每家基金管理人履职情况的简要描述、风险评估和预警级别以及相应对策。“履职得分排名”中还可列出每一家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团队名单及职责分工,使团队成员个人声誉与基金管理人整体声誉得以紧密挂钩。

(2)基金净值排名。“基金净值排名”在引导基金和社会出资人对基金年度净值评估的基础上做出,每年排名一次。基金净值评估均按统一的评估标准进行,净值排名同样将附上基金管理人、管理人团队成员名单和职责分工。必要时净值排名中还可加上对其投资组合的简要描述,风险评估和预警级别以及相应对策等。

(3)业绩信息查询。建议未来在国家引导基金官方网站能够免费查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团队成员业绩和污点记录。随着影响力的扩大,数据库开放式查询功能还可扩大到全社会所有的创业投资基金,从而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经理人市场声誉机制的形成。

2.构建积极的企业文化。如果说建立市场声誉机制是对基金管理人的被动约束,那么构建企业文化则是对基金管理人的主动影响。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对于基金投资经理是种精神上的享受,能使工作成为一种快乐。如何构建积极的企业文化,建议围绕以下几方面内容开展。

(1)以人为本。作为人力资本密集型的创业投资业,员工是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公司要通过为员工提供系统的培训、良性竞争的舞台、开阔的发展空间、高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工作热情和创新潜力。

(2)团队制胜。我国大多数创业投资职业经理人并不具备美国创业投资家的才能,因此,团队精神在我国创业投资公司显得尤为重要,团队能与投资经理“风雨同舟”,是经理“冲锋陷阵”的坚强后盾,能让投资经理更真切地感受到工作带来的快乐。

(3)敬业奉献。创业投资公司员工要敬业,以公司为荣,认同公司理念和价值观,有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职业素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提倡奉献精神,鼓励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创业企业、创业投资公司和我国高科技发展做出贡献。

(4)与公司共发展。创业投资公司在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发展壮大创业投资公司的同时,要帮助创业投资职业经理人实现个人的理想和抱负,只有这样,创业投资职业经理人才能对公司及员工产生真挚感情,把创业投资公司的发展壮大当作自己的事业,在公司培养和个人努力下,实现个人与公司共同发展的最佳境界。

作者:金玮单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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