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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复效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思考范文

时间:2022-11-14 09:31:11

保险合同复效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思考

一、如实告知义务及合同复效的一般规定

告知,是指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像保险人陈述。《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看出,我国采用的告知方式为询问告知,并且告知义务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履行的内容是与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有关的重要事实,这些重要事实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承保后采取什么样的费率,即按正常收费还是按特殊费率收费至关重要。保险合同复效,复效建立在合同中止的基础上,保险合同中止的原因是在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中,投保人经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者逾期60日未交保费的,中止复效一般只存在与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中止后有两年的复效期,在复效期内保险人与投保人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补交保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合同复效后,保险期间继续计算。复效期内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合同复效与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法律关系

(一)复效后原合同继续有效,不是一个新合同的成立。首先,要明白合同的中止与终止是不一样的,中止只是效力暂停,终止则是合同结束。所以此点表明合同中止是原来的合同,效力暂停是原合同,那么合同复效的仍然是原合同的继续有效,而不是建立一个新的合同。其次,合同的复效条件仅仅是双方达成复效协议,投保人补交保费即可,而一个新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有新的保险标的,以及重新确定保险金额,约定保险期间等等的约定或者规定,但是《保险法》中关于合同复效并没有这些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什么变化,所以复效的仍然是原来的合同。最后,死亡保险中的自杀条款的规定,将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责任的时间段分为两段,合同成立之日起和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由此可见,复效与成立新合同是不同的,复效不是一个新的保险合同。

(二)复效后的保险期间继续计算。在《保险法》44条规定的自杀条款中,是明确规定了,保险人的免责期间是自合同成立之后两年或者是复效之日起满两年,所以这里的复效期间是重新计算的。

(三)告知义务是法律上的先合同义务。对于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性质,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因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在保险人询问,投保人告知时,保险合同是尚未签订的,因为投保人告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重要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多少,所以在这个时间上保险合同双方尚未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要成立合同,还处于一种考察阶段。而且这种告知义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合同双方约定的义务,又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前,所以应为一种先合同义务。而合同的复效,是合同的继续有效,合同的有效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如实告知的先合同义务此时就不存在,那就不能再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上文可以明确的得出一个结论:保险合同的复效是原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如实告知义务只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之时,所以在合同复效时,保险人不应当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人也无此告知义务。

三、关于合同复效保险人可以了解投保人情况的思考

考虑到保险人面临的风险问题以及对投保人的信赖,可以考虑在保险合同复效时,就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期间内的情况,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询问了解,但不能要求或者规定投保人不告知就产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后果。如果被保险的风险确实增大,那么被保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增加保险费。被保险人危险的增加,投保人故意不告知的,可参照《保险法》的规定类似规定,赋予保险人合同的解除权等。

作者:王敏 寇枫阳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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