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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生态平衡范文

保险生态平衡

摘要:本文运用生态学的方法和成果研究我国保险业存在的问题,从生态主体、生态调节、生态环境等方面提出多项改进和完善措施,对我国保险生态达到动态平衡和良性循环状态,实现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保险生态;产权制度;调节机制;法制环境

一、保险生态概念概述

根据保险业固有的运行规律、组成成分及本质属性,笔者将“保险生态”定义为:各种保险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及内部其他组织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复杂联系、有序竞争、良性协作的动态平衡系统。

基于以上定义,可进一步解析保险生态的基本特征:首先,保险生态是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发展演进过程的动态系统;其二,保险生态的秩序结构是从竞争中形成的,竞争的最主要特征是优胜劣汰;其三,保险生态是在一定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环境下形成的,具有鲜明的制度结构特征;其四,保险生态也是一个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体系;最后,保险生态的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的,外力影响超过限度就会破坏保险生态平衡。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一个有效的保险生态系统一定在保险环境、保险组织、调节机制这三方面具有显著的生态特征,对我国保险生态问题的研究也应从这三方面展开。

二、我国保险生态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我国保险生态中最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产权的制度性缺陷,阻碍和扭曲了保险生态组织的健康成长。

具体表现为:

1.产权不明晰。

模糊的产权将导致交易过程的磨擦和障碍,必然提高保险市场交易费用,降低资源配置效率,同时还会降低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与创新的主动性。产权不清晰是目前国有保险公司竞争力不足、市场创新动力缺乏的根本原因。

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保险机构尤其是国有公司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未完全形成符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运作模式,内控系统、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长期低效运行。近年来,一些原国有独资公司经股份制改造与上市,股权结构有所改善,但国有产权仍占控制地位,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仍比较突出;而一些股份制公司虽较早实现了产权主体多元化,但主要股东多是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单一加上国有股东行使股权积极性的缺乏,使股份制保险公司同样存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3.寻租腐败现象严重。

在我国,由于国有保险公司经理层的任职及薪酬与经营业绩无关,因此当两个目标冲突时,经理层将倾向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公司利益最大化。国有保险公司产权主体的虚置,也使各种监督与激励机制难以建立,客观上鼓励了经理层的设租、寻租行为。

产权制度的上述缺陷,严重阻碍和扭曲了我国保险生态组织的健康成长:一是没有长期发展战略,短期行为居多,在规模和效益间左右徘徊;二是一些新进入市场的主体为迅速扩大规模,抢占市场份额,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三是经营目的异化,不仅追求利润,更主要的是为了融资,由内部人控制所产生的道德风险严重。

(二)违背市场规律的人为干预,破坏了保险生态的自我调节机制。

自然生态的自我调节能力具有一定限度,即“生态阈限”。与自然生态一样,保险生态的自调能力也是有限的。外力影响一旦超越了“生态阈限”,或完全取代自调机制,保险生态就会失衡。

1.保险主体批设的数量和速度超过了保险生态阈限。

2005年末,全国共有保险法人机构93家,其中保险集团公司6家,保险公司82家(包括外资公司40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一些新设机构为了生存,采取高回扣、高手续费等形式变相降价进行恶性竞争,使一些险种价格低于成本价,造成全行业经营效益、盈利水平的低下。截至2005年12月31日,保监会共批设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887家。其中,处于经营状态的1800家,2005年,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共290.61亿元,累计亏损竞达775万元。

2.退出机制的缺失破坏了优胜劣汰法则。

只发“出生证”,不发“死亡证”的国家信用担保机制违背了优胜劣汰的规则,使得经营不善乃至严重资不抵债的保险机构无法及时退出市场,干扰了保险生态主体的“进化”,从而恶化了整个保险生态。

3.对资金运用的限制影响了保险主体的抗风险能力。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卷、金融债卷、买入返售、一定比例AA级以上企业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等。投资渠道的狭窄,使资金运用回报率低下,投资风险过于集中,对公司负债管理,产品创新,费率调整形成了不利影响,削弱了保险生态的抗风险能力。

4.保险监管体制的薄弱环节制约了保险生态的良性发展。

一是市场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不对称。我国保险市场准入机制相对健全,但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生存的主体,目前尚未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自我国全面恢复保险业务以来,至今尚无一家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整个保险市场一直处于只进不出的局面。

二是严格的经营行为监管与宽松的偿付能力监管不对称。从当前保险发达国家发展趋势看,许多国家逐步放松了对保险产品和费率的监管,更侧重于偿付能力监管。

三是强调规模的力度与强调效益的力度不对称。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保险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将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与发达国家相比得出保险潜力巨大的结论,属于认识误区。中国有8亿农民,他们生活刚达温饱,哪有多余的钱买保险。定位不准确,过分强调速度、夸大潜力,强调做大,忽略做强,必然是揠苗助长,人为破坏保险生态,后果难以想象。

四是强调社会管理职能与损失补偿职能不对称。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散风险和经济补偿或给付;社会管理只是一个派生职能。在市场经济中,商业保险公司以赢利为目的,如果过分强调社会管理职能而忽略基本职能,用行政的方法要求商业保险公司代替政府承担一些风险较大的业务,只会造成保险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影响保险生态的自然发展。

(三)外部环境的先天性缺陷,危害了保险生态的平衡和优化。

首先,在法律制度方面,我国有关保险机构的破产法规严重缺乏。保险企业和一般工商企业一样,也存在着经营失败,需要建立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等法律程序。由于缺乏这方面的法规,经营失败的保险机构迟迟得不到有效的处置,从而导致了社会风险越来越大,恶化了保险生态。

其次,在诚信环境方面,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以欺诈手段骗取赔款的案件不断发生,并呈上升趋势。保险诈骗之风的蔓延,不仅使保险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也使保险声誉受到严重影响。

第三,在市场环境方面,随着保险主体的过快增加,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不断加剧,保险已经偏离了大数法则的基本原理,演变成一种。有的地区企财险费率由千分之几降到了十万分之几,行政用车的费率折扣低至1.8折,市场环境呈现出恶化的趋势。

第四,在制度环境方面,在保险经营活动中,直接或间接的行政干预、执法不力等现象屡有发生,严重干扰了保险生态的自然发展。

三、改善我国保险生态的建议

改善保险生态,必须从我国保险业在生态组织、生态调节、生态环境这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采取多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改革产权制度,突出股东在保险生态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1.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

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入股,或发行股票公开上市等方式都可实现保险公司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不是单纯主体形式上的改变,其目的是通过在产权主体间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借助于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健全的公司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分配机制,才能约束与激励保险公司各层人朝着与委托人利益一致的方向努力,提高国有产权的使用效率。

2.有序降低国有股份比例。

引入其他投资主体,形成对国有控股方的牵制,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产权主体虚置的问题,并利用其他投资主体的硬预算约束解决国有产权软预算约束的问题。有序、适当的降低国有股权比重,将从总体上提高国有产权主体人格化程度,以及在保护产权利益方面的积极性与主动性,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完善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要强化保险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的职能,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独立董事,实现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和公司利益。

在外部治理结构方面,首先,要建立充分竞争、公平有序的保险生态环境,减少行政干预,促进与维护公平竞争,引导保险市场向健康的市场结构转化;其次,建立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对那些努力经营、以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并取得成功的经理人,通过人力资本价格的上升加以奖励,提高社会地位;相反,则给予惩罚。

(二)建立退出机制,促进保险主体的优胜劣汰。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建立严格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坚决淘汰经营不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以激励其他从业主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绩效,从而净化保险市场,防止行业性风险的整体爆发。

其次,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使经营失败的保险公司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和单位成本退出市场,如增资扩股、发行债券、兼并收购等方式,避免对社会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将相关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最后,完善国内保险业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让保险保障基金能够充分发挥其实用性维护保障的作用,确保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三)培育高质量的市场主体,推动保险生态“物种”的进化。

1.允许各种资本进入保险市场。

允许更多的民营资本和外资进入保险市场。这些资本具有产权明晰、产权界定较国有产权充分的优点,允许其参股国有保险公司,可以改善国有产权不清晰、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有助于提高国有公司乃至整个行业的经营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

2.大力发展保险中介公司。

首先,转变观念,逐步将应由保险中介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交由经纪公司、公估公司和公司开展,扩大保险中介发展空间;其次,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专业化优势,鼓励其更深入的参与投保企业风险管理,提升其在保险领域中的作用;最后,加强社会媒体宣传,提高保险中介公司的社会形象。

3.培育与完善再保险市场主体。

一是允许国内各保险集团出资,独资组建或与境外再保险公司、国内再保险机构合资成立专业再保险子公司;二是鼓励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投资组建再保险公司,从而逐步形成一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有序竞争的再保险市场。

4.丰富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不同组织形式有各自的适用性与局限性。允许多种组织形式存在,不仅可扩大保险市场承保能力,提高保险业对经济与社会的渗透力,而且有助于提高保险从业主体的市场竞争能力、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使保险公司在充分竞争中进行市场创新。

(四)着眼风险控制,实现由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的过渡。

必须实行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引导保险公司把风险控制放在首位,努力提升风险控制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业务科学管理能力、费用控制能力等;必须建立以偿付能力为核心的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经营风险的早期预警;必须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监管体制和科学的监管技术手段,并与中国保险市场特点相结合,从而形成符合国情的科学、有效、合理、适度的保险监管体制。

(五)拓宽投资渠道,提高对保险生态风险“滞后性”的抵御能力。

1.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券与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

从中国宏观经济走势分析,我国资本市场将会逐渐走出低谷走向规范。近年来,证券投资基金已为保险资金带来了较为满意的回报。

2.放宽贷款渠道,允许保险公司开展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

不动产建设周期长的投资特点与保险公司长期负债资金的特点刚好吻合,同时,因贷款利率比重定期随市场利率波动而调整,抵押贷款可帮助保险投资抵御通货膨胀风险,避免保险公司的长期投资因通货膨胀而受损失。抵押贷款业务具有以上安全性、收益性与长期性的特点,应成为今后国内保险公司主要投资领域之一。

3.允许保险资金进入股票一级市场和可转债市场。

我国股票一级市场的平均收益率在5%左右,远高于银行存款水平。可转债因有债券利息保底,其所含期权又隐含着未来获利的机会,因此,股票一级市场与可转债市场都是比较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渠道。

4.允许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二级市场。

随着保险公司投资技术的提高、经验的积累与人才储备的加强,可考虑允许保险资金以适宜比例进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既扶持资本市场的发展,同时也为自身积累投资经验。

5.允许保险公司以一定比例参与国家基础设施投资。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周期长、资金规模大,与保险公司长期负债的特点正相吻合,且有政府信用支撑,风险小而收益稳定。允许保险公司以一定比例的资金参与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如电厂、高速公路、港口、石油储备等,可实现保险公司与政府的双赢。鉴于目前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实业在中国还有一定的法律障碍,可先考虑保险公司定向发放债券或信托凭证的方式。

(六)健全法制体系,为保险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1.修订《保险法》,为保险业构建良好的基本法律保障平台。切实解决阻碍保险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2.尽快建立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

建立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是非常现实而迫切的问题。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对于正确运用《保险法》,规范保险业务经营和管理,改善保险业当前的法制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充分有效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

除《保险法》外,保险经营与管理还要遵循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这些重要法律的修改和变化,无疑对规范保险业的发展具有相当的促进作用。

4.加强法律理论与实务研究,解决普遍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必须通过研究相关法律的理论及实务问题,促使各类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正确适用法律,达到推动保险业务规范和发展的目的;同时,在研究和实践中,及时发现和总结法律适用中比较普遍的、争议较大的现象及新生的保险现象,通过与主管机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从而实现保险法制的持续完善。

5.尝试建立保险纠纷案件的协商、调解机制。

近些年保险纠纷诉讼案大幅增加、保险公司败诉的报道屡见报端,在消费者中形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成为制约保险业发展的不利因素。对此,建议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建立保险纠纷案件协商调解机制,例如,在行业协会下设立保险纠纷案件调解委员会,设计一种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愿、对保险人适当强制的案件听证制度。通过该制度,充分发挥民间调解作用,减少保险纠纷案件及其所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从而为保险业发展创造更为健康、和谐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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