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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互动机制构建范文

时间:2022-05-05 03:38:41

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互动机制构建

[摘要]从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监督功能出发,本文着重分析了新媒体时代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以及二者的现实冲突,从立法、司法以及社会等层面分析了冲突形成的原因,针对如何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网络舆论;司法审判;冲突;良性互动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以微信、微博为代表的社交软件日益成为公众讨论司法审判活动的重要平台,公众在传统媒体时代压抑已久的自由表达权在互联网时代得到爆炸性释放,网络舆论介入司法的现象也愈发普遍且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日渐深远的影响。一方面,网络有利于公众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司法活动和抑制贪污腐败现象,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公众往往基于自身的道德观、伦理观及社会情绪非理性地评论案件,进而影响司法独立,加之我国政府部门缺乏有效的网络舆论监管,部分欠缺理性思考能力的网民很容易被借机炒作的不实报道迷惑并质疑司法公正。随着网络舆论时常超出合理的界限“绑架”司法,不仅严重干扰司法活动的进行,而且破坏了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因此,妥善处理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冲突并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尤为必要。

二、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

(一)理性舆论监督助力程序透明,促进司法公开网络技术的发展提高了公众监督司法的参与度,在互联网时代,一部智能手机能使民众实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在第一时间分享个人的案件观点或者通过网络参与网民交流和讨论,此时,网络舆论充当“实时监控器”的角色,能够促进司法程序公开透明和防止官员腐败,也在一定程度上抵抗了某些干扰司法公正的力量,促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促使相关部门及时公布案件信息,提高司法效率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具有及时性、开放性以及表达方式多样性等特征,可以高效快捷地传播案情,便于公众最短时间以各种形式了解案情,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知情者能够在最短时间为司法活动提供案件线索和证据,提高了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

三、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现实冲突

(一)影响法官的价值判断,不利于司法独立网络舆论源自公众朴素的道德判断,由于普通民众习惯于将法律问题简单道德化,往往从感性角度出发期待法律做出符合其观点的回应;但是,司法审判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当舆论将公众的社会不满情绪倾泄到司法时,司法判决会迫于舆论的压力发生变化[1],例如全国轰动的“许霆案”①,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且改判无期徒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舆论引起全国上下对此案的高度关注,“法院在公开审理过程中接受了大量来自社会及新闻单位的信息渲染,法官不得不考虑社会效果与司法效果的平衡,既要维护法律的程序要求又要尽量满足公众正义的诉求,在经受着来自政治与司法的双重压力下,法官更倾向于顾及以某种程序的妥协而让位于社会矛盾解决的政治需要”[2]。网络舆论往往包含着复杂的社会情感,如果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受着来自舆论的巨大压力,可能难以保持中立,舆论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绑架”,司法独立无从谈起。

(二)给法院造成巨大压力,动摇司法权威虽然互联网的开放性和匿名性极大提高了公众自由表达意见的积极性,但是过度的自由表达会造成舆论的杂乱与无序,加之网络舆论缺乏有效监管,不明真相且随意发表的网络评论可能诱导其他网民产生错误认识,导致与事实不符的舆论风向。当法院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时,为了寻求社会认同往往做出顺应民意的裁判结果,看似迎合了民意却实际上损害了司法权威,动摇了法院的公信力。

四、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产生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层面一方面,面对网络上良莠不齐的海量信息,我国尚未制定一部专门性法律进行规制,这无疑是我国法制体系建设中一个巨大的漏洞,难免给不法分子提供可趁之机。另一方面,相关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法制建设滞后于网络发展给一些极端化的非理性舆论提供了生存空间,导致非理性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活动时常发生冲突。

(二)司法层面1.司法独立性不强,审判活动极易受到干扰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我国法律虽然规定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但是财政不独立等现实原因导致司法活动极易受到行政干扰。有学者指出,虽然司法的政治力学现象不可避免,但是司法的政治角力应当加以规制和克俭,有的关系完全可以回归到法律关系上,设计成司法体制和机制,并且以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的关系来处理[3]。在轰动案件中,政治权必须对民意的涌动保持克制;过分关注舆论好恶并以此作为干预司法的理由,无疑会导致宪法对不同权能配置的设计无法实现[4]。2.司法公开制度不完善,尚未真正完全落实虽然我国已陆续建成并运行四个司法公开工作平台,即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庭审公开网,但是平台的制度建设与发展尚不成熟,比如法定程序不公开、办案过程不透明,只是将判决结果公之于众,公众往往出于不知其所以然等原因对司法活动产生怀疑和猜忌,进而通过网络宣泄不满。当司法活动存在某些缺点,公众自然会先入为主地认为司法不公,并理所当然不信任法官的判决,随着公众的信任危机快速在网络上弥漫开来,必然导致司法公信力下降,公众更愿意依据个体的道德观判断案件,从而产生冲突。

(三)社会层面1.网络媒体的经济性和虚拟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网络媒体从经济利益出发追求新闻报道的点击率和关注度,往往对某一事件断章取义并加以夸张失实的报道,不仅以虚假信息博人眼球,干扰网民对事件本身的正确分辨和理性思考,而且煽动网民转发与传播不实信息,“汤兰兰案”[5]当属媒体恶意抹黑司法活动的典型,部分媒体报道未经求证的案件信息煽动公众情绪,恶意抹黑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诱发公众对司法机关强烈的不信任。2.网民自律意识匮乏,法律意识薄弱互联网的开放性和网络领域缺少有效监管导致网络舆论传播过于自由,网民大多基于个人的主观感受判断案件,再根据内心情感和个人喜好发表一些情绪色彩浓重的评论,夹杂着不满和激愤的评论经过广泛传播后以“蝴蝶效应”影响着其他网民的价值判断,导致案件评论时常形成“一边倒”趋势。网民自律意识匮乏、法律意识薄弱加剧了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冲突。

五、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机制

(一)立法层面首先,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舆论的存在不容忽视,虽然立法滞后性为不良网络舆论的传播提供了生存空间,但是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快立法进程,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使用者的权利义务范围与界限,明确惩治措施,实现政府对网络环境与网络舆论的有效管控,以化解矛盾,缓和冲突。其次,政府部门不能放任网络舆论野蛮发展,必须完善网络监管条例,坚决打击严重危害社会的虚假信息,及时关闭违规违纪且拒不整改的网站,维护和谐良好的网络环境。最后,国家应当细化管理和监督职能,落实责任负责制,促使政府各部门各司其职,彻底解决网络监管难等问题。

(二)司法层面第一,落实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一项基本法治原则,只有坚持并落实司法独立原则,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和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以及责任追究制度,防止非理性网络舆论带来的不良影响,排除行政部门施压等外力侵蚀和干扰,才能实现公正的司法审判,使社会公众信服。第二,完善与发展司法公开制度。司法部门需要提升法官的专业素质,增强裁判文书法律说理和法律论证,可以借鉴商业软件和网站的板式布局与功能构造,按照案由、诉讼请求、判决的事实与理由、适用的法律等模块呈现司法文书,公众可以借助对应的功能键快速浏览相关内容,从而消除非理性的主观揣度和减少法院裁判理由的误解,增强网络舆论的科学性。第三,及时回应,适时引导舆论方向。司法机关对于非恶意的过激言论应当报以宽容的态度,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避免公众被不实消息误导。笔者认为,司法机关需要及时回应网络舆论、主动说明不属于依法保密的信息,向社会公开案件的真实情况和司法机关工作的最新进展,借助网络舆论的力量既能减少部分公众对案件情况的不实评价,又促进公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除此以外,司法部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网络庭审直播平台的建设,借助网络同步直播依法公开审理、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方便关注案件发展动态的公众及时了解案件审理进程,正确履行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权,防止不实信息混淆视听,实现司法审判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三)社会层面第一,提高网络媒体行业的职业自律性。媒体工作者要加强职业操守,在提高专业素养的同时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媒体工作者报道案件需要立足于事实与真相,不能盲目追求新闻的猎奇性和轰动效应而失实渲染案件,影响公众认清事实。第二,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建设良好的社会法治环境。基层组织可以面向区域居民定期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发放法律知识手册、参加庭审旁听、观看普法电影等活动提高区域民众的法治素养。综上所述,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既可能拨乱反正,也可能颠倒黑白;一方面,网络舆论可以监督司法审判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网络舆论因高度的开放性和包容性难免与司法审判活动产生冲突,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坚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应当谨慎吸收网络舆论意见,尊重民意;网络媒体工作者需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力求新闻报道真实客观;社会公众应努力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增强法律意识。只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促进法治建设。

[参考文献]

[1]周安平.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十大经典案例分析[J].中国法学,2013,(1).

[2]张冠楠.“媒介审判”下的司法困境[J].法学,2011,(5).

[3]孙笑侠.司法的政治力学———民众、媒体、为政者、当事人与司法官的关系分析[J].中国法学,2011,(2).

[4]李奋飞.舆论场内的司法自洽性研究:以李昌奎案的模拟实验分析为介质[J].中国法学,2016,(1).

[5]新华社.黑龙江省高院驳回汤继海等人的申诉[EB/OL].(2018-07-27).

作者:申惠丹 单位: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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