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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因素探讨范文

时间:2022-07-11 11:48:10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作用因素探讨

高校针对学校院系领导、产业实体领导、后勤领导、机关部处领导干部等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属于内部审计的范畴,高校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由高校自身的审计部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的,要真正实现独立审计确有管理体制的限制。审计工作的灵魂关键在于审计的独立性,特别是被审计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被审计人个人履行经济责任、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济责任审计对审计独立性有着特定的要求。审计的独立性关键是审计主体的独立性。而审计主FRIENDSOFACCOUNTING体的独立性是由审计主体在审计关系中的地位来确定的,独立的审计人只能是与财产所有人和财产管理人均无经济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独立审计人是一种绝对独立的审计人,只有绝对独立审计人的审计结果才更具有权威性,经济责任审计就需要这样的绝对独立的审计主体。我们要客观、公正地评价高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有效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就必须要求审计主体的绝对独立。但是,在我国高等学校教育体系中,审计部门作为学校的一个职能机构,部分高校的审计部门是独立的,但大多数审计部门是与诸如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有的学校根本没有单独设立审计机构,其审计监督职能由财务部门代替执行,致使经济责任审计相对独立与审计主体绝对独立的审计要求存在着尖锐矛盾。这种矛盾主要表现在审计委托关系的混乱上,难免会将经济责任审计引向相对独立的歧途。一些高校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一纸文书,打发给内部审计部门去审了,实质上这种委托关系的建立缺乏受托经济责任这种客观基础,这种委托是不成立的,这就造成了高校内部审计对领导干部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不可能得出公正客观的审计结论。

机制不完善是影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直接原因

高校的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不是独立存在的一项活动,它与审计委派人、被审计人等都存在着十分紧密的配合关系,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审计配合机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种配合机制并不完善,有些方面矛盾十分突出。经济责任审计配合机制上的矛盾主要表现是:

(一)审计主体关系不明

在实际工作中,审计部门与审计委派人的关系主要是指审计部门与组织人事、纪律检查等部门的关系。在处理这方面的关系上,一些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对于委派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无规范的操作流程和检验标准,各高校委派审计办法和形式也不尽相同,并且目标并不十分明确。

(二)审计查证不易落实

经济责任审计查证配合包括:1.被审计单位配合、被审计人本人的配合以及审计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的配合。目前,由于高校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认识不够以及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不恰当,致使被审计人认为经济责任审计就是找问题,而不是对他们的经济行为进行指正、保护被审计者,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本人无论是否有问题,都不愿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一些部门在提供资料方面,能推则推,能拖则拖;有些甚至不愿交出一些重要的、关键的资料。2.审计部门与其他执法机关配合,包括纪检、监察以及公、检、法机关的配合。由于学校审计的内部性决定了要取得这些部门的配合更是难上加难;还有就是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对于发现的一些重大违法违纪的问题,往往是由审计部门向其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移交后纪检监察部门是否及时查处,其查处结果如何,并未向审计部门及时通报。

行为不规范是影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原因

(一)权力集中、不利审计

高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是要保证审计的有效性,即通过经济责任审计促使学校经济活动运行实现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要求。这也是学校领导及全体教职工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期望和要求,实质上,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是整个学校内部控制体系的目标。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就是为了完成学校的内部控制目标服务,通过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内控体系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终保证学校整个经济管理体系及学校内部控制目标的顺利完成。高校由于其事业单位的身份性质决定了其内控体系没有企业健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没有企业的刚性强。在实际工作中,学校的内控体系是薄弱的,因而,对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形成有力的支持和配合机制。在某种意义上说,审计工作就是为了审计而审计,很难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主要表现在:首先,管理控制体系中权力过分集中,导致整体功能的削弱和下降。主要反映在单位管理控制系统中主要领导干部个人手中权力过分集中,而在管理环节本身无法得到有效监控。其次,管理控制体系中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导致了管理目标的偏离。在我国高校现行管理体制中,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机制,也是造成管理控制体系脆弱的一个方面。从形式上看,整个经济管理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各级二级院系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一原则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一些高校二级院系或产业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的状况,一些部门往往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不考虑整个学校发展的大局,造成整个学校上下不能形成统一的整体,缺乏协调机制,导致了学校整体管理目标的偏离。经济责任审计有效性与学校内控体系薄弱性的矛盾的存在,实质上是学校内控体系与学校经济管理目标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而经济责任审计是学校整体工作中的一部分,是保持学校经济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法制滞后、无章可循

现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即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高等教育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其发展模式也是仿照政府审计的模式来进行的。特别是随着国家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绩效审计也被引入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中。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高校社会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履行最容易受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规则不完善的制约和影响,社会亟须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有一个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这也充分说明了经济责任审计产生的适时性和超前性。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社会经济监督活动,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到目前为止,我国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立法建制工作远远落后于审计实践的发展。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建设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立法观念、立法形式、立法内容滞后等方面。而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系统建设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评价指标体系的完整性、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滞后等方面,从而使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法律规定、评价系统建设滞后性也存在一定的矛盾。

(三)功能局限、期望过高

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审计方式,是对学校领导干部履行其职责行为的经济监督功能。从其本质上说,这种监督是一种行政性监督,它与学校内其他经济管理及监督部门相比,具有明显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监督手段的局限性。经济责任审计是运用检查评价等手段达到监督经济活动的目的。其局限性主要在于审计监督无法对领导干部履行责任的行为进行直接干预,无法对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第二,查证方法的局限性。经济责任审计主要是运用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检查,对财产实物的盘点以及经济活动的一般性调查等方法进行。审计人员无法向司法人员那样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到现场实地搜查。审计查证方法无论是从搜集证据的查证力度上和技术措施上都无法与司法部门相比。第三,查证内容的局限性。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对领导干部的决策、管理、财务收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计,而且还要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有无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及其他经济犯罪进行审查。领导干部贪污受贿行为,往往不会在所在单位的会计资料、财产实物中反映出来,而审计检查则主要是围绕着被审计单位的相关资料和财产实物进行,对于有些贪污受贿案件,审计人员无法进行查证。尽管经济责任审计在技术、方法、内容等方面存在着诸多局限,但是学校领导及职工对经济责任审计的期望却过高,人们不仅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查证领导干部全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主要方法,而且也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查证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方式;人们不仅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有效维护学校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而且也将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反腐倡廉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显然对经济责任审计期望值过高。

力量不足是影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自身原因

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几乎涵盖了高校内部各个单位,要求审计人员需要懂得各方面的知识和了解各行业的信息;再加上高校对内部审计的不重视,审计人员配置不科学,审计任务十分繁重。在领导干部任职时间较长、涉及的经济活动范围比较广泛的条件下,对每个领导干部都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任务与力量对比悬殊较大。审计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尤其是校办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涉及一级公司,也必须涉及二、三级公司,对这样一个项目,仅仅靠学校自身的审计力量用很短时间,根本无法查清问题。还有就是高校的审计部门只有对高校内部单位进行审计的权利,并没有向其他相关业务单位进行“外调”的权利,这就致使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总之,深入分析影响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中的深层原因,是正确处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问题的前提,是更有效防范高校经济责任审计风险的前提,是保证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发挥应有作用的前提。(本文作者:童燕军、胡艳单位:内江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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